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甘肅省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甘肅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甘肅省教育廳、甘肅省衛生健康委員會、甘肅省公安廳五部門聯合修訂印發《甘肅省學校食品安全管理辦法》(甘食藥安委辦發〔2024〕25號,以下簡稱《辦法》),《辦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實施。為貫徹落實好《辦法》,現將有關情況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
原《甘肅省學校食品安全管理辦法(試行)》于2015年4月23日發布,有效期為5年,2020年4月22日已廢止失效。為防范化解學校食品安全風險隱患,有效遏制校園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切實保障廣大師生身體健康和飲食安全,依據法律法規、規章、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相關要求,組織修訂了《辦法》,厘清各方責任,細化工作要求,為我省學校食品安全管理提供遵循。
二、適用范圍
《辦法》適用于甘肅省行政區域內實施學歷教育的各級各類學校、幼兒園和學校食堂承包經營企業、校外供餐單位、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餐供應單位、學校大宗食品原料供應商。
三、增加內容
為適應新形勢下學校食品安全管理要求,與已經廢止的原《甘肅省學校食品安全管理辦法(試行)》相比,《辦法》增加了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包保管理責任、自主經營管理、承包或委托經營管理、監督管理等方面內容。
四、主要內容
《辦法》共九章五十三條,對學校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相關各部門對學校食品安全管理和監管責任,自主管理和承包經營管理,學校食品安全基本要求、監督管理以及學校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等方面進行了規范和明確。
五、有關問題的說明
(一)關于職責分工方面。一是強化學校食品安全屬地管理責任??h級以上黨委政府負總責,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學校食品安全工作以及學校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二是壓實包保責任。地方黨政領導干部按照層級對應包保學校,每年對學校食品安全開展現場督導不少于1次。三是明確各方職責。學校要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校長(園長)是學校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督促指導學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考核辦法,督促學校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指導學校加強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學校食品安全風險,及時消除食品安全隱患;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學校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及時向教育行政部門、包保干部通報學校食品安全相關信息;衛生健康部門負責組織開展學校食品安全風險和營養健康監測,指導學校開展相關教育培訓,指導學校開展有關疫情防控處置工作,組織救治因學校食品安全事故導致人身傷害的人員;公安部門配合市場監督管理、教育行政部門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依法受理并立案偵查涉嫌犯罪的校園食品安全案件,打擊校園及周邊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
(二)關于學校食堂管理方面。一是對學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提出要求。學校和學校食品提供者應依法依規各自配備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實施“雙配備”工作機制;高等學校食品安全總監原則上由后勤管理部門負責人或餐飲服務部門負責人擔任,中小學、幼兒園食品安全總監原則上由分管副校長(園長)擔任。二是對食堂經營方式作出規定。中小學、幼兒園食堂原則上采用自主經營方式供餐,確需引入社會力量承包或委托經營的,應向本級教育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按照相關規定選取餐飲服務單位;實施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的學校,學校食堂必須自主經營、統一管理,不得對外承包或委托經營。三是對學校食品安全管理要求進行了細化。從管理人員的職責、陪餐制度的落實、加工操作過程的規范、自查制度的建立、從業人員的培訓考核、食品安全的宣傳教育、食品安全輿情及食品安全事件的調查處置、“互聯網+明廚亮灶”的實施等方面提出了具體要求,明確了學校和學校食品提供者要落實食品經營許可、食品安全管理、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禁止采購和使用的食品以及食品相關產品、大宗食品的招標、食堂臺賬記錄等制度。
(三)監督管理方面。一是對學校自營食堂經費管理等方面作要求。二是學校食堂承包經營方或委托經營方應依法取得學校所在地(“所在地”一般指所在縣級行政轄區)食品經營許可證,學校食堂經營權不得分包或轉讓,明確了學校與承包經營或委托經營方簽訂合同(協議)的要求。三是各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建立健全學校食品安全信用檔案,明確市場監管部門對學校食品安全監督檢查相關事項以及違法違規行為的相應處置。四是對于供餐人數較少,難以建立食堂等特殊情況的學校食品安全管理,可參照《甘肅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小攤點監督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實施管理;對提供用餐服務的教育培訓機構、校外托管機構(小飯桌),可參照《辦法》管理。
政策文件:甘肅省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甘肅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甘肅省教育廳 甘肅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甘肅省公安廳關于印發《甘肅省學校食品安全管理辦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