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2日,湖南省市場監管局印發《湖南省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實施辦法》(下稱《辦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實施。
《辦法》適用于湖南省范圍內獲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含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餐飲)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和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的食品經營者,以及為食品生產經營提供網絡交易第三方平臺、食品倉儲、食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食品展銷會舉辦等單位。
《辦法》共22條,主要包括六個方面內容:一是明確制定目的、適用范圍和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的總體要求。二是細化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配備要求和條件。比如,《辦法》明確:食品生產經營主體配備的食品安全總監,應當按職責要求直接對本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用餐人數500人以上的學校食堂、用餐人數300人以上的托幼機構和幼兒園食堂,應明確學校、托幼機構和幼兒園的負責人為食品安全總監;各類學校食堂、托幼機構和幼兒園食堂應明確學校、托幼機構和幼兒園食品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為食品安全員;食堂委托或承包經營的,受委托或承包經營方應按照規定配備食品安全員。三是細化不同規模、類型的食品生產經營主體建立風險管控清單和開展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的要求。《辦法》明確:食品生產主體(不含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大中小型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主體、中央廚房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用餐人數200人以上的學校食堂、用餐人數100人以上的托幼機構和幼兒園食堂、用餐人數1000人以上的單位食堂、連鎖銷售和餐飲服務企業總部應結合實際,細化制定本單位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清單,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機制。四是細化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從業人員的健康檢查、培訓、考核要求。《辦法》明確:食品生產經營主體按規定組織對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從業人員進行培訓,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培訓時間每年不少于40學時,主要從業人員每年培訓時間一般不少于40學時。五是明確食品生產經營主體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任職條件、推進可視化監管等鼓勵引導措施。六是明確有關食品生產經營主體規模、類別的劃分標準和《辦法》施行日期。
該《辦法》結合湖南實際,進一步整合和細化食品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有關規定,明晰不同規模、不同類別食品生產經營者的主體責任要求,有利于廣大食品生產經營者和基層監管人員更好地掌握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定,提高食品安全風險防控水平,切實減輕小作坊、小餐飲、小食品店等小微型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負擔,防止執行《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一刀切”“走過場”的問題,推動《規定》在我省落地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