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
黑龍江省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的通知
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屬單位: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修訂后的《黑龍江省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2018年9月13日經省政府同意、由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的《黑龍江省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同時廢止。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3年8月31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 黑政辦發29(原文).docx
黑龍江省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策部署,落實食品安全“四個最嚴”要求,強化地方政府屬地管理責任和部門監管責任,提高從農田到餐桌全過程監管能力,不斷提升全鏈條食品安全工作水平,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黑龍江省食品安全條例》《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地方黨政領導干部食品安全責任制規定〉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的通知》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考核工作堅持目標導向、問題導向,堅持客觀公正、獎懲分明、推動創新、注重實效的原則,突出工作重點,注重工作過程,強化責任落實。
第三條 考核對象為各市(地)政府(行署)、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各成員單位(以下簡稱各成員單位)。
第四條 考核工作由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統一領導。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省政府食品安全辦)受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委托,對各成員單位食品安全工作實施考核,會同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相關成員單位(以下簡稱相關成員單位)對市(地)政府(行署)食品安全工作實施考核。
省政府食品安全辦及相關成員單位根據職責分工,對各市(地)政府(行署)食品安全工作情況進行評價。
第五條 對市(地)政府(行署)食品安全工作考核主要著重食品安全基礎工作推進、年度重點工作落實和食品安全狀況等方面,對食品安全組織領導、監督管理、能力建設、保障水平等責任落實情況進行評議考核;對各成員單位食品安全工作考核主要對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職責、年度食品安全重點工作落實等工作情況進行評議考核。具體考核指標及分值在年度市(地)政府(行署)、各成員單位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其細則中明確,并根據年度食品安全重點工作進行調整,設置要科學合理,可操作、可評價、可區分,切實減輕基層負擔。
第六條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個考核年度。在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發布年度考核方案及其細則后,省政府食品安全辦組織相關成員單位和中省直有關部門制定并發布年度市(地)政府(行署)、各成員單位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其細則。
第二章 市(地)政府(行署)
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步驟和考核等級
第七條 對市(地)政府(行署)食品安全工作考核采取以下程序:
(一)日??己恕J≌称钒踩k依據年度“督檢考”計劃安排,組織相關成員單位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細則,根據工作需要,采取資料審查、線上抽查、明查暗訪、調研督導等方式,對各市(地)政府(行署)任務完成情況進行定期評價,形成日??己私Y果并在年終評審時參考使用。省政府食品安全辦及相關成員單位對日??己私Y果的公平性、公正性、準確性負責。
(二)年中督促。省政府食品安全辦確定抽查地區,采取書面督查、實地核查和督查檢查等方式,督促上年度考核發現問題整改和本年度食品安全重點工作任務落實。
(三)食品安全狀況評價。省政府食品安全辦委托第三方機構,對各市(地)開展食品安全群眾滿意度測評,形成各市(地)食品安全狀況評價結果。
(四)年終自查。各市(地)政府(行署)按照年度市(地)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其細則,對本年度食品安全基礎工作、重點工作等情況進行全面總結和自評,形成自評報告,與相關佐證材料一同于次年1月15日前報送省政府食品安全辦。各市(地)政府(行署)對自評報告和相關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五)年終評審。相關成員單位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細則,結合地方自評和日常掌握情況,對相關考核指標進行評審,于次年1月底前形成年終評審意見送省政府食品安全辦。相關成員單位對相關評審結果的公平性、公正性、準確性負責。
(六)綜合評議。省政府食品安全辦匯總各市(地)政府(行署)的日??己私Y果、食品安全狀況評價結果、年終評審意見,會同相關成員單位作出綜合評議,形成考核結果報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審定。
(七)結果通報。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審定考核結果后,將考核結果通報各市(地)政府(行署),抄送相關成員單位。
第八條考核采取評分法,基準分為100分,加分項分值不超過5分??己私Y果分A、B、C、D四個等級,得分排在前5名且無降級和否決情形的為A級,得分排在5名以后且無降級和否決情形的為B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級下調一級,最低降至C級:
(一)本行政區域內未能有效建立健全分層分級精準防控、末端發力終端見效工作機制,食品安全屬地管理責任落實不到位的;
(二)本行政區域內推進落實企業主體責任不到位,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總監或安全員配備率較低、未有效建立風險防控機制的;
(三)本行政區域內存在生產經營食品過程中摻雜摻假、使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等違法犯罪行為,未按規定有效處置,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四)本行政區域內發生違法使用農藥獸藥導致食用農產品農藥獸藥殘留超標問題,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五)本行政區域內發生耕地土壤污染源頭防治不力導致食用農產品重金屬超標問題,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六)本行政區域內發生校園食品安全事件,未按規定有效處置,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七)市(地)政府(行署)或其相關部門在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中弄虛作假的;
(八)其他應當下調等級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級為D級:
(一)對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時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開展有效處置應對,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或者重大損失的;
(二)本行政區域內發生重大及以上級別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連續發生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市(地)政府(行署)或其相關部門隱瞞、謊報、緩報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對本行政區域內涉及多環節的區域性食品安全問題,未及時組織整治,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或者重大損失的;
(五)其他經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認定應當為D級的情形。
第三章 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各成員單位
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步驟和考核等級
第九條 對各成員單位考核采取以下程序:
(一)自查評分。各成員單位按照年度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方案及其細則要求,對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情況進行全面總結和自評打分,形成自評報告,與相關材料一同于次年1月15日前報送省政府食品安全辦。各成員單位對自評報告和相關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二)綜合評議。省政府食品安全辦組織副主任單位,按照年度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方案及其細則要求,根據各成員單位自評報告,結合年度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考核結果和省政府食品安全辦日常掌握情況,對相關指標進行綜合評議,形成考核結果報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審定。省政府食品安全辦及副主任單位對評審結果的公平性、公正性、準確性負責。
(三)結果通報。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審定考核結果后,將考核結果通報各成員單位。
第十條 考核采取評分法,基準分為100分,加分項分值不超過5分??己私Y果分A、B、C三個等級。得分在90分以上(含本數)的為A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級為C級:
(一)對本單位職責范圍內的區域性食品安全問題,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整治,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或者重大損失的;
(二)未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職責,導致發生重大及以上級別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因履職不到位,嚴重影響我省在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中成績的;
(四)其他經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認定應當為C級的情形。
第四章 考核結果運用
第十一條 本考核年度考核結果通報之前,次年發生食品安全事件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納入本考核年度予以減分或降級,不再納入次年年度考核。
第十二條 各市(地)政府(行署)、各成員單位應當在考核結果通報后一個月內,向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作出書面報告,對通報的問題提出整改措施與時限,并抄送省政府食品安全辦。
省政府食品安全辦根據職責,向相關成員單位通報各市(地)政府(行署)有關整改措施與時限。省政府食品安全辦及相關成員單位應當督促各市(地)政府(行署)完成通報問題整改,對考核排名靠后的市(地)加強指導。
第十三條 考核結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門作為各市(地)政府(行署)領導班子、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作為干部獎懲和使用、調整的重要參考。評議考核中發現需要問責的問題線索移交紀檢監察機關。
第十四條 各市(地)政府(行署)、各成員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予以通報表揚:
(一)考核結果為A級的;
(二)考核排名較上一年度提升較大的;
(三)基礎工作推進、重點工作落實、工作創新、食品安全狀況等方面成效突出的。
對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省政府食品安全辦及時對各市(地)創新性示范經驗做法進行總結推廣,并通報相關成員單位。
第十五條 各市(地)政府(行署)有考核結果為D級或考核排名連續三年列最后3名情形的、各成員單位有考核結果為C級情形的,由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委托省政府食品安全辦會同相關部門約談市(地)政府(行署)、相關成員單位有關負責人,必要時由省政府領導同志約談市(地)政府(行署)、相關成員單位主要負責人。
被約談的市(地)政府(行署)、相關成員單位有關領導干部不得參加有關表彰、年度評獎等。
各市(地)政府(行署)有考核排名退步較大或上年度考核發現問題未整改到位情形的,由省政府食品安全辦會同相關部門視情約談市(地)政府(行署)食品安全辦主要負責人。
第五章 其他規定
第十六條 經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審定,可以根據全省年度食品安全工作實際情況對考核結果為A級市(地)政府(行署)、成員單位的數量進行適當調整。
第十七條 對在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中弄虛作假的,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依規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各市(地)政府(行署)可參照本辦法,結合各自實際情況,依法制定本地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政府食品安全辦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