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修改決定經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修改后的條例將于明年5月1日正式施行。這是自2012年條例施行以來,本市首次對該條例進行修改。修改后的條例首次明確,單位和個人是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責任主體,并對個人違法投放垃圾的行為,實行教育和處罰相結合。違規投放的個人“屢教不改”,最高可處200元罰款。此外,要求餐館、旅館不得主動提供一次性用品,并對“混裝混運”現象加大了處罰力度。
在隨后進行的新聞發布會上,市人大常委會法制辦主任王榮梅,市人大常委會城建環保辦主任郝志蘭進一步介紹了法規修改的背景及重點內容。
一次性用品使用套上“緊箍咒”
餐廳、旅館主動提供一次性用品,最高可罰5萬元
源頭減量是全面推行垃圾分類制度的關鍵環節,此次修改進一步完善了源頭減量措施,增強制度剛性約束。規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推行無紙化辦公,提高再生紙的使用比例,不使用一次性杯具。
從節約資源、降低消耗、引導綠色消費出發,條例明確,餐飲經營者、餐飲配送服務提供者和旅館經營單位不得主動提供一次性用品,并設置醒目提示標識。一次性用品的詳細目錄,由市城市管理部門會同市市場監督管理、文化和旅游、商務等部門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違反規定主動提供一次性用品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立即整改,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再次違反規定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同時,本市將采取措施逐步推行凈菜上市,具體辦法由市商務部門會同市農業農村部門制定。新建大型蔬菜果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物流配送中心的,建設單位應按照規劃、標準同步配置廢棄蔬菜、果品就地處理設施。
超市商場不得使用超薄塑料袋
海量快遞包裝垃圾帶來的環境問題已不容忽視。條例規定,快遞企業應使用電子運單和可降解、可重復利用的環保包裝材料,減少包裝材料的過度使用,鼓勵其采取措施回收包裝材料。同時要求,在本市銷售商品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選擇使用環保包裝材料的快遞企業。
此外,禁止在本市生產、銷售超薄塑料袋。明確超市、商場、集貿市場等商品零售場所不得使用超薄塑料袋,不得免費提供塑料袋。
違規使用超薄塑料袋的,將由市場監管部門責令立即整改,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再次違反規定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明確垃圾四分法 因地制宜設桶
垃圾到底分幾類投放?為方便公眾對垃圾分類的認知,避免產生概念混淆,條例進一步簡化垃圾分類標準,將廚余垃圾、餐廚垃圾兩類整合為廚余垃圾一類,明確生活垃圾分為廚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大基本品類,并在附則中給出定義。
崇外街道新怡家園小區內,智能垃圾柜正式投用
同時,明確市城管委就分類收集容器的顏色、圖文標識、設置標準和地點等制定規范,并向社會公布。
關鍵詞:強制分類
個人不分類投放"屢教不改"最高可罰200元
為實現國務院確定的北京等重點城市于2020年底前先行實施生活垃圾強制分類的要求,條例明確,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是分類投放的責任主體,應當按照規定分類投放垃圾。在處罰方式上,設定了處罰梯度,對違法受到處罰后再次違反規定的,處以更嚴處罰。
具體來說,對于違反規定的單位,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立即改正,處1000元罰款;再次違反規定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對于違反規定的個人,由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進行勸阻;對拒不聽從勸阻的,應向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報告,由其給予書面警告,再次違反規定的,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相關行政處罰或行政強制信息將共享到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
為體現“教育在先、懲戒在后”的精神,條例規定,受處罰個人自愿參加生活垃圾分類等社區服務活動的,可不予行政處罰。
分類不合規收運單位可舉報
本市延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制度。分類管理責任人應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宣傳,指定專人負責,指導、監督單位和個人進行生活垃圾分類;按規定設置分類收集容器并保持其完好整潔;明確不同生活垃圾的投放時間、地點,分類收集、貯存生活垃圾。此外,應將生活垃圾交由有資質的單位收集運輸,及時制止翻揀、混合已分類垃圾的行為等。
違反相關規定,將被責令立即改正,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若分類責任人將生活垃圾交由未經許可或備案的企業和個人進行處置的,可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環衛集團垃圾車在忠實里,垃圾分類轉運點裝載廚余垃圾
為進一步發揮倒逼作用,條例規定,除分類管理責任人外,收集運輸單位、處置單位均可各自對上一環節交付的生活垃圾是否符合分類標準進行監督。發現不符合標準的,有權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應當向城管執法部門報告。
城市管理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收集、轉運、處理設施以及再生資源回收利用設施的總體布局以及收集、運輸、處理的管理規范和技術標準。
關鍵詞:混裝混運
居民遵守規定做好垃圾分類,但來收運的車輛卻“混裝混運”,嚴重打擊了源頭分類的積極性。此次修改進一步提高了對此類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條例規定,收集、運輸生活垃圾的單位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運輸至集中收集設施或符合規定的轉運、處理設施,不得混裝混運,不得隨意傾倒、丟棄、遺撒、堆放。對違反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清除,處罰額度由之前的5000元以上5元以下,調整為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對情節嚴重的,可吊銷其生活垃圾收集、運輸經營許可證。
關鍵詞:社會共治
垃圾分類要靠人人動手。條例明確,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活垃圾管理納入基層社會治理工作,組織、引導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將垃圾分類要求納入居民公約或者村規民約。市、區政府及相關部門、街道辦事處和鄉鎮政府應當支持和鼓勵群眾性自治組織、志愿者和志愿服務組織等各類社會主體開展垃圾分類投放的宣傳、示范等活動,參與生活垃圾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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