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關于印發《海南省食品“三小”等其他食品
生產經營者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
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市、縣、自治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省局機關相關處室:
為落實《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市場監管總局令第60號)有關要求,指導和督促我省食品“三小”等其他食品生產經營者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規范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行為,省局制定了《海南省食品“三小”等其他食品生產經營者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9日
附件:海南省食品“三小”等其他食品生產經營者
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條 為督促食品“三小”等其他食品生產經營者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規范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海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監督管理辦法》《海南省食品攤販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食品“三小”等其他食品生產經營者是指《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未作具體要求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包括用餐人數299人以下的托幼機構食堂、用餐人數499人以下的學校食堂、用餐人數或供餐人數1000人以下的單位食堂、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個體工商戶、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經營者、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攤販、小餐飲等。
第三條 在海南省行政區域內,食品“三小”等其他食品生產經營者負責人以及食品安全員,依法落實食品安全責任的行為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食品“三小”等其他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責任制,配備食品安全員,明確負責人、食品安全員等崗位職責。
食品“三小”等其他食品生產經營者按照主體規模、食品類別、風險等級、管理水平、安全狀況等情況,分為三類。
第一類:中央廚房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個體工商戶)、用餐人數299人以下的托幼機構食堂、用餐人數499人以下的學校食堂;
第二類:用餐人數或供餐人數1000人以下的單位食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
第三類: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個體工商戶、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經營者、食品攤販、小餐飲。
第五條 第一類食品“三小”等其他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結合實際制定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清單,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機制。
第二類食品“三小”等其他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結合實際制定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清單,每日根據風險管控清單進行檢查。
第三類食品“三小”等其他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結合實際,嚴格落實自查要求。
第六條 食品“三小”等其他食品生產經營者負責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對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負責。食品安全員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協助負責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條 食品“三小”等其他食品生產經營者負責人應當支持和保障食品安全員依法依規開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食品安全重大決策前,應當聽取食品安全員的意見和建議。
第八條 食品安全員發現有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應當提出停止相關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等否決建議,食品“三小”等其他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立即分析研判,采取處置措施,消除風險隱患。
第九條 食品安全員應當具備下列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一)掌握相應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
(二)具備識別和防控相應食品安全風險的專業知識;
(三)熟悉食品安全相關設施設備、操作流程、規范要求等生產經營過程控制要求;
(四)其他應當具備的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第十條 食品安全員按照職責要求對負責人負責,從事食品安全管理具體工作,承擔下列職責:
(一)督促落實食品生產經營過程控制要求;
(二)檢查食品安全責任制落實情況,管理維護食品安全生產經營過程記錄材料,按照要求保存相關資料;
(三)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食品以及發現的食品安全風險隱患,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并報告;
(四)記錄和管理從業人員健康狀況、衛生狀況;
(五)配合有關部門調查處理食品安全事故;
(六)其他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第十一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食品“三小”等其他食品生產經營者建立并落實食品安全責任制等情況,作為監督檢查的重要內容。
第十二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對轄區食品“三小”等其他食品生產經營者負責人、食品安全員隨機進行監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結果。監督抽查考核不收取費用。抽查考核不合格,不再符合食品生產經營要求的,食品“三小”等其他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第十三條 食品“三小”等其他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為食品安全員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教育培訓和崗位待遇,充分保障其依法履行職責。鼓勵食品“三小”等其他食品生產經營者建立對食品安全員的激勵機制,對工作成效顯著的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四條 食品“三小”等其他食品生產經營者存在食品安全違法違規情形時,依法依規給予處罰。
第十五條 各市縣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參照本辦法要求,細化食品“三小”等其他食品生產經營者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的管理要求。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3年12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