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和蘭州新區食藥安委辦、市場監管局、教育局(教體局)、衛生健康委、公安局,甘肅礦區市場監管局,東風場區工商局,各高等學校:
現將《甘肅省學校食品安全管理辦法》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甘肅省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甘肅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甘肅省教育廳
甘肅省衛生健康委員會甘肅省公安廳
2024年11月8日
甘肅省學校食品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食品安全“四個最嚴”等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加強我省學校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師生身體健康和飲食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實施辦法》《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甘肅省行政區域內實施學歷教育的各級各類學校、幼兒園(以下統稱學校)和學校食堂承包經營企業、校外供餐單位、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餐供應單位、學校大宗食品原料供應商(以下統稱學校食品提供者)的食品安全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學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實行預防為主、全程控制、屬地管理、學校落實、社會共治的原則,建立健全教育行政和市場監管、衛生健康、公安機關等部門分工負責的工作機制。
第四條學校食堂要堅持公益性經營,中小學、幼兒園食堂原則上采用自主經營方式供餐。不具備自主經營條件,確需引入社會力量承包或委托經營的中小學、幼兒園,應向本級教育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按照政府采購相關規定選取餐飲服務單位或者符合條件的餐飲單位。實施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的學校,學校食堂必須自主經營、統一管理,不得對外承包或委托經營。
第五條學校和學校食品提供者分別配備食品安全總監、安全員,實施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雙配備”制度,嚴格按照《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履職。
第二章管理責任
第六條學校食品安全實行屬地管理,縣級以上黨委政府負總責,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學校食品安全工作以及學校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建立學校食品安全全程監督管理工作機制,為學校食品安全提供保障。
第七條地方黨政領導干部按照層級對應包保學校,對照任務清單、責任清單、督導清單每年不少于1次開展學校食品安全現場督導,幫助協調解決學校食品安全管理過程中的困難和問題。
第八條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督促指導學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考核辦法,將學校食品安全工作列入考核評價指標、納入學校督導評價體系。督促學校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指導學校加強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加大學校食堂基礎性建設投入,推進“互聯網+明廚亮灶”等信息化管理的實施,監督學校食堂及大宗食材采購、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實施,積極協助相關部門開展工作。
第九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實施學校、學校食品提供者食品經營許可;指導學校制定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監督檢查學校食品安全狀況,依法查處食品安全違法違規行為;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檔案;指導學校開展食品安全管理和宣傳教育,及時向教育行政部門、包保干部通報學校食品安全相關信息;會同有關部門調查處理食品安全事件。
第十條衛生健康部門負責組織開展學校食品安全風險和營養健康監測;指導學校開展食源性疾病預防、營養健康知識和校園環境鼠類等有害生物防治的教育培訓;依法指導學校開展有關疫情防控處置工作;組織醫療機構救治因學校食品安全事故導致人身傷害的人員。
第十一條公安部門配合市場監督管理、教育行政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依法及時受理并立案偵查涉嫌犯罪的校園食品安全案件,嚴厲打擊校園及周邊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
第三章主體責任
第十二條學校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實行校長(園長)負責制,校長(園長)是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
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含實際控制人)應當保障學校食品安全投入并對食品安全負責,落實校長(園長)負責制,督促校長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職責。
第十三條學校應當將食品安全作為學校安全工作的重要內容,建立健全并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隱患排查,每年至少向行政主管部門書面報告一次食品安全工作。校(園)長每學期至少組織召開一次會議研究和部署食品安全工作,研究重大隱患整改措施,下達并跟蹤落實隱患整改任務。鼓勵學校參加食品安全責任保險。
第十四條學校和學校食品提供者應當在配備食品安全總監的基礎上,依法依規配備與供餐人數相當的食品安全員,明確食品安全管理崗位職責,制定食品安全風險防控清單,嚴格執行“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機制。
高等學校食品安全總監原則上由后勤管理部門負責人或餐飲服務部門負責人擔任,中小學、幼兒園食品安全總監原則上由分管副校長(園長)擔任。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必須經食品安全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履職。
第十五條中小學、幼兒園應當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明確陪餐人員職責,做好陪餐記錄,客觀評價飯菜,監督食堂環境衛生、從業人員工作情況等,對陪餐中發現和學生反映的食品安全問題及風險隱患,督促立即整改,并對整改結果進行復核。
第十六條學校和學校食品提供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餐飲服務通用衛生規范》等規定,嚴格進貨查驗,規范加工制作行為,確保食品的烹飪加工、保存條件和保質期、餐食配送的溫度和時間符合要求。
第十七條學校和學校食品提供者應當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定期對大宗食品原料、餐用具清洗消毒效果等開展自查。
第十八條引入社會力量承包或委托經營學校食堂,以及采取校外供餐方式供餐,學校應以招投標等方式公開選擇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能承擔食品安全責任、社會信譽良好的餐飲服務單位或符合條件的餐飲管理單位,依法簽訂合同(協議),明確雙方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權利和義務,約定合理合法收益和退出條件,落實“零租賃”政策,不得收取或變相收取承包費、管理費、“人頭費”“托管費”,嚴禁轉包、分包。
第十九條學校應當建立食堂承包經營或委托經營、大宗食材供應評價退出機制,定期對食堂承包經營或委托經營方、大宗食材供應商食品安全狀況開展監督檢查,將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不到位并發生食品安全事故(件)、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等情形列入合同(協議)終止條款,不得包而不管、一包了之。
第二十條學校和學校食品提供者應當加強從業人員食品安全相關知識培訓考核,每年安排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接受不少于40小時的食品安全培訓。
學校應當加強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的宣傳教育,將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相關知識納入學校健康教育內容。倡導減鹽、減油、減糖,踐行“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引導學生養成健康科學的飲食習慣。
第二十一條學校要建立集中用餐食品安全輿情、食品安全事件應急處置和向主管部門、監管部門“雙報告”制度,建立健全務實管用的應急處置方案,每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應急演練。發生食品安全輿情、食品安全事件時,應立即依法依規穩妥處置。
第二十二條中小學、幼兒園原則上不得在校內設置小賣部、超市等食品經營場所和食品自動售賣機。寄宿制學校、偏遠學校確有需要設置的,應當經學校主管部門同意后,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并避免售賣高鹽、高糖及高脂食品。
第二十三條學校食堂和學校食品提供者應當實施“互聯網+明廚亮灶”,安裝與其規模、功能布局相適應數量的視頻監控設備,對食堂關鍵區域(含檔口)進行實時監控。
第四章自主經營管理
第二十四條公辦學校自營食堂應堅持公益性和非營利性原則,財務活動應納入學校財務部門統一管理,實行分賬核算,真實反映收支狀況。各級財政安排的營養膳食補助資金要設立專門臺賬,明細核算,確保全額用于為學生提供營養膳食,補助學生用餐;不得直接發放給學生個人和家長,嚴禁克扣、截留、擠占和挪用。
第二十五條學校自營食堂成本以食堂的日常經營服務活動所必需的各項直接支出為核算依據。食堂支出包括食材采購成本、人工成本等,不得將應在學校事業經費列支的費用等計入食堂支出。不得違規列支食堂經費,不得直接或變相用于發放學校教職工福利,不得用于學校招待費支出或非食堂經營服務方面的支出。采購配送、食堂從業人員工資等支出不得擠占各級財政安排的營養膳食補助資金。
第二十六條學校自營食堂應按規定開展收支核算,月末進行結轉,按學期進行結算。
第五章承包或委托經營管理
第二十七條學校食堂承包經營方或委托經營方應依法取得學校所在地食品經營許可證,配備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嚴格落實,社會信譽良好、能承擔食品安全責任,接受學校管理。
第二十八條學校應依法與承包方或委托經營方簽訂合同(協議),明確利潤率或利潤額度并確認監督方式,以及各方在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方面的權利和義務。學校食堂經營權不得分包或轉讓,合同(協議)應當約定合理的服務期限,原則上一般不超過3年;經營服務合同(協議)須報本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九條中小學食堂承包或委托經營的房屋和經營設施由學校提供,維護修繕費用由學校承擔,并嚴格執行“零租賃”、免收管理費;不得向承包方或委托經營方轉嫁食堂建設、修繕等非合同約定的費用,嚴防企業轉嫁運營成本,損害學生利益。
第六章學校食品安全基本要求
第三十條學校和學校食品提供者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嚴格按照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經營項目開展經營。
第三十一條學校應當在就餐場所顯著位置或公共信息平臺公示食品經營許可證、從業人員健康證明、包保干部信息、食品安全組織機構,“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記錄、最近一次日常監督檢查結果記錄、大宗食品供應渠道及合格證明文件、學校食品安全主要負責人聯系方式等。
第三十二條學校和學校食品提供者應嚴格執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餐飲服務通用衛生規范》《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相關規定,建筑場所與布局、設施設備管理、食品原料(含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管理、加工制作、供餐用餐與配送、食品留樣、廢棄物管理、有害生物防治、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要求、文件和記錄等符合相關要求。
第三十三條中小學、幼兒園原則上不得采購、使用轉基因食品。
第三十四條學校食堂除嚴禁采購、使用《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及食品相關產品外,還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禁止采購、貯存、使用亞硝酸鹽。
(二)禁止中小學、幼兒園的各類學校食堂制售冷葷類食品、生食類食品、裱花蛋糕;禁止外購熟食和涼菜。
(三)禁止采購、使用散裝食用油,散裝食醋、醬油、食鹽。
(四)禁止加工制作四季豆、鮮黃花菜、野生蘑菇、發芽土豆等高風險食品。
學校食堂在加工前應當檢查待加工食品及原料,發現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不得加工或使用。
第三十五條學校食堂應健全招標采購制度,對米、面、油、肉、蛋、奶及調味品等大宗食品實行公開招標、集中采購、框架協議采購的方式確定供貨商。偏遠地區學?;蚪虒W點原輔料采購可經縣級教育部門批準后通過比選質量、價格的辦法確定供貨對象。
第三十六條學校食堂建立采購臺賬記錄制度,采購食品時應嚴格查驗食品生產日期、保質期,并如實記錄購進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確保食品安全;不得采購質量不合格、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不得采購有腐敗變質或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不得采購《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明文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第三十七條鼓勵有條件的學校和學校食品提供者購置食品安全快檢設施設備、配備檢測人員,對農藥殘留、獸藥殘留、致病性微生物、餐飲具清洗消毒等開展檢測。
第三十八條學校定期開展師生和家長對食品安全的滿意度測評,建立并暢通食品安全和膳食經費管理投訴舉報渠道。
第七章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與應急處置
第三十九條學校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時,教育行政、市場監督管理、衛生健康等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及時做出快速反應,共同做好對事故的現場控制、調查取證、信息發布;開展對事故的調查、處理及相關單位和人員事故責任的認定、追究等工作。
第四十條學校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時應采取下列措施,防止事故擴大。
(一)組織救治因食品安全事故導致人身傷害的人員。
(二)立即停止供餐并保護現場,封存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設施設備。
(三)向所在地教育行政、市場監督管理、衛生健康等部門報告。
(四)配合有關部門對食品安全事故開展調查處置,按要求如實提供有關信息、資料和樣品。
(五)事故處置結束后,學校應在有關部門指導下,妥善對被污染的食品和接觸過被污染食品的容器、工具及用具、設備設施和現場進行清洗、消毒等處理。
第四十一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教育行政、衛生健康等部門依法對食品安全事故進行調查處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依法分別提交事故調查報告和流行病學調查報告。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情況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會同衛生健康、教育行政等部門依法發布和解釋。事故最終調查報告和事故責任調查處理報告上報當地政府、上級市場監管和教育行政部門。
第四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食品安全信息統一公布制度的規定,發布學校食品安全事故處置信息。教育行政、市場監管部門和學校應當主動關注涉及學校食品安全的輿情,準確、及時、客觀地回應社會關切。
第八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要按照屬地監管原則,建立健全學校食品安全信用檔案。
(一)食品經營許可情況。
(二)學校食品提供者的資質情況。
(三)食品安全監督檢查和抽檢的情況。
(四)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五)投訴舉報以及有關輿情處置情況。
第四十四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檢查發現學校食堂經營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應當責令立即整改;存在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應當立即停止食品經營活動。
第四十五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檢查發現學校食品提供者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加大懲處力度,符合立案條件的堅決立案查處。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社會危害較大,受到較重行政處罰的,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
第四十六條市場監督管理、教育行政部門發現學校食品提供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督促學校及時終止合同(或協議)并將相應學校食品提供者列入“黑名單”,禁止在全省從事學校食堂承包、大宗食材供應以及校外供餐經營活動。
(一)將學校食堂經營權分包或轉讓的。
(二)一年內米、面、油、肉、蛋、奶及調味品等大宗食材食品安全抽檢不合格兩次及以上的。
第四十七條學校食品安全管理過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場監督管理、教育行政部門對學校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
(一)學校存在嚴重食品安全隱患的。
(二)存在食品安全隱患拒不整改或未按要求整改的。
(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件)、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四)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后遲報、漏報、瞞報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及市場監督管理、教育行政部門認為其他需要約談的情形。
第四十八條學校食品安全管理過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和相關部門對學校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予以調整。
(一)學校食品安全管理過程中發生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一年內發生兩次及以上社會關注度較高的敏感輿情的。
(三)學校食堂、大宗食材未嚴格執行招投標程序的。
第四十九條學校食品安全管理因履職不到位、疏于管理,導致學校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教育行政、市場監督部門應依法追究學校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履行職責或履職不力,造成學校食品安全事故或重大負面影響的,上級食藥安委辦應運用“三書一函”(掛牌督辦通知書、約談通知書、整改通知書、提醒敦促函)方式,進行約談或啟動問責機制,依法追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發現學校食堂、大宗食材招投標中存在違規違紀行為的,及時移交紀檢監察部門調查處理。
第九章附則
第五十條供餐人數較少,難以建立食堂的學校,以及以簡單加工學生自帶食材或者以學生熱飯為主的小規模農村學校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可參照《甘肅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小攤點監督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實施管理。
第五十一條對提供用餐服務的教育培訓機構、校外托管機構(小飯桌),可參照本辦法管理。
第五十二條本辦法由甘肅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甘肅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第五十三條本辦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15年4月23日甘肅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甘肅省教育廳、原甘肅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的《甘肅省學校食品安全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政策解讀:《甘肅省學校食品安全管理辦法》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