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教育(教體)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現將《山東省學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山東省教育廳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3年12月25日
(此件公開發布)
山東省學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學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管理,提升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監管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山東省社會信用條例》《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山東省范圍內各類學校(含幼兒園,下同)食堂的食品安全信用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學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管理是指行政機關依法歸集學校食堂食品安全信息,確定信用等級并據此實施差異化監管的活動。
第三條 市場監管、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發展改革等部門依據職責共同做好學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信用評價體系,壓實學校主體責任。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歸集食品安全信息,按照本辦法確定的分級標準,組織開展信用評價,確定信用等級,及時向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發展改革等部門及學校主管部門通報信用評價結果。
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及學校主管部門負責督促學校落實信用管理要求,將學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評價列入學校年度考核,依據評價結果實施激勵或懲戒。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協調指導有關部門和單位推進學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管理工作,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將評價結果納入信用主體信用記錄,以政務共享的方式推送給有關部門和單位。
第四條 市場監管部門按照“一校一檔”原則歸集食品安全信息,形成信用檔案,作為開展信用評價的依據。信用檔案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一)主體信息: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民辦非企業登記證書、辦學許可證、食品經營許可證等;
(二)監督管理信息:監督檢查要點表、檢查結果記錄表、抽檢報告、問題整改記錄、食品安全承諾書、食品安全獎勵及處罰等相關證明材料、食品安全事故(事件)終結報告以及因存在食品安全隱患被投訴舉報或發生負面輿情的處置資料等;
(三)其它與食品安全管理相關的資料。
第五條 信用等級從高到低依次為A、B、C、D,其中A為守信,B為基本守信,C為失信,D為嚴重失信。
第六條 縣級市場監管部門負責開展學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評價,以一個年度為一個評價周期,并實行動態管理。
第七條 學校食堂符合下列全部條件的,評定為A級:
(一)遵守食品安全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要求;
(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落實到位,管理制度健全完善;
(三)接受食品安全監督檢查,結果合格;
(四)接受食品安全監督抽檢,抽檢結果合格,或者抽檢結果不合格,但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免予處罰;
(五)規范運用“互聯網+明廚亮灶”,建立落實線上巡查機制,并主動接受市場監管等部門線上監管;
(六)未因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受到市場監管部門處罰。
第八條 符合下列情形的,可在A級基礎上予以加分;連續兩年被評為A級且其中1年加分值達到5分的,可以“A+”形式予以守信等級公示:
(一)食品安全工作獲得縣級以上黨委政府或省級以上工作部門表彰獎勵的,縣級、市級、省部級、國家級每件加2分、4分、6分、10分,以最高級計算,不重復加分;
(二)先進經驗被有關部門以現場會形式推廣的,縣級、市級、省部級、國家級每次加1分、3分、5分、10分,以最高級計算,不重復加分;
(三)按照《山東省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量化分級和等級公示管理規定》開展食品安全監督量化,等級為優秀的,加1分;
(四)參加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的,加1分。
第九條 學校食堂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評定為B級:
(一)因存在食品安全問題被市場監管部門給予警告的;
(二)被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實施責任約談的。
第十條 學校食堂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評定為C級:
(一)因存在食品安全問題被市場監管部門處以罰款及以上行政處罰的;
(二)一個評價周期內因存在食品安全問題被市場監管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被依法實施責任約談2次及以上的。
第十一條 學校食堂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評定為D級:
(一)依法被市場監管部門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
(二)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一個評價周期內因存在食品安全問題被市場監管部門處以罰款及以上行政處罰2次及以上的。
第十二條 對A級學校食堂,相關部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減少督導檢查、飛行檢查和監督抽檢次數;
(二)星級學校食堂從A級學校食堂中選擇評定。
教育及學校主管部門可采取激勵措施,優先推薦A+級學校食堂獲得相關表彰獎勵等;用人單位在職稱評定、職級晉升等方面,優先推薦A+級學校食堂的相關負責人、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人員。
第十三條 對B級學校食堂,相關部門應當采取以下措施:
(一)對發生食品安全問題的領域依法開展專項檢查;
(二)督促學校約談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
第十四條 對C級學校食堂,相關部門應當采取以下措施:
(一)對發生食品安全問題的領域依法開展專項檢查;
(二)增加督導檢查、飛行檢查、監督抽檢頻次、批次;
(三)教育及學校主管部門約談學校主要負責人,督促學校約談食品安全總監、調整食品安全員。
第十五條 對D級學校食堂,相關部門應當采取以下措施:
(一)縣級市場監管部門通報本級有關部門并報送本級食藥安委;
(二)對發生食品安全問題的領域依法開展專項檢查;
(三)將其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增加日常監督檢查和飛行檢查次數,增加食品安全監督抽檢批次、頻次;
(四)定期或不定期開展部門聯合督導檢查;
(五)教育及學校主管部門約談學校主要負責人,督促學校調整分管負責人、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不予授予表彰獎勵。
對連續兩年被評定為D級的,教育和相關部門對學校主要負責人予以調整。
第十六條 縣級市場監管部門對學校食堂食品安全作出信用評價后,同時通報有關部門,可以適當形式公開評價結果。
第十七條 市場監管部門發現學校食堂出現不符合當前等級的情形的,應當及時調整信用等級。其他有關部門在日常管理中發現學校食堂不符合當前等級的情形的,應及時通報至市場監管部門。
對已完成整改提出信用修復申請的學校食堂,縣級市場監管部門對照整改報告開展實地檢查,對達到整改要求,且未再出現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情形的,可提高一個信用等級。一個評價周期內不得連續兩次提高信用等級。屬于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情形的D級學校食堂信用修復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鼓勵各地參照本辦法將學校、幼兒園以外的其他集中用餐單位食堂以及向學校供餐的集體用餐配送單位納入信用評價管理。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