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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中小學校食堂管理辦法(試行)》發布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25-04-16  來源:廣西壯族自治區教育廳
核心提示:為進一步規范全區中小學校食堂管理,提升餐飲服務質量和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維護學生合法權益,促進學生健康成長,防范廉潔風險,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廣西壯族自治區中小學校食堂管理辦法(試行)》辦法。

    各市、縣(市、區)教育局、財政局、市場監管局、衛生健康委:

    現將《廣西壯族自治區中小學校食堂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教育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衛生健康委員會     廣西壯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19

(此件公開發布)

廣西壯族自治區中小學校食堂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全區中小學校食堂管理,提升餐飲服務質量和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維護學生合法權益,促進學生健康成長,防范廉潔風險,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小學校食堂是指各級人民政府舉辦的普通中小學校、中等職業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專門學校和幼兒園等學校的食堂。中小學校食堂,必須是為滿足師生就餐需要、經許可開辦的場所,應具有原料存放、食品加工操作、食品出售及就餐等相對獨立的空間,具備衛生安全條件。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區各級人民政府舉辦的普通中小學校、中等職業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專門學校和幼兒園等學校。社會力量舉辦的普通中小學校、中等職業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幼兒園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四條 自治區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統籌指導全區中小學校食堂管理監督工作,制定食堂管理辦法并督促各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履行責任。

第五條 各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是本級中小學校食堂行業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所轄學校食堂行業管理和監督檢查,推進食堂建設,明確管理部門和責任,建立管理制度和考核辦法,督促指導中小學校落實食堂管理責任和管理制度。

第六條 各級中小學校全面履行本校食堂管理責任。校長(園長)在學校黨組織領導下,作為第一責任人依法依規加強食堂管理工作,對食堂管理工作負總責;建立由校領導、后勤部門負責人、財務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家長代表等組成的食堂管理領導小組,每學期至少一次研究部署學校食品安全工作,梳理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清單,組織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檢查和風險防范。

第七條 各中小學校成立校園膳食監督家長委員會,完善相關制度,規范產生和運行流程,保障家長參與招標采購、陪餐用餐、質量評價、安全檢查、收支公開等重大事項監督。

第三章 食堂建設

第八條 中小學校食堂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嚴格按照食品經營許可證許可的經營范圍進行經營,并在食堂顯著位置懸掛或者擺放許可證。實行食堂委托經營的學校和受委托經營企業均應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

第九條 中小學校食堂應當具有與所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供餐人數相適應的場所并保持環境整潔,選址應遠離污染源,距暴露垃圾場(站)、污水池、糞坑等污染源25米以上。

食堂建設與衛生要求應當符合《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餐飲服務通用衛生規范》(GB31654-2021)、《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安全條例》等相關要求。

第十條 鼓勵學校食堂在新建、改建、擴建前邀請市場監管部門對布局流程設計方案進行優化指導。

第十一條  有閑置校舍可以改造成食堂的學校,原則上不新建食堂。

第十二條 中小學校食堂應當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并配備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第十三條 中小學校食堂必須落實“互聯網+明廚亮灶”建設工作,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四條 應選擇持有合法、有效燃氣經營許可證或燃氣供應許可證的燃氣供應單位供應燃氣,并簽訂供用氣合同。嚴禁擅自拆卸、安裝、改裝燃氣設施或者進行危害室內燃氣設施安全的裝飾、裝修等活動。

第十五條 應設置消防安全和應急疏散指示標識,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和裝備,定期開展消防檢查和應急疏散演練。

第十六條 學校應加強食堂文化建設,建立用餐管理制度,營造衛生、整潔、文明、溫馨、舒適的就餐環境,在食堂醒目位置張貼厲行節約、合理膳食、文明用餐、安靜就餐、講究衛生、愛惜糧食、反食品浪費等宣傳品,努力打造健康向上的飲食文化。

第四章 食堂經營管理

第十七條 堅持公益性、“非營利”原則。凡政府利用財政性資金投資形成的中小學校食堂房屋、設備等固定資產實行零租賃,計提折舊費用不納入食堂成本核算。各地應落實自治區政策要求,保障實施營養改善計劃的食堂聘用人員工資等費用。嚴禁學校以任何名義和方式從學校食堂牟利。

第十八條 堅持自愿性原則。尊重學生、家長就餐意愿,原則上寄宿制學校所有寄宿生在學校食堂就餐,走讀生遵循自愿原則就餐。不得強行要求學生在學校就餐。

第十九條 全區公辦普通中小學,包括幼兒園、小學、初中、普通高中等學校食堂和實施營養改善計劃的農村義務教育學校食堂,由學校自主經營,統一管理,不允許承包或變相承包給他人經營,原則上不得實行委托經營。其他學校原則上自主經營。

第二十條 不具備建設食堂條件的中小學校,可通過從配餐企業訂餐的形式,解決學生集中就餐需求,保障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h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學校校外供餐單位公開招標,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嚴格按照招投標程序統一組織招標,選定中標校外供餐單位,邀請學校校外供餐管理人員代表和家長代表對招標過程進行監督,委托公證機構對招標過程進行公證,并公布中標的校外供餐單位名單。學校應組織本校管理人員、師生代表和家長代表,從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公開招標選定的校外供餐單位名單中,投票選定本校的校外供餐單位,并對校外供餐單位進行實地考察,對發現有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等行為的,應重新選定校外供餐單位,及時啟動清退機制。必須簽訂規范合同,明確雙方在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方面的權利和義務,合理確定服務期限,對食品安全、質量、價格、利潤率、違約處罰等載明實質性條款。

第二十一條 偏遠地區小規模學校(教學點)不具備食堂供餐和配餐條件的,經屬地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在確保食品衛生和安全的前提下,營養改善計劃用餐可通過學校配餐、個人或家庭托餐解決。

第二十二條 推行大宗食材競爭性采購制度。學校食堂采購食品及原料應當遵循安全、健康、符合營養需要的原則。屬于政府采購范圍的大宗食材采購,各地或各學校應當按照公開招標、邀請招標、框架協議采購等政府采購方式進行采購;不屬于政府采購范圍的,有條件的地方或學校可比照政府采購相關競爭性采購方式進行采購,簽訂采購合同時應當明確供貨者食品安全責任和義務,保障食品安全。

各實施營養改善計劃學校食堂的大米、食用油、面粉、肉蛋、奶等大宗食材,均應納入政府采購范圍,由縣級有關部門統一采用公開招標、框架協議采購方式等競爭性采購方式組織采購。

第二十三條 建立營養配餐制度。各地應安排專(兼)職營養專業人員做好學校的營養健康教育及合理膳食和科學配餐指導工作,根據不同年齡段學生的身體特點和營養需求,參照有關營養標準制定帶量參考食譜,供學校參考選用。鼓勵學校每周公布帶量食譜和營養素供給量。

第二十四條 建立完善餐飲定價機制。學校食堂應根據營養食譜,按成本補償原則合理確定供餐價格,確保學生餐費明顯低于社會同類餐飲價格。食堂飯菜一律實行明碼標價,并對每天主、副食菜譜及原材料來源、價格進行公示。教職工在食堂就餐、學校領導或教職工陪餐、家長陪餐應與學生同菜同價,伙食費據實結算,不得擠占營養膳食補助資金和學生伙食費,不得侵占學生利益。

第二十五條 落實陪餐制度。學校負責人與教師應輪流陪同學生就餐,健全陪餐工作機制,做到與學生同樣繳費、同標準就餐,及時發現和解決食堂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和困難。

第二十六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指導學校依托先進技術實現食材采購、稱重驗收、索票索證、后廚管理等全過程監管。

第二十七條 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應會同財政部門指導和督促學校建立食堂財務制度,食堂財務管理應分別設置專(兼)職會計、出納員、庫房管理員等工作崗位,建立食堂財務人員崗位責任制,明確職責和權限,各司其職,相互監督。出納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銀行印鑒由出納、會計(或食堂負責人)分別保管。食堂負責人或財務主管人員要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出納員庫存現金,核對銀行存款。安排專(兼)職財會人員。食堂財務必須納入學校財務統一管理,依規開設專門的食堂銀行賬戶,獨立建立賬簿,實現分賬核算。營養改善計劃專項資金收支情況應設立專門臺賬,明細核算。

第二十八條 建立滿意度測評制度。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應指導學校制定食堂滿意度測評標準,每學期組織社會力量和膳食委員會對食堂飯菜質量進行滿意度測評,公開測評結果。

第五章 食堂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條  學校應當安排專(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營養健康管理人員。在依法安排食品安全員的基礎上,用餐人數500人以上的學校食堂應當設置食品安全總監崗位,落實關鍵崗位責任制度,明確食品安全管理責任,鼓勵學校購買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學校食堂負責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及食堂從業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要求每年接受食品安全方面的重點培訓和考核,學習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其他相關知識。食堂從業人員還應參加原料采購、進貨查驗、原料貯存及加工制作等環節的考核培訓。

第三十條  設立食堂的學校應當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結合實際制定學校食堂的《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清單》,嚴格執行食品安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制度。

第三十一條  加強有害生物防治。學校要遵循綜合防治、預防為主原則,結合實際制定有害生物防治管理制度,在衛生健康及疾控部門的指導下,配齊有害生物防治設施設備,定期開展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第三十二條  學校應當建立食堂食品安全追溯體系,如實、準確、完整記錄并保存進貨查驗等信息,保證食品可追溯。鼓勵學校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食品生產經營信息。

第三十三條  學校應當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制定年度自查計劃,定期開展自查并做好記錄。自查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整改到位,如發現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應及時向教育行政部門及屬地市場監管部門報告并進行相應處理。

第三十四條  強化學校食堂安全保衛,嚴防不法分子縱火、盜竊、投毒等危及學校食堂安全的行為。涉及學校食堂管理的工作會議、日常檢查、臺賬登記等記錄應完整、規范,統一存檔備查。

第三十五條  學校應當將食品安全、健康飲食、文明餐桌、勤儉節約、制止浪費等納入教育教學內容,利用主題班會、課外實踐等活動,多途徑、多形式開展“食育教育”活動。

第三十六條 學校應當建立食品安全應急管理和突發事故報告制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

學校應當加大投訴處置力度。要借鑒和踐行新時代“楓橋經驗”,大力推進師生聯防共管,明確專門機構和人員負責處置師生對食堂食品安全的意見和建議,就地化解師生的食品安全訴求,暢通溝通交流渠道。

第三十七條  教育行政部門接到學校有關集中用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疑似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當及時趕往現場協助市場監管等相關部門調查處理,督促學校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態,把控輿情,確保救治到位,保證師生生命健康安全??h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及時向同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提交流行病學調查報告。

學校食品安全事故情況嚴重的,應當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及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告,并啟動相關應急處置方案。

第三十八條 學校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質、后果及其調查處理情況由市場監管部門會同衛生健康、教育行政等部門依法進行發布、解釋。

第三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學校食品安全事故隱瞞、謊報、緩報,不得隱匿、偽造、毀滅有關證據,不得阻撓、干涉學校食品安全事件的調查處理。對學校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有異議的,可以依法向有關主管部門舉報或者提出申訴。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條 教育行政部門要會同公安、財政、衛生健康、農業農村、市場監管等部門,建立常態化監管機制,采取定期檢查、隨機抽查等形式,加強對中小學校食堂的日常管理和監督。

第四十一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制定中小學校食堂管理“責任清單、任務清單、檢查清單”,將食堂工作作為教育行政部門日常檢查的工作內容。

第四十二條 學校要自覺接受主管部門、財政和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學校應當公開食品安全相關信息,組織學生代表或者家長代表參與食品安全監督。在食品采購、食堂管理等方面聽取膳食委員會、教職工代表大會和學生代表大會意見,保障師生的知情權、選擇權。

第四十三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定期或不定期將自營食堂的財務列為審計內容,開展全面審計監督。

第四十四條 自治區、市、縣(市、區)三級設立舉報電話和信箱,鼓勵群眾對食堂等問題進行舉報,并及時處理舉報情況。

第七章 責任追究

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紀依規嚴肅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通過虛報、冒領、套取等手段,擠占、挪用、貪污營養膳食補助資金、學生伙食費或食堂經費的;

(二)強制學生搭餐,或者通過食堂以收取管理費、折舊費等名義向學生亂收費的;

(三)設立“小金庫”、賬外設賬、公款私存的,隱瞞、滯留、截留、擠占、挪用或坐支學生伙食費的,直接或采取弄虛作假方式在食堂經費中列支學校公共開支或教職工獎金福利、津補貼、招待費及其他非食堂經營服務支出等費用的;

(四)學校向食堂收取管理費、折舊費等,增加食堂成本的;

(五)在食堂管理中為他人謀利、搞利益輸送或以權謀私的;

(六)學校以任何形式收取托管企業租金或接受無償服務的;

(七)食堂采購偽劣變質食材、過期食材、深加工食品、損害學生身心健康的;

(八)有其他違紀違規違法行為的。

第四十六條 對疏于管理、失職失責、玩忽職守,導致發生食堂用餐食物中毒事故,或發生食堂食品安全事故后遲報、漏報、瞞報造成嚴重不良后果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黨紀政務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和有關責任人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十七條 對各地教育行政部門管理責任履行不力的單位,在全區進行公開通報。

對違規托管和自營、監管缺位、強制搭餐、價實不符等問題突出、整改工作走過場的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進行公開通報,對單位主要領導及相關責任人嚴肅問責。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依照《中小學校園食品安全和膳食經費管理工作指引》和本辦法執行,可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教育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管理辦法從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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