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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南通:《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條例》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24-12-19  來源:南通人大
核心提示:《南通市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已由南通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于2024年9月29日通過,經江蘇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于2024年11月28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南通市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已由南通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于2024年9月29日通過,經江蘇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于2024年11月28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12月10日

南通市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

監督管理條例

(2024年9月29日南通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2024年11月28日江蘇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加強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規范網絡餐飲服務經營行為,保障公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江蘇省食品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市、縣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依法配備與本市網絡餐飲服務市場規模、風險等級、管理水平相適應的運營人員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并及時將相關人員信息書面告知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第五條  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通過信息比對、實地核查等方式,對申請進入平臺的餐飲服務經營者的身份、地址、聯系方式、行政許可等信息進行核驗、登記,并及時更新。

第六條  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在第三方平臺、自建網站的經營活動主頁面顯著位置公示名稱、地址、電子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或者小餐飲信息公示卡、食品安全量化分級信息,同時鼓勵公示有無堂食、實體經營門店照片、食品加工制作場所照片等信息,相關信息應當真實、完整、清晰。

公示信息發生變更的,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在自建網站更新信息或者向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提交變更后的信息,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進行核驗、更新。

第七條  鼓勵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在第三方平臺、自建網站的經營活動主頁面顯著位置以視頻形式實時公開食品加工制作現場。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為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提供技術支持

無堂食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公開食品加工制作現場。

第八條  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經營場所應當具備相對獨立的分餐打包區域和外賣取餐區域。

第九條  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使用開啟后無法復原的封簽或者具備封簽功能的食品包裝物對配送的食品予以封口。未封口或者封簽損壞的,配送人員有權拒絕配送,消費者有權拒絕接收。

第十條  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提供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相關信息和涉嫌違法的網絡餐飲服務交易相關數據。

縣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向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推送餐飲服務經營者的相關信息和食品安全量化分級信息。

第十一條  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發現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存在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立即報告所在地縣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并可以根據約定采取食品下架、店鋪置休等措施。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發現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存在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要求第三方平臺提供者采取措施及時制止。

第十二條  存在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完成整改后向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核查申請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核查完畢,并將核查結果告知第三方平臺提供者。

第十三條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依法定期通報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履行食品安全義務的情況。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多次出現違法經營或者違法經營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第三方平臺提供者進行責任約談。

第十四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小餐飲未公示電子營業執照、小餐飲信息公示卡的,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其他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未公示電子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的,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未使用封簽或者具備封簽功能的食品包裝物對配送的食品予以封口的,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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