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教育部印發通知成立首屆全國中小學和高校健康教育教學指導委員會。其中《全國中小學健康教育教學指導委員會章程》具體內容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中小學校健康教育教學工作的宏觀指導與管理,深化中小學健康教育,實施中小學健康促進行動,教育部聘請有關專家組成全國中小學健康教育教學指導委員會。
第二條 全國中小學健康教育教學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教指委)是在教育部領導下,對中小學校健康教育教學工作發揮咨詢、研究、培訓、評估與指導等作用的專家組織。
第二章 組織
第三條 教指委委員由教育部從高等學校、中小學、幼兒園、疾病預防中心、中小學衛生保健機構、有關政府機構的專家中,根據政治立場堅定、熱心中小學健康教育事業、熟悉中小學健康教育教學和學校衛生與健康教育工作政策要求、學術造詣高、組織協調能力強、在全國中小學健康教育教學領域有較高知名度、聲譽和威望、健康狀況良好、年齡不超過60周歲等原則擇優選聘。教指委委員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4年。
第四條 教指委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若干人組成。教指委的工作由主任委員主持,副主任委員協助。教指委設秘書長1人,協助處理日常工作。
第五條 教指委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設置聯絡員。
第三章 任務
第六條 把握國內外健康教育教學的發展趨勢,針對中小學校健康教育教學的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就教材建設、教育教學方法改革、師資隊伍和學科建設等開展深入調查和研究,定期向教育部提出精準、專業、科學、嚴謹的咨詢意見和建議報告,為科學決策提供優質咨詢服務。
第七條 深入研究新形勢下中小學健康教育的需求與規律,準確判斷健康教育教學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提出健康教育在教材資源建設、師資隊伍能力建設、條件保障、監測評價等方面的建議。
第八條 積極主動或接受教育部委托組織和開展中小學校健康教育教學基本規范、基本標準和基本要求等研究,努力推進中小學校健康教育教學標準化建設,不斷提升健康教育教學質量。
第九條 針對中小學校落實健康中國行動和健康教育教學的有關要求,有組織地開展調研,了解真實情況,總結推廣經驗,并及時向教育部提交報告。
第十條 組織師資培訓和交流性質的教學競賽或觀摩展示活動。加強國家有關政策的宣講和解讀,引領學校健康教育主旋律和新時尚,營造良好的學校健康社會環境和氛圍。通過搭建平臺、組織活動、開展培訓等方式交流健康教育課程建設和教學改革經驗,宣傳推廣優秀教學成果,推動中小學健康教育教師不斷提高教學能力。
第十一條 審訂和指導中小學校健康教育教學和課程教材資源(含教科書、教學課件、教學參考書和音像制品等)。
第十二條 接受教育部委托,開展健康教育培訓及其他相關工作。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中小學校健康教育教學工作的宏觀指導與管理,深化中小學健康教育,實施中小學健康促進行動,教育部聘請有關專家組成全國中小學健康教育教學指導委員會。
第二條 全國中小學健康教育教學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教指委)是在教育部領導下,對中小學校健康教育教學工作發揮咨詢、研究、培訓、評估與指導等作用的專家組織。
第二章 組織
第三條 教指委委員由教育部從高等學校、中小學、幼兒園、疾病預防中心、中小學衛生保健機構、有關政府機構的專家中,根據政治立場堅定、熱心中小學健康教育事業、熟悉中小學健康教育教學和學校衛生與健康教育工作政策要求、學術造詣高、組織協調能力強、在全國中小學健康教育教學領域有較高知名度、聲譽和威望、健康狀況良好、年齡不超過60周歲等原則擇優選聘。教指委委員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4年。
第四條 教指委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若干人組成。教指委的工作由主任委員主持,副主任委員協助。教指委設秘書長1人,協助處理日常工作。
第五條 教指委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設置聯絡員。
第三章 任務
第六條 把握國內外健康教育教學的發展趨勢,針對中小學校健康教育教學的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就教材建設、教育教學方法改革、師資隊伍和學科建設等開展深入調查和研究,定期向教育部提出精準、專業、科學、嚴謹的咨詢意見和建議報告,為科學決策提供優質咨詢服務。
第七條 深入研究新形勢下中小學健康教育的需求與規律,準確判斷健康教育教學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提出健康教育在教材資源建設、師資隊伍能力建設、條件保障、監測評價等方面的建議。
第八條 積極主動或接受教育部委托組織和開展中小學校健康教育教學基本規范、基本標準和基本要求等研究,努力推進中小學校健康教育教學標準化建設,不斷提升健康教育教學質量。
第九條 針對中小學校落實健康中國行動和健康教育教學的有關要求,有組織地開展調研,了解真實情況,總結推廣經驗,并及時向教育部提交報告。
第十條 組織師資培訓和交流性質的教學競賽或觀摩展示活動。加強國家有關政策的宣講和解讀,引領學校健康教育主旋律和新時尚,營造良好的學校健康社會環境和氛圍。通過搭建平臺、組織活動、開展培訓等方式交流健康教育課程建設和教學改革經驗,宣傳推廣優秀教學成果,推動中小學健康教育教師不斷提高教學能力。
第十一條 審訂和指導中小學校健康教育教學和課程教材資源(含教科書、教學課件、教學參考書和音像制品等)。
第十二條 接受教育部委托,開展健康教育培訓及其他相關工作。
第四章 工作方式與經費
第十三條 教指委根據教育部的有關工作任務和健康教育學科改革發展的實際情況,在主任委員的領導下制訂工作規劃,開展有關工作,并及時將有關材料、總結等上報教育部。
第十四條 教指委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主任辦公會議,必要時可召開全體委員會議。教指委形成的有關文件如需發至中小學校,需經教育部審核后轉發。
第十五條 教指委各專業工作組根據教指委工作規劃制訂本組年度工作計劃,經教指委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核準后,根據實際情況組織開展相關工作。
第十六條 根據工作需要,教指委可向教育部相關部門申請必要的條件保障和經費支持。
第十七條 教指委委員所在單位要積極支持委員工作。
第十八條 教指委有關工作通知可由主任委員所在單位代章印發。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章程自頒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