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教育部等七部門《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實施辦法》,規范營養改善計劃采購工作,進一步提高營養改善計劃實施管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相關要求,省教育廳近日印發通知,就進一步強化營養改善計劃采購工作提出明確要求,并對禁止性事項進行警告。
《通知》明確要求:營養改善計劃采購項目金額達到政府采購限額標準的,應依法采用競爭性采購方式進行采購;營養改善計劃的大宗食材均應納入政府采購范圍;校外供餐企業(單位)由縣級有關部門通過市場競爭性采購方式確定;營養改善計劃大宗食材政府采購項目由縣級有關部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統一組織實施,原輔材料的政府采購項目,可由縣級有關部門、學校、學校聯合體組織實施;營養改善計劃所需物資需全縣統一采購的,應當合理設置標段,符合條件的,鼓勵探索采用框架協議采購方式實施;營養改善計劃采取競爭性采購方式采購的,采購人應合理設置供應商資格條件,科學制定評審規則,細化編制評分指標,全面覆蓋營養改善計劃采購的核心內容;縣級有關部門和采購人員需加強對營養改善計劃采購項目的價格監測。
《通知》對營養改善計劃采購工作禁止性事項進行了明確規定:營養改善計劃政府采購項目不得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進行采購,不得以政府會議、文件等形式直接指定供應商;校外供餐企業不得由學校自行采購確定;營養改善計劃政府采購項目不得由國有企業、教育投資公司、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等非政府采購實施主體組織實施;與采購人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采購活動公正、公平進行的法人、其他組織或個人,不得參加投標;提供勞務服務方與食品原輔材料供貨方不得為同一主體或相關利益人;不得阻撓和限制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活動;不得差別對待供應商;在法律法規以外,采購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企業提供財力、物力和人力(包括但不限于贈品、回扣、與采購無關的其他商品、服務、沒有法律依據的保證金、借款、贊助費、分紅等),并以此作為條件違規確定供應商;通過競爭性采購方式確定的采購標的單價,不得高于學校所在地同期市場公允價格;采購人不得向供應商收取管理費;采購員與供應商之間原則上不得發生現金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