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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江西省其他食品生產經營主體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23-11-08  來源:江西省市場監管局
核心提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食雜店小攤販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江西省市場監管局草擬了《江西省其他食品生產經營主體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F將《江西省其他食品生產經營主體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食雜店小攤販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我局草擬了《江西省其他食品生產經營主體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F將《江西省其他食品生產經營主體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見建議,可通過以下方式提出:
    1.通過電子郵件將意見發送至:jxsjspxtcamr.jiangxi.gov.cn郵件主題請注明“江西省其他食品生產經營主體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辦法的征求意見”。
    2.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江西省南昌市京東大道1139號(郵政編碼:330029),并請在信封上注明“江西省其他食品生產經營主體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辦法的征求意見”字樣。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3年12月7日。
    江西省市場監管局
    2023年11月7日
    江西省其他食品生產經營主體落實食品
    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制定目的】為督促其他食品生產經營主體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規范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行為,強化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食雜店小攤販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或備案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餐飲、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食品經營者等其他類型食品生產經營者,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總體要求】其他食品生產經營主體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責任制,按照本辦法要求依法配備與生產經營規模、食品類別、風險等級、管理水平、安全狀況相適應的食品安全員。
    食品安全員一般由其他食品生產經營主體負責人(以下統稱“負責人”)擔任。
    小餐飲、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經營者依法設置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視為已配備食品安全員。
    第四條【主體職責】其他食品生產經營主體應當履行下列責任:
    (一)明確專職或者兼職食品安全員,落實崗位職責;
    (二)制定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清單,開展食品安全自查,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及時消除發現的風險隱患;
    (三)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制度和機制;
    (四)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工作;
    (五)鼓勵建立對食品安全員的激勵機制,對工作成效顯著的給予表彰和獎勵;
    (六)落實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標準規定的其他食品安全責任。
    第五條【負責人職責】其他食品生產經營主體負責人對本單位食品安全工作負責。
    負責人應當支持和保障食品安全員依法開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食品安全重大決策前,應當充分聽取食品安全員的意見建議。對于食品安全員報告的食品安全風險,負責人應當立即組織分析研判,采取處置措施,消除風險隱患。
    第六條【食品安全員職責】食品安全員應當參加食品安全相關知識培訓,按照職責要求對負責人負責,從事食品安全管理具體工作,承擔下列職責:
    (一)督促落實食品生產經營過程控制要求;
    (二)檢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執行情況,管理維護食品安全生產經營過程記錄材料,按照要求保存相關資料;
    (三)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食品以及發現的食品安全風險隱患,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并報告;
    (四)記錄和管理從業人員健康狀況、衛生狀況;
    (五)及時整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日常監督檢查指出的食品安全問題隱患,配合調查處理食品安全事故;
    (七)發現有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應當向負責人提出停止相關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等否決建議;
    (八)其他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鼓勵其他食品生產經營主體按照前款規定,結合單位實際,細化制定《食品安全員守則》。
    第七條【食品安全自查要求】其他食品生產經營主體應當定期開展食品安全自查。對發現的食品安全風險隱患,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并及時報告負責人。對于常發、易發問題,應當制定管控措施,及時消除隱患。
    在產在營期間,其他食品生產經營主體在嚴格進貨查驗的基礎上,食品小作坊、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經營者應當每月至少開展1次食品安全自查,小餐飲應當每周至少開展1次食品安全自查,規范生產經營行為。
    第八條【食品安全自查內容】其他食品生產經營主體應當堅持問題導向,科學確定食品安全自查項目。
    食品小作坊應當重點自查加工間衛生條件、原料進貨查驗和貯存、加工工藝控制、產品標簽、從業人員管理等。
    小餐飲應當重點自查從業人員管理、原料控制、加工制作過程、食品添加劑使用、場所和設施設備清潔維護、餐用具清洗消毒等。
    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經營者應當重點自查進貨查驗、貯存溫濕度控制、臨過期食品處置、散裝食品標簽標識等。
    第九條【食品安全總監職責】其他食品生產經營主體配備的食品安全總監的能力要求和工作職責,參照《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條【屬地市場監管部門責任】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督促其他食品生產經營主體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加強食品經營風險分級管理,強化食品安全監督檢查。食品生產經營者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標準規定的,依法嚴厲查處。
    第十一條【監督檢查內容】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其他食品生產經營主體食品安全員確定、培訓、日常履職,以及食品安全自查情況,作為監督檢查的重要內容。
    其他食品生產經營主體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情況,應當納入食品安全風險等級評定。
    第十二條【行業協會】鼓勵食品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發揮行業優勢,開展宣傳培訓、建立健全行業規范和獎懲機制,引導其他食品生產經營主體依法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第十三條【從業禁止】因食品安全違法被吊銷許可證的其他食品生產經營主體,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食品安全員。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人員,終身不得擔任食品安全員。
    第十四條【施行時間】本規定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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