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規范網絡餐飲服務經營行為,保障網絡餐飲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四川省食品安全條例》《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第三方平臺提供者)、通過第三方平臺和自建網站提供餐飲服務的餐飲服務提供者(以下簡稱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以及入網服務提供者,利用互聯網提供餐飲服務、入網服務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以及入網服務提供者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信原則,依法依規利用互聯網從事網絡餐飲服務活動,承擔社會責任,自覺接受監督。
第四條 有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建立健全網絡餐飲服務行業規范和自律機制,引導和督促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以及入網服務提供者依法依規經營,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宣傳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知識。鼓勵投保食品安全責任保險,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
第五條 鼓勵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將反餐飲浪費相關標準要求嵌入平臺經營管理各環節,優化營銷規則和協議規則,并在相關APP、小程序等平臺的餐品展示、訂單提交、訂單完成等頁面顯著位置提示消費者適量點餐。
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應加強食品采購、儲存、加工、供餐動態管理,提升餐品質量。優化滿減湊單機制,不將主食納入滿減優惠展示范圍,合理確定品類、數量、分量、起送價格,提供小份餐品供消費者選擇,并在相關APP、小程序等平臺頁面如實展示餐品分量、規格、建議消費人數及適量點餐等信息。
推廣使用一次性食品安全封簽,減少配送過程中因污染、損毀等導致的餐飲浪費。
第六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舉報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有權了解有關餐飲服務食品安全信息,對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章 網絡餐飲服務交易平臺提供者
第七條 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自建網站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及與其經營業務相關的經營許可或備案憑證,在其網站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營業執照,以及與經營業務有關的經營許可或備案等身份資質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
第八條 住所地在本省的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在通信主管部門批準后三十個工作日內,向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住所地在本省外的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在本省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在設立后三十個工作日內,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通過自建網站提供餐飲服務的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在通信主管部門批準后三十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九條 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設立專門的食品安全管理機構,依法依規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定期組織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宣傳,每年對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進行培訓和考核,經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崗。培訓和考核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兩年。
第十條 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建立并執行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審查登記、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制止報告、嚴重違法行為平臺服務終止、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等制度,并在網絡平臺上公開相關制度。
第十一條 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對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進行實名登記,嚴格執行入網審查制度,通過與監管部門的許可或者備案信息進行比對、現場核查等方式,對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許可證件或者備案證明進行審查,如實登記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及聯系方式等信息,建立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檔案,記錄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基本情況等信息,確保入網信息真實有效,并至少每六個月核驗更新一次。
當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信息發生變更后,應當在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提交信息變更請求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完成核驗和更新公示工作。
第十二條 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明確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準入標準和食品安全責任,與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簽訂食品安全協議,明確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管理責任以及雙方其他責任、權利和義務。
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對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經營行為依法進行抽查,規范和監督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落實食品安全制度,并對平臺上經營的食品進行抽樣檢驗。發現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存在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報告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現嚴重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
第十三條 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對平臺上的餐飲服務行為及信息進行動態監測檢查,并公布檢查結果,發現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即停止為其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
(一)未經許可或者未備案從事經營的;
(二)經營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三)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
(四)因涉嫌食品安全犯罪被立案偵查或者提起公訴的;
(五)因食品安全相關犯罪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的;
(六)因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被公安機關拘留或者給予其他治安管理處罰的;
(七)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作出吊銷許可證、責令停產停業等處罰的;
(八)其他嚴重違法行為。
第十四條 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及其分支機構、自建網站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依法記錄網絡訂單信息,包括食品的名稱、下單時間、送餐人員、送達時間以及收貨地址,信息保存時間不得少于六個月。
第十五條 第三方平臺提供者、自建網站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投訴舉報處理制度,公開投訴舉報方式,對涉及消費者食品安全的投訴舉報及時進行處理,并將投訴處理、違法違規等信息記入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檔案。
第十六條 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建立消費者權益保障體系,發生食品安全糾紛時應當及時調解,督促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及時賠償因食品安全問題所導致的消費者損失。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由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賠償。第三方平臺提供者賠償后,有權向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追償。
第十七條 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檢查、食品安全案件調查處理、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等工作,依法依規在信息查詢、交易數據提取、停止交易服務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
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依法依規分別于每年1月和7月向住所地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送平臺內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身份信息。
第十八條 鼓勵第三方平臺提供者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建立開放數據接口等形式的自動化信息報送機制,聯合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推進“互聯網+明廚亮灶”工作,公示公開食品操作加工過程、餐飲環境衛生狀況等,主動接受消費者監督。
第三章 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
第十九條 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具有實體經營門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或者備案證,經營項目應當與其許可或者備案項目一致,并按照許可或備案的經營范圍從事食品經營,不得超范圍經營。
未取得合法資質,無實體門店,實際經營地址、經營項目等與許可或備案證載明不一致的,不得從事網絡餐飲服務活動。
第二十條 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自開展網上經營活動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食品小經營店從事網絡餐飲經營或網絡餐飲經營情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在從事經營活動或變化后十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備案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一條 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依法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隱患排查長效機制,定期開展食品安全自查自糾。
第二十二條 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嚴格按照食品安全標準、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等加工制作餐飲食品,并遵守下列要求:
(一)在許可或備案證載明的地址開展經營活動,加工場所應整潔、衛生,加工制作數量應與加工制作條件相適應,不得將訂單委托其他食品經營者加工制作;
(二)制定并實施原料控制要求,做好食品原料索證索票和進貨查驗記錄,不得采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及原料,不得加工使用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三)保證設施、設備運轉正常,定期維護食品貯存、加工、清洗消毒等設施設備,定期清洗和校驗保溫、冷藏和冷凍等設施、設備;
(四)從業人員符合健康衛生要求;
(五)按照網絡訂單制作網絡銷售的餐飲食品,與實體店銷售的餐飲食品質量安全保持一致;
(六)應及時分裝打包配送,對配送有保鮮、保溫、冷藏或者冷凍等特殊要求的食品,應當采取能保證食品安全的保存、配送措施并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設備;
(七)在不改變食品性狀的前提下,選擇合適的食品容器、餐具、包裝材料和包裝方式,應減少一次性餐飲具的使用,餐飲具不能回收的,宜使用可降解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裝材料;
(八)應當使用封簽或者一次性封口包裝等方式對配送的食品進行封裝;
(九)不得經營非法野生動物、長江等禁捕區域非法漁獲物,不得銷售或者提供法律法規禁止交易及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餐飲食品;
(十)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三條 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規定在自建網站首頁顯著位置或者第三方平臺的經營活動主頁面醒目位置,公示其營業執照、許可證或者備案證、食品安全風險等級等信息。公示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圖像清晰,內容發生變更時及時更新。禁止借用、冒用證照及提供虛假信息。
自行終止網絡餐飲服務活動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在其網站首頁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終止網絡餐飲服務公告等有關信息,并采取合理、必要、及時的措施保障消費者和相關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四條 鼓勵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實施“互聯網+明廚亮灶”,利用自動識別、智能抓取等信息化手段提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并將食品來源、加工制作過程等進行網上公示,主動接受監管部門和社會監督。鼓勵有條件的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建設標準化食品安全(智能)快檢室。
第四章 入網服務提供者
第二十五條 入網服務提供者應當自開展入網服務活動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 入網服務提供者應當承擔相應的食品安全責任,留存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許可或者備案信息等資質證明文件,如實記錄并及時更新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信息,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查處網絡餐飲服務食品經營違法行為。
入網服務提供者發現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有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向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五章 配送管理
第二十七條 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應建立并持續完善配送服務相關制度,加強送餐人員食品安全培訓和管理,保證配送服務質量和安全。委托其他送餐單位送餐的,應當委托具備相應食品安全保障能力的主體,建立配送合作商管理制度,加強對委托配送主體的管理和指導,強化監督和考核,建立不合格配送商懲戒和退出機制。送餐單位應當加強對送餐人員的食品安全培訓和管理。
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應建立并及時更新送餐人員檔案,記錄專(兼)職送餐人員姓名、聯系方式、食品安全培訓考核、上崗工作情況等信息。培訓考核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兩年。
第二十八條 網絡餐飲服務配送食品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送餐人員應保持個人衛生,使用安全、無害的配送箱(包)等容器,保持容器清潔,并定期清洗消毒;
(二)配送的食品應有封簽或者一次性封口包裝袋等方式封裝,并隨附標注制作時間、保質期或者食用時間提示、經營者名稱和聯系方式等信息的單據;
(三)配送具有保鮮、保溫、冷藏或者冷凍等特殊要求食品,應當采取保證食品安全的措施;
(四)配送過程中,直接入口食品和非直接入口食品、需低溫保存的食品和熱食品應分隔,防止直接入口食品污染,并保證食品溫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九條 送餐人員配送前應仔細核對食品,檢查食品外包裝的完整性和清潔度,對包裝破損、污染的食品不得配送,對未按照規定封裝或者封簽、封口損壞的食品,有權拒絕配送。消費者在接收時發現配送的食品未按照規定封裝或者封簽、封口損壞的,有權拒絕簽收。
第三十條 鼓勵高等院校、醫院、寫字樓等網絡訂餐較集中的場所為設置餐飲配送無接觸存取設施提供便利。鼓勵推行電子封簽和無接觸性配送,無接觸存取設施應當定期清潔、消毒、維護。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依規對本行政區域內網絡餐飲服務活動實施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行為,建立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入網服務提供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記錄日常監督檢查、違法查處、約談等信用信息。
第三十二條 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入網服務提供者存在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管轄權限依法進行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跨區域協作配合,建立健全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機制,完善線索通報、案件移送、信息共享、結果通報等制度,做好調查取證、案件移送、處理結果反饋等工作。
第三十四條 鼓勵建立健全騎手義務監督員聘任制度,鼓勵消費者、餐飲行業協會、新聞媒體及社會組織參與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營造共治氛圍。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對法律責任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