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市、區)衛生健康委(局)、教育局、疾控局,浙江大學醫學院附屬兒童醫院:
為進一步加強托幼機構衛生保健管理,規范衛生保健工作,提高衛生保健質量,現對《浙江省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實施細則》進行了修訂,修訂后改稱《浙江省托幼機構衛生保健管理辦法》,請遵照執行。
浙江省衛生健康委員會浙江省教育廳
浙江省疾病預防控制局
2025年3月4日
(信息公開形式:主動公開)
浙江省托幼機構衛生保健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0~6歲集居兒童衛生保健管理,提高托育機構、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質量,保障兒童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前教育法》《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托育機構管理規范(試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我省境內招收0~6歲兒童的各級各類托育機構、幼兒園(以下簡稱托幼機構)。
第三條托幼機構衛生保健的主要任務是遵循0~6歲兒童生長規律,監測和指導兒童生長發育及心理衛生保健,創造良好的集居兒童生活環境,防止疾病流行和意外傷害發生,保護、促進兒童身心健康,促進嬰幼兒早期發展。
第四條托幼機構衛生保健工作包括以下內容:
(一)根據不同年齡兒童生理特點,建立科學的一日生活制度,保障充足的睡眠及適宜的身體活動和鍛煉,開展適宜的健康促進活動,培養良好的生活習慣,增進兒童身心健康。
(二)健全膳食管理制度,制訂科學膳食計劃,培養良好的飲食行為,提供滿足不同年齡兒童正常生長發育需要的平衡膳食和母乳喂養條件。
(三)監測兒童生長發育,定期開展健康檢查,預防和早期干預營養性疾病、近視和齲齒等。堅持晨午檢和全日健康觀察,加強日常保育照護,協助落實國家免疫規劃,預防傳染病和常見病。
(四)推進“醫育結合”,對營養性疾病或發育偏離及異常兒童進行專案管理。配合醫療衛生機構定期開展兒童眼、耳、口腔保健,開展兒童心理衛生保健。
(五)執行衛生消毒制度,加強飲食衛生管理,保證食品安全與衛生,做好環境衛生及個人衛生,落實衛生安全防護工作,防控傳染病,防范傷害事故。
(六)按照《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落實傳染病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防控相關工作。
(七)加強傷害預防,結合本機構具體情況,制訂和組織實施本機構兒童意外傷害預防應急預案,開展培訓并組織實施。
(八)制訂健康教育計劃,對保育保教人員、兒童及其家長開展多種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動。
(九)實施衛生保健登記統計制度,依托“浙有善育”智慧托育嬰育數字化集成應用,做好《托幼機構衛生保健工作年報》及各項衛生保健工作信息的收集、登記、匯總、分析和報告工作。
(十)推進“家園共育”,建立托幼機構、家庭和醫療衛生機構三者之間長效的健康閉環管理機制,共同促進兒童健康成長。
第五條以數字化改革為引領,依托“全國學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統”和“浙有善育”智慧托育嬰育數字化集成應用,對托幼機構的事務管理(含職工管理)、兒童營養膳食、眼保健、生長發育、健康檢查、常見疾?。▋和逝?、視力不良、齲齒等)登記和專案管理等衛生保健工作實施數字化監測和管理,全面提升兒童健康管理水平。
第六條縣級以上衛生健康、教育行政部門要強化協作,堅持0~3歲“醫育結合”和3~6歲“保教結合”的基本原則,共同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各級婦幼保健機構、醫療衛生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等應當參照本辦法第四條的要求,在職責范圍內,定期依法依規為托幼機構提供養育照護和衛生保健工作的培訓、指導、檢查與管理等工作。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協同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指導幼兒園(含幼兒園托育部)的衛生保健工作。
第二章工作職責
第七條托幼機構應當根據不同年齡段兒童成長特點,貫徹醫育結合、保教結合、預防為主的工作方針,嚴格遵照《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規范》《托育機構保育指導大綱(試行)》《浙江省幼兒園托班管理指南(試行)》及本辦法等開展衛生保健工作,并在當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指導下,做好傳染病預防和控制管理工作。
第八條托幼機構的建筑、設施、設備、環境及提供的食品、飲用水等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標準、規范的要求。
第九條托幼機構必須設立保健室或衛生室,具體負責衛生保健工作。
保健室配置應當符合保健室設置基本要求。保健室不得開展診療活動。
衛生室應當符合醫療機構基本標準,并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托幼機構保健觀察室區域應相對獨立,托育機構保健觀察室面積不少于6平方米,幼兒園保健觀察室面積不少于12平方米。發現傳染病或疑似傳染性疾病病例時,須設置臨時隔離室。有條件的托幼機構,可常規設置隔離室。
第十條托幼機構應當聘用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保健人員。衛生保健人員包括醫師、護士和保健員。
在衛生室工作的醫師應取得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頒發的《醫師執業證書》,護士應取得《護士執業證書》。
在保健室工作的保健員應當具有高中及以上學歷,經過兒童衛生保健專業知識培訓,熟悉托幼機構衛生保健基礎知識,掌握衛生消毒、傳染病管理、營養膳食管理、急救和健康促進教育等技能。
第十一條托幼機構聘用衛生保健人員應當按照招收150名兒童至少設1名專職衛生保健人員的比例配備。招收150名以下兒童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衛生保健人員。
兼職衛生保健人員必須由托幼機構在職人員兼任,任職資格同專職衛生保健人員。
各縣(市、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為轄區提供托育服務的幼兒園及托育機構配備至少1名兼職健康指導員,原則上1名健康指導員服務的托幼機構不超過5家。
第十二條托幼機構工作人員上崗前必須到當地婦幼保健機構進行健康檢查,取得《托幼機構工作人員健康合格證》后方可上崗。鼓勵各地采用醫學檢驗檢查結果互認方式獲取托幼機構工作人員健康檢查結果。
托幼機構應當組織在崗工作人員每年進行1次健康檢查。在崗工作人員患有傳染性疾病的,應當立即離崗治療,治愈后憑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健康證明方可上崗。
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機構工作。
第十三條兒童入托幼機構前或兒童離開托幼機構3個月以上者應當到醫療衛生機構進行健康檢查,合格后方可進入托幼機構。
托幼機構發現招收的兒童患疑似傳染病時,應當及時通知其家長(監護人)將其帶離托幼機構診治。患傳染病的患兒治愈后,憑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健康證明方可回托幼機構。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的體檢項目開展健康檢查,不得違反規定擅自改變。
第十四條托幼機構設有食堂提供餐飲服務或外購食品(包括從供餐單位訂餐)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要求,認真落實各項食品安全要求。
托幼機構應當以《中國居民膳食指南(2022版)》為指導,參考《中國居民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入量(2023版)》《托育機構嬰幼兒喂養與營養指南(試行)》,為不同年齡段的兒童制訂膳食計劃,編制科學營養、均衡、多樣化的食譜。
第十五條托幼機構應當在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指導下,做好傳染病預防和控制管理工作。托幼機構發現傳染病患兒應當及時按照法律、法規及其相關規定進行報告,在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指導下,對環境進行嚴格消毒處理。
傳染病流行期間,托幼機構應當加強晨午檢、全日健康觀察等預防控制措施。
第十六條托幼機構應積極推進“家園共育”,與兒童家庭建立良好關系,保持有效溝通與交流,爭取兒童家庭的理解和支持,使兒童家長(監護人)積極主動參與養育照護活動。指導和幫助家長提高日常養育、游戲開展、親子互動、體能訓練、早期閱讀等方面的能力,提升家庭科學育兒水平。
托幼機構應主動與醫療衛生機構建立長效溝通合作機制,促進“醫育結合”模式創新與落地。
第三章培訓考核
第十七條托幼機構衛生保健人員上崗前應當接受當地婦幼保健機構組織的衛生保健專業知識培訓并考核合格,且應定期接受當地婦幼保健機構組織的衛生保健知識培訓。
幼兒園保育員上崗前須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學前教育法》有關規定,接受學齡前兒童保育專業知識培訓。托育機構保育員應當具有嬰幼兒照護經驗或相關專業背景,受過嬰幼兒保育相關培訓和心理健康知識培訓。
第十八條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及傳染病流行期間,托幼機構應當嚴格根據上級主管部門要求對全體教職員工進行防控制度、知識和技能等培訓。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衛生健康、教育行政部門應強化協作,共同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幼兒園(含幼兒園托育部)日常工作監督管理??h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托育機構日常工作監督管理以及衛生保健工作,負責監督指導轄區幼兒園(含幼兒園托育部)衛生保健工作。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婦幼保健機構應設置兒童群體保健科,指定專人負責托幼機構衛生保健工作,具體負責對轄區新設立托幼機構開展衛生評價;對已取得辦園資格的幼兒園,結合學前教育高質量發展監測工作,每5年進行1次衛生保健工作綜合評價;對已備案的托育機構,每3年進行1次衛生保健工作綜合評價。評價結束出具評估報告并上報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各級婦幼保健機構應在同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的領導和上級業務部門的指導下,按分級分類管理的原則,具體負責、定期開展轄區內同級托幼機構衛生保健工作的衛生評價、業務指導、人員培訓、健康宣教、數據收集和上報、質量監測與評估等工作;掌握轄區內托幼機構衛生保健工作基本情況,為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決策提供相關依據。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婦幼保健機構應當指導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加強對托幼機構衛生保健工作的業務指導。每年至少組織1次相關知識的業務培訓或會議。指導的內容主要包括:一日生活安排、膳食營養、體格鍛煉、健康檢查、衛生消毒、疾病預防、健康教育、衛生保健資料管理、兒童衛生習慣培養等。
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應當協助當地及上級婦幼保健機構做好轄區內托幼機構各項衛生保健工作,落實健康指導員制度。
第二十二條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收集、分析、調查、核實轄區內托幼機構的傳染病疫情,發現問題及時通報托幼機構,并向同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托幼機構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定期為托幼機構提供傳染病預防控制的咨詢服務、知識和技能培訓、現場指導等,內容包括:傳染病管理,傳染病暴發流行期間應急處置以及隔離、檢疫、消毒等;實施新入托幼機構兒童預防接種證查驗,做好兒童疫苗常規接種、群體性預防接種、應急接種管理等。
第二十三條衛生健康、疾病預防控制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對托幼機構的飲用水衛生、傳染病預防控制、環境衛生與消毒等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和檢查。
第二十四條托幼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是本機構衛生保健工作的第一責任人,應接受衛生保健和養育照護知識培訓,具體落實衛生保健工作。
托幼機構應當結合實際建立健全衛生保健制度,制訂衛生保健工作年度計劃,定期檢查各項衛生保健制度和工作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五條托幼機構應按照要求做好晨午檢、全日健康觀察和兒童缺勤追查等工作,確保常見病及傳染病防控工作措施有效落實;鼓勵母乳喂養,為嬰幼兒提供安全、營養均衡的膳食;制定并落實充分、有效的體格鍛煉計劃;加強傷害的預防控制等工作。
第二十六條托幼機構衛生保健人員應當對機構內的工作人員進行衛生保健知識宣傳教育、疾病預防、傳染病防控、衛生消毒、膳食營養、食品安全、飲用水衛生等方面的具體培訓和指導。
第二十七條托幼機構應依托“全國學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統”和“浙有善育”智慧托育嬰育數字化集成應用,落實各項衛生保健工作的數字化管理,并做到記錄真實、完整、準確。
第二十八條對認真執行本辦法,在托幼機構衛生保健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九條托幼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托幼機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相應處理。
(一)未按要求設立保健室、衛生室或者配備衛生保健人員的;
(二)聘用未進行健康檢查或者健康檢查不合格的工作人員的;
(三)未定期組織工作人員健康檢查的;
(四)招收未經健康檢查或健康檢查不合格的兒童入托幼機構的;
(五)未嚴格按照《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規范》開展衛生保健工作的。
第三十條托幼機構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設立衛生室,進行診療活動的,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依法處理。
第三十一條托幼機構未按照規定履行衛生保健工作職責,造成傳染病流行、食物中毒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衛生健康和教育行政部門根據相關規定依法處理。
第三十二條縣級及以上醫療衛生機構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職責,導致托幼機構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衛生行政健康部門依據相關規定依法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2012年6月29日發布的《浙江省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浙衛發〔2012〕111號)同時廢止。本省其他有關托幼機構衛生保健的工作規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遵照本辦法執行;國家有新的規定,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