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遼寧省校園食品安全 監督員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沈撫示范區食安辦、市場監督管理局、教育局、沈撫示范
區社會事業局,省內各高等院校:
為全面實施校園食品安全守護行動,強化校園食品安全監督 和管理工作,拓展社會監督和群防群控的途徑,形成社會各界有 序參與、有力監督的校園食品安全共治格局,根據《中共中央國 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學校食品安全與 營養健康管理規定》有關要求,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聯合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省教育廳制定了《遼寧省校園食品安全監督員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各地遵照執行。
遼寧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遼寧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遼寧省教育廳
2023年11月16日
遼寧省校園食品安全監督員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實施校園食品安全守護行動,強化校園 食品安全監督和管理工作,拓展社會監督和群防群控的途 徑,形成社會各界有序參與、有力監督的校園食品安全共治格局,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食品安全監督員對高校、中 小學、幼兒園、學生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以下簡稱“供餐單 位”)等各級各類學校、供餐單位開展食品安全監督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校園食品安全監督員,由各級食品安全委員會 辦公室(以下簡稱“食安辦”)會同市場監管、教育部門在 選定的校學生會代表、家長委員會代表及同級人大代表、政 協委員、優秀共產黨員、勞動模范人員(以下簡稱“社會共 治代表”)中聘任,依照本辦法賦予的職責對校園食品安全開展社會監督工作。
第四條 遼寧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會同遼寧省市場 監督管理局、遼寧省教育廳負責監督、指導全省校園食品安全監督員管理工作。
各市、縣(區)級食安辦會同市場監管、教育部門負責轄區內校園食品安全監督員的日常管理及年度考核工作。
各市、縣(區)級食安辦會同市場監管、教育部門每學 期末,邀請校園食品安全監督員代表召開座談會,總結和部署校園食品安全監督工作。
第五條 省內各級各類學校、幼兒園、供餐單位應當建 立工作制度,結合校園開放日等活動,為校園食品安全監督 員工作提供便利條件,接受和配合校園食品安全社會監督工作。
第二章聘 任
第六條 校園食品安全監督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行。
(二)關心校園食品安全,熱心公益事業,自愿參與校園食品安全監督工作。
(三)身體健康,能夠按時完成交辦的監督任務。
第七條 各級食安辦商請人大、政協、機關工委、工會 等部門推薦各級社會共治代表擬定名單,并提供給各校園在推薦監督員過程中參考使用,教育部門應當加強全程指導。
各中小學校、幼兒園分別負責推薦家長委員會代表和擬 定名單中的社會共治代表,共同擔任本校食堂、校內食品銷 售者和供餐單位監督員;家長委員會成員中有社會共治代表的可作為優先推薦人選。
各高校分別負責推薦學生會代表和擬定名單中的社會 共治代表,共同擔任本校監督員;學生會黨員可作為優先推薦人選。
第八條 校園食品安全監督員實行聘任制,校園食品安 全監督員的聘任,應當按照本人自愿、食安辦會同屬地市場監管和教育部門審查批準原則。
高校推薦學生會代表和中小學、幼兒園推薦家長委員會 代表擔任監督員的,需經所在學校和幼兒園考察同意,由食安辦會同屬地市場監管、教育部門審查批準。
各縣(市、區)級食安辦組織市場監管、教育部門實施 聘任工作,頒發由省食安辦、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省教育廳 監制的《校園食品安全監督員證》,對審查批準的校園食品安全監督員建立人員信息檔案。
第九條 原則上,每個高校以校區為單位,聘任不少于 1名社會共治代表及不少于4名學生監督員。每個中小學、 幼兒園食堂和校內食品銷售者以校(園)區為單位,聘任不少于1名社會共治代表及不少于4名家長委員會監督員。
每個供餐單位聘任不少于1名社會共治代表及不少于4 名家長委員會監督員;為多個校(園)區供餐的,由食安辦 會同屬地市場監管、教育部門統籌安排家長委員會聘任工作。
第十條 各縣(市、區)級食安辦會同市場監管、教育
部門加強對校園食品安全監督員的管理,期滿后視個人能力 和表現履行續聘或解聘程序。聘任期滿,或聘期內不再從事 校園食品安全監督工作的,由實施聘任工作的縣(區)級食安辦收回相關證件。
(一)校園食品安全監督員每屆聘期2年,聘任期滿可以續聘。
(二)社會監督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提前終止對其聘任:
1.聘任期內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紀律要求的;
2.利用受聘身份從事食品安全監督職責無關活動的;
3.不履行職責,或者履職不當造成不良后果的;
4.因健康原因無法勝任工作的;
5.其他原因不再適宜擔任的。
第三章管理要求
第十一條 校園食品安全監督員不具有食品安全監督管 理資格和行政執法權限,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得單獨安 排監督員承擔或替代食品安全監管職責,不得安排監督員開展行政執法工作。
第十二條 各級食安辦會同市場監管、教育部門對校園 食品安全監督員加強履職培訓,根據部門職責,通過線上、線下、發放資料等方式,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相關食品安全標準等方面培訓;定期組織監督員開展觀摩交流,提升履職能力。
第十三條 校園食品安全監督員的主要職責:
(一)堅持公益服務,對校園食堂、供餐單位、校內食品銷售者開展校園食品安全社會監督工作。
(二)開展校園食堂和供餐單位食品安全社會監督。實 施“四督四看”,監督貯存、監督加工、監督設備、監督洗 消,看校長(園長)負責制、看崗位責任制、看信息公開制、看食品安全自查等落實情況。
(三)開展校內食品銷售者食品安全社會監督。實施“五 監督”,監督冷藏冷凍設施、監督不銷售過期食品、監督不 銷售霉變生蟲食品、監督不銷售含有色情低俗標簽食品、監督不向未成年人銷售煙酒。
(四)原則上,每學期開展校園食品安全社會監督不少于1次。
(五)對發現存在的問題和收集的校園食品安全管理意 見、建議,督促各類校園食堂、供餐單位和校內食品銷售者立行立改,并向屬地食安辦報告。
第十四條 校園食品安全監督員參與監督的主要流程:
(一)開展食品安全社會監督時,出示《校園食品安全監督員證》。
(二)在校園、供餐單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陪同下,開展食品安全社會監督工作。
(三)監督過程中發現食品安全風險隱患的,要記錄時 間、地點、現場狀況、存在問題等情況,并由被監督單位簽字確認。
第十五條 校園食品安全監督員應當遵守以下紀律要求:
(一)監督員不得利用受聘身份從事與履行食品安全監督職責無關的活動。
(二)監督員不得擅自發布有關校園食品安全圖片、錄像、文字等信息資料。
(三)監督員不得接受或向被監督者索取財物,不得利用監督職務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
(四)監督員在監督活動中獲取的校園食堂和供餐單位 經營情況和商業秘密等,不得向媒體、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泄露和傳播。
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四章獎懲機制
第十六條 各市、縣(市、區)級食安辦會同市場監管、 教育部門對校園食品安全監督員實行年度考核,對工作中取得顯著成效的監督員,適時予以通報表揚。
第十七條 校園食品安全監督員編造、散布虛假食品安 全信息,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五章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食安辦會同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