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市場監管局(廳、委):
《防范外賣餐飲浪費規范營銷行為指引》已經2024年11月25日市場監管總局第28次局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指導從事外賣餐飲服務的經營者參考執行。
市場監管總局
2024年11月29日
(此件公開發布)
防范外賣餐飲浪費規范營銷行為指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外賣商家營銷行為,落實網絡餐飲平臺主體責任,防范外賣餐飲浪費,營造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社會風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規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外賣餐飲服務,適用本指引。
第三條 本指引所稱網絡餐飲平臺,是指在外賣餐飲服務中為交易雙方或者多方提供網絡經營場所、交易撮合、信息發布等服務的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
本指引所稱外賣商家,是指通過網絡餐飲平臺或者自建網站提供餐飲外送服務的餐飲服務經營者。
第四條 網絡餐飲平臺和外賣商家要遵循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商業道德和公序良俗,履行主體責任和社會責任,倡導文明理性消費。
第五條 鼓勵餐飲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發揮自律作用,引導外賣商家遵守法律法規和行業規范,自覺開展反食品浪費活動。
鼓勵、支持消費者協會等法律規定的社會組織,對網絡餐飲平臺和外賣商家防范外賣餐飲浪費情況進行社會監督。
第二章 網絡餐飲平臺
第六條 網絡餐飲平臺要認真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在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等應用場景以顯著方式提示消費者適量點餐。
鼓勵平臺在點餐、提交訂單、訂單完成等頁面全流程發布文明點餐、厲行節約、拒絕浪費等提示。
第七條 網絡餐飲平臺要鼓勵引導外賣商家優化餐品供給形式,豐富餐品規格,積極提供小份餐品、小份套餐等模式,為消費者提供個性化、多樣化選擇。
第八條 網絡餐飲平臺要進一步優化外賣餐品信息展示方式。鼓勵在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等應用場景,設置品類、主要原料、口味、分量、制作方法、建議消費人數等供外賣商家填寫的選項,引導外賣商家如實準確填寫餐品信息。
第九條 網絡餐飲平臺要科學設置滿減促銷規則,優化滿減湊單機制,引導外賣商家規范自身促銷行為。
第十條 網絡餐飲平臺要依法依規加強對平臺內經營者發布的廣告內容的監測、排查,禁止發布宣揚無節制飲食、過量飲食無害健康等違背公序良俗的違法廣告。
網絡餐飲平臺要采取必要措施加強平臺內音視頻內容審核監測,及時制止涉及餐飲浪費的直播等行為。
第十一條 鼓勵網絡餐飲平臺加強餐飲數據的調查統計,積極開展網絡餐飲領域反食品浪費標準的研究,結合行業特點規律,配合監管部門、行業協會進一步完善小份餐品等標準。
鼓勵網絡餐飲平臺綜合運用多種消費場景,將現行相關標準中的要求嵌入平臺經營各個環節,推動標準落實落地。
第十二條 鼓勵網絡餐飲平臺對積極推廣小份餐品的外賣商家,通過首頁顯著位置展示、搜索關鍵詞直達、定向流量扶持等方式進行支持。鼓勵平臺在點餐頁面顯著位置為外賣商家設置小份餐品專區,引導外賣商家提供小份餐品。
第十三條 鼓勵網絡餐飲平臺、行業協會、餐飲品牌共同合作,宣傳、普及防止食品浪費知識,推廣先進典型,增強從業者和消費者反食品浪費意識。
第十四條 鼓勵網絡餐飲平臺依法依規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分析餐飲供給和消費需求,為外賣商家開發改進餐品、按需備餐、防止和減少浪費等提供信息技術服務。
第十五條 鼓勵網絡餐飲平臺遵循廣泛參與、因地制宜等原則,建立健全外賣餐飲浪費評價評估機制,科學、客觀評估食品浪費現象。
第三章 外賣商家
第十六條 外賣商家要建立健全食品采購、儲存、加工管理制度,嚴格按照標準規范制作食品,合理確定數量、分量,減少原料、成品浪費及廚余垃圾產生。
第十七條 外賣商家要公開展示餐品價格、折扣優惠、其他費用等信息,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避免誤導消費者。
第十八條 外賣商家通過網絡直播等手段開展營銷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定,大力弘揚健康文明餐飲文化,不得制作、發布、傳播宣揚量大多吃、暴飲暴食等浪費食品的直播或者音視頻信息。
第十九條 鼓勵外賣商家順應消費需求變化,提升餐飲供給質量,豐富餐品式樣種類,合理配置不同分量、多規格的餐品,為消費者提供豐富多元的消費選擇。
第二十條 鼓勵外賣商家優化餐品信息展示,在餐品瀏覽頁面標注品類、主要原料、口味、分量、制作方法、建議消費人數等信息。
第二十一條 鼓勵外賣商家根據經營規模、餐品類型、訂餐距離的不同,合理設置起送價格。
第二十二條 鼓勵外賣商家進一步優化滿減優惠機制,減少促銷模式中的浪費誤導因素,防止誘導消費者過量點餐。
第二十三條 鼓勵外賣商家將珍惜糧食、反對浪費納入服務人員職業培訓內容,在員工入職時、入職后定期進行反食品浪費培訓,切實提升員工的反食品浪費意識。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指引僅作出一般性指導,供經營者參考。
第二十五條 本指引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