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據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2015年新修訂《食品安全法》提高了對違法行為罰款的起點,體現了中央有關食品安全工作“四個最嚴”的要求,對不法食品生產經營者起到震懾的積極作用。然而,在具體執法實踐中,由于受我市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影響,若一律適用《食品安全法》查處食品安全違法案件,由于罰點高,一方面,會因“小過重罰”,給我市食品市場主體特別是小微、“三小”食品市場主體的生產經營發展帶來困難,也可能對我市民營經濟發展造成負面影響;另一方面,也給基層查處食品安全違法案件工作帶來“執法難”“執罰難”“執行難”等問題。鑒此,2020年9月2日,我局依法制定發布《南平市市場監管局關于食品安全輕微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裁量適用指導意見(試行)》(南市監規〔2020〕3號),從近年來貫徹實施情況來看,總體反映比較切合實際,執行情況相對良好。在此背景和基礎下,我局本著“過罰相當”原則,按照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針對性、實用性要求,在原有基礎上正式修訂起草《南平市市場監管局關于食品安全輕微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裁量適用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兑庖姟返闹贫òl布,有利于讓食品市場主體特別是民營主體在“有溫度的執法”氛圍中依法獲得容錯支持,為我市經濟發展提供更加優質的法治化營商環境。
(二)制定依據。1.法律依據:《食品安全法》《行政處罰法》。2.規范性文件依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食品安全行政處罰法律適用有關事項的通知》(食藥監辦法函〔2016〕668號)、《福建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的通知》(閩市監規〔2023〕3號)、省高院行政審判庭、省人民檢察院第七檢察部、省司法廳行政復議與應訴二處、省市場監管局政策法規處《關于“三小”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裁量問題聯席會議紀要》等等。
二、制定過程
由市市場監管局法規科負責《意見》牽頭起草工作?!兑庖姟分贫ㄟ^程中,具體征求了市局有關領導及稽查執法科、食安協調科、食品流通科、食品生產科、餐飲科、反不正當競爭執法科、辦公室等相關科室意見并予以修改、完善,通過了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和公平競爭審查。同時,由局長辦公會議專題研究,由局主要領導簽署《局長辦公會議紀要》(局長辦公會議紀要〔2023〕11號)通過。
三、主要內容
《意見》全文共分為五個部分。
第一部分,制定依據。闡述發布《意見》的上述法律、文件依據,結合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對市場監管領域涉及食品安全監管輕微違法行為,依法明確行政處罰裁量適用。
第二部分,指導思想。《意見》貫徹“處罰法定、過罰相當、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確保依法行政、合理行政,實現行政執法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相統一,促進穩企穩就業政策落地。
第三部分,裁量適用。《意見》綜合考慮類案實際情況,對存在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未經許可從事餐飲服務,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食品、從事食品生產,網吧、文具店、書店、花店等未經許可兼營少量預包裝食品,未按照許可范圍從事食品經營等六類違法情形,分別提出減輕處罰適用條件及處理意見。
第四部分,工作要求。要求以事實為依據,根據減輕處罰范圍和適用原則,實施包容審慎監管,要求將依法減輕處罰與行政指導相結合,提高市場主體依法經營自覺性。對未列入《指導意見》的違法行為,但符合法定減輕處罰條件的,依法按照相關規定處理。
第五部分,實施時間。《意見》自2023年10月30日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