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強化和規范全省中小學食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根據省紀委監委“點題整治”工作部署,日前,省教育廳印發《福建省中小學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試行)》,全文如下:
福建省中小學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防止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發生,保障師生飲食安全和飲食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餐飲服務通用衛生規范》《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學校食堂(含學校自辦食堂、承包和委托經營食堂),是指為學生提供就餐服務,按要求具有相對獨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食品加工操作、食品出售及就餐空間的場所。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省公民辦中小學校(含中等職業學校、特殊教育學校)食堂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
第四條 學校食堂要堅持公益性經營,具備條件的中小學食堂原則上采用自主經營方式供餐,不再引入社會力量承包或者委托經營食堂,不再簽訂新的承包或者委托經營合同。不具備自主經營條件,確需引入社會力量承包或委托經營的學校,應向本級教育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通過招投標等方式公開選擇餐飲服務單位或者符合條件的餐飲管理單位。實施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的學校,學校食堂原則上必須自主經營、統一管理,不得對外承包或委托經營。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五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統籌指導全省中小學學校食堂管理監督工作,制定相關管理制度和規范,督促各設區市(含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市、縣教育行政部門)履行主管責任。
第六條 市、縣教育行政部門是本地區中小學學校食堂管理的行業監管責任主體,負責所轄學校食堂的行業管理和監督檢查,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考核辦法,督促指導中小學校落實學校食堂管理責任和管理制度。
第七條 學校是食堂管理的責任主體,全面履行本校食堂管理責任。校長是食堂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對食堂管理工作負總責。各級學校要建立由校領導、后勤管理部門負責人、財務人員和食堂管理人員組成的食堂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學校食堂管理。
第三章布局、設施與人員
第八條 市、縣教育行政部門圍繞建立學校食堂自營供應為主、其他供應為輔的學生集中供餐體系,在組織學?;窘ㄔO項目前期論證時,應充分考慮學校自營食堂的開設需求,加大資金統籌力度,推進學校食堂新建、改擴建項目實施。
第九條 學校食堂的選址、建筑結構、設計與布局應符合《餐飲服務通用衛生規范》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的要求,應防止各種污染源的影響,必須遠離粉塵、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及其他擴散性污染源,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第十條 學校食堂的建設和設施配備應符合《農村普通中小學建設標準》《城市普通中小學校舍建設標準》《餐飲服務通用衛生規范》《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和《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等相關要求,根據所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供餐人數,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并配備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設施。就餐區或就餐區附近應當設置供用餐者清洗手部及餐具、飲具的用水設施。
第十一條 學校食堂的從業人員(含臨時工)必須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有效的健康合格證明。學校應建立食堂從業人員晨檢制度,于每天早晨飯菜加工活動開始之前,對每名從業人員的健康、衛生狀況進行檢查。
第十二條 學校食堂必須在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并向本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后方可為學生供餐。《食品經營許可證》應在食堂顯著位置懸掛或擺放。
第四章自營管理
第十三條 公辦學校要嚴格執行《中小學財務制度》有關規定。自營食堂應堅持公益性和非營利性原則,財務活動應納入學校財務部門統一管理,實行分賬核算,真實反映收支狀況。各級財政安排的營養膳食補助資金要設立專門臺賬,明細核算,確保全額用于為學生提供營養膳食,補助學生用餐;不得直接發放給學生個人和家長,嚴禁克扣、截留、擠占和挪用。
第十四條 學校食堂成本以食堂的日常經營服務活動所必需的各項直接支出為核算依據。食堂支出包括食材采購成本、人工成本等,不得將應在學校事業經費列支的費用等計入食堂支出。不得違規列支食堂經費,不得直接或變相用于發放學校教職工福利,不得用于學校招待費支出或非食堂經營服務方面的支出。采購配送、食堂從業人員工資等支出不得擠占各級財政安排的營養膳食補助資金。
第十五條 學校自營食堂應按規定開展收支核算,月末進行結轉,按學期進行結算。營養改善計劃專項資金應按規定結轉下年度使用,由學校收取的代辦伙食費結余應進行多退少補結算。
第五章承包或委托管理
第十六條 自主經營確存在困難的非營養改善計劃試點學校,應成立由學校、家長代表等組成的食堂遴選工作小組,確定遴選原則、遴選方式,經本級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后,以招投標等方式公開選擇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能承擔食品安全責任、社會信譽良好的餐飲服務單位或者符合條件的餐飲管理單位。
第十七條 承包或委托經營學校食堂的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條件。
(二)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并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品安全總監和至少1名具備資質的營養師或學生營養專員。
(三)建立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制度,投保食品安全責任險。
第十八條 學校應依法與承包方或委托經營方簽訂合同,明確利潤率或利潤額度并確認監管方式,以及各方在食堂管理服務特別是在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方面的權利和義務。學校食堂經營權不得分包或轉讓,合同約定的服務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經營服務合同須報本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嚴禁學校只包不管、以權謀私、暗箱操作、收受回扣、優親厚友等問題,確保學校食堂的公益性質不受影響。
第十九條 承包或委托經營食堂的房屋和經營設施由學校提供、維護修繕費用由學校承擔,并嚴格執行“零租賃”、免收管理費;不得向承包方或委托經營方轉嫁食堂建設、修繕等非合同約定的費用,防范企業轉嫁運營成本,損害學生利益。
第二十條 市、縣教育行政部門要制定承包或委托經營食堂退出管理辦法,嚴格量化考核,建立信用檔案,在與承包方或委托經營方簽訂的合同中應明確退出機制。承包方或委托經營方出現應退出情況的,應立即停止其食堂經營活動。
第六章食材采購
第二十一條 健全招標采購制度??h級教育行政部門應按屬地原則,完善大宗食品招標制度,米、面、油、肉、蛋、奶等大宗食品應通過公開招標、集中采購、框架協議采購的方式確定供貨商。偏遠地區學校或教學點原輔料采購可經縣級教育部門批準后通過比選質量、價格的辦法確定供貨對象。
第二十二條 建立采購臺賬記錄制度。學校食堂采購食品時應嚴格查驗食品生產日期、保質期,并如實記錄購進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確保食品安全;不得采購質量不合格、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不得采購有腐敗變質或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不得采購《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明文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第二十三條 建立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制度。學校食堂采購食品或者食用農產品后,應當在24小時內通過省級部門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統接收確認供貨者推送的追溯信息;供貨者未推送追溯信息的,應當在采購食品或者食用農產品36小時內,如實錄入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產品合格證明、進貨日期和生產者名稱,以及供貨者的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地址、聯系方式等追溯信息。
第七章服務質量
第二十四條 學校食堂應嚴格按照國家《學生餐營養指南》要求,根據學生營養健康需要,結合地方飲食習俗、食材供給等實際情況,科學制定學生供餐食譜,滿足學生成長基本營養需要。
第二十五條 完善學生營養狀況監測制度。對集中用餐的學生群體開展常態化營養監測工作,建立學生營養健康檔案,以利于科學評估和指導營養改善工作。學校要定期聽取師生意見,保證菜品、主食質量。
第二十六條 學校自主經營、承包或委托經營食堂都應建立餐飲定價機制,綜合考慮學生的營養需要、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物價水平等因素,合理確定伙食標準。學校食堂飯菜一律實行明碼標價,切實維護師生合法權益。在食堂就餐教職工的伙食費,與學生同菜同價。
第二十七條 學校應堅持食堂財務公示制度,每月對食堂采購物品品種、數量、價格、相關票據及收入、支出結余等情況進行公示。
第二十八條 推行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學校食堂應主動購買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發揮保險的風險控制功能。
第八章應急處置
第二十九條 市、縣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與同級市場監管、衛生健康等部門聯動,進一步完善學校食堂管理應急處置機制,指導學校制定食堂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預案和食堂供餐預案。
第三十條 學校在發生食堂食品安全突發事件后,應立即啟動應急處置預案,及時向本級教育、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等部門報告,積極協助醫療機構救治病患。同時,立即停止食堂經營活動,封存導致或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用具、設施設備和現場,啟動食堂供餐預案。在有關部門指導下,配合開展調查處理,并做好學生、家長思想工作。
第三十一條 市、縣教育行政部門接到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突發事件報告后,應當立即到現場協助相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指導和督促學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并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告。
第九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市、縣教育行政部門應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出臺實施細則,建立健全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監管制度,并把學校食堂食品安全作為責任督學日常督導的重要內容。
第三十三條 完善監督工作體系。嚴格落實學校相關負責人陪餐制度,學校相關負責人應輪流陪餐,鼓勵家長代表以“志愿者”形式進行陪餐,陪餐人員餐費自理,做好陪餐記錄,及時發現和解決食堂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和困難。應成立食品安全委員會,參與學校食堂日常監管或巡查;采用適當方式與學生、家長溝通,征求其對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和服務的意見。每學期應從食品安全、質量、數量、價格、衛生、服務態度等方面,開展不少于2次學生滿意率調查。根據調查情況,及時改進管理服務。
第三十四條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責任追究制度,對違反法律法規、玩忽職守、疏于管理,導致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或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后遲報、漏報、瞞報造成嚴重不良后果的,追究相應責任人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依規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 幼兒園參照此辦法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施行后如上級部門有新規定,從其規定。
中共福建省委教育工委、福建省教育廳新聞中心
來源|廳規劃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