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雄安新區綜合執法局:
為督促河北省其他食品生產經營者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規范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行為,現將《河北省其他食品生產經營者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指南》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落實。
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7日
(信息公開類型:主動公開)
河北省其他食品生產經營者落實
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指南
第一條 為督促河北省其他食品生產經營者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規范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管理條例》《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指南。
第二條 本指南所指其他食品生產經營者包括取得食品經營許可或備案的個體工商戶、食品小作坊、小餐飲、食品小攤點等。
第三條 在河北省行政區域內,其他食品生產經營者負責人、食品安全員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依法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的行為,適用本指南。
第四條 其他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履行下列責任:
(一)明確專職或者兼職食品安全員,落實崗位職責;
(二)開展食品安全自查,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及時消除發現的風險隱患;
(三)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從業人員,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有效健康證明;
(四)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保證食品可追溯;
(五)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工作;
(六)鼓勵建立對食品安全員的激勵機制,對工作成效顯著的給予表彰和獎勵;
(七)落實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標準規定的其他食品安全責任。
第五條 其他食品生產經營者負責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對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負責,應當支持和保障食品安全員依法依規開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食品安全重大決策前,應當聽取食品安全員的意見和建議。
取得食品小攤點備案的負責人,應當依法依規開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條 食品安全員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協助負責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發現有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應當提出停止相關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等否決建議,其他食品生產經營者負責人應當立即分析研判,采取處置措施,消除風險隱患。
第七條 食品安全員應當具備下列管理能力:
(一)掌握相應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
(二)具備識別和防控相應食品安全風險的專業知識;
(三)熟悉食品安全相關設施設備、操作流程、規范要求等生產經營過程控制要求;
(四)定期參加培訓并通過考核;
(五)其他應當具備的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被依法禁止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且期限未滿的,不得擔任食品安全員。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人員,終身不得擔任食品安全員。
第八條 食品安全員從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承擔下列職責:
(一)督促落實食品生產經營過程控制要求;
(二)檢查食品安全責任制落實情況,管理維護食品安全生產經營過程記錄材料,按照要求保存相關資料;
(三)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食品以及發現的食品安全風險隱患,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并報告;
(四)記錄和管理從業人員健康狀況、衛生狀況;
(五)配合有關部門調查處理食品安全事故;
(六)其他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第九條 在產在營期間,其他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定期開展食品安全自查。
食品小作坊應當重點自查加工間衛生條件、原料進貨查驗和貯存、加工工藝控制、產品標簽、從業人員管理等。
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個體工商戶應當重點自查進貨查驗、貯存溫濕度控制、臨(過)期食品處置等;其他從事食品銷售的個體工商戶還應當自查從業人員健康管理、散裝食品標簽標識等。
從事餐飲服務的個體工商戶、小餐飲應當重點自查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原料控制、加工制作過程、食品添加劑使用、場所和設施設備清潔維護、餐用具清洗消毒等。
食品小攤點應當重點自查進貨查驗、從業人員健康管理等;現制現售小攤點還應當自查加工制作過程等。
第十條 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結合本地實際,指導轄區內其他食品生產經營者確定食品安全自查項目,合理確定食品安全自查頻次。
第十一條 其他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生產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公示食品安全員信息。
第十二條 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其他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員任命、培訓、日常履職,以及食品安全自查工作中發現的風險隱患以及整改情況,作為監督檢查的重要內容。
第十三條 鼓勵食品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發揮行業優勢,開展宣傳培訓、建立健全行業規范和獎懲機制,促進其他食品生產經營者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第十四條 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及其分支機構辦理市場主體登記,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或備案,以及取得登記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飲,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參照本指南執行。
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個體工商戶、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大型食品倉儲企業、食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食品展銷會舉辦者參照《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本指南由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