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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濱州:《中小學生集中就餐飲食健康管理條例》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24-11-22  來源:濱州人大
核心提示:為了保障中小學生集中就餐飲食健康,加強中小學校、校外配餐機構、校外托管機構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山東省食品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濱州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濱州市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66號)

《濱州市中小學生集中就餐飲食健康管理條例》已于2024年10月31日經濱州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9次會議通過,并于2024年11月20日經山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準,現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濱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11月21日

濱州市中小學生集中就餐飲食健康

管理條例

(2024年10月31日濱州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9次會議通過 2024年11月20日山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三章  食品安全管理

第四章  營養健康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中小學生集中就餐飲食健康,加強中小學校、校外配餐機構、校外托管機構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山東省食品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中小學校、校外配餐機構、校外托管機構向中小學生提供集中就餐服務的行為和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中小學校是指普通中小學校、中等職業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專門學校。
本條例所稱校外托管機構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校外開辦的,受中小學生監護人的委托,在校外固定場所,在非教學時間段,為中小學生提供接送、看管、休息、用餐等課后托管服務的機構。
本條例所稱校外配餐機構是指根據中小學校、校外托管機構的訂購需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場所的集體用餐配送單位。
第三條  中小學生集中就餐飲食健康管理遵循以人為本、分類監管、社會共治、安全與健康并重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中小學生集中就餐飲食健康管理協調機制,統籌推進中小學生集中就餐飲食健康管理工作,研究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本轄區內為學生提供集中就餐服務的中小學校、校外配餐機構、校外托管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教育主管部門負責中小學生集中就餐飲食健康管理的統籌協調工作,指導、監督學校加強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組織開展校園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指導中小學校、校外配餐機構、校外托管機構開展食源性疾病預防和營養健康工作。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中小學校、校外配餐機構、校外托管機構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民政、財政、自然資源規劃、住房城鄉建設、應急管理、行政審批服務、消防救援等部門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中小學生集中就餐飲食健康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勸阻、投訴和舉報。
第七條  新聞媒體應當依法開展中小學生集中就餐飲食健康公益宣傳,對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鼓勵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人民團體和其他社會組織協助做好中小學生集中就餐飲食健康管理相關工作。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八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設立校外托管機構,應當依法辦理營業執照。
校外托管機構變更登記內容的,應當依法到原登記機關辦理相應的變更事項,經營場所發生變更的,原登記機關應當及時通報教育、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等部門。
第九條  中小學校、校外配餐機構、校外托管機構為學生提供集中就餐服務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校外配餐機構應當取得集體用餐配送單位資質。
第十條  中小學校食堂、校外托管機構從業人員,應當無性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害等違法犯罪記錄,沒有精神性疾病、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可能影響學生健康與安全的疾病。
中小學校食堂、校外配餐機構、校外托管機構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上崗,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從業人員的健康證明應當在工作場所顯著位置統一公示。
第十一條  新建中小學校應當根據學生就餐需求配建食堂;已建成的中小學校不能滿足學生集中就餐需求的,應當創造條件改建、擴建食堂;不具備配建條件的,可以采用集中配餐方式供餐。
第十二條  縣(市、區)教育主管部門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嚴格按照招投標程序統一組織招標,選定中標校外配餐機構,并向社會公布。
采用集中配餐方式供餐的中小學校應當組織本校管理人員和家長代表,從縣(市、區)教育主管部門公開招標選定的校外配餐機構名單中,投票選定本校的校外配餐機構,并進行實地考察??疾旌细窈?,中小學校應當與校外配餐機構簽訂合同,并在十日內報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門備案,教育主管部門及時通報同級衛生健康、市場監管部門。
第十三條  中小學校應當在每學期開學后十日內對本校學生在校外托管機構的托管情況進行統計,并將校外托管機構信息報教育主管部門。
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校外托管機構信息通報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等部門。
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等部門在職責范圍內對校外托管機構進行監管。

第三章  食品安全管理

第十四條  中小學校應當將食品安全作為學校安全工作的重要內容,實行校長負責制,建立健全并落實有關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定期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隱患排查。
中小學校應當明確食品安全管理部門,配備專職或者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明確相關工作職責,并加強培訓和考核。
中小學校應當建立食材快檢制度,對食材開展安全檢測。
第十五條  中小學校應當建立學校負責人集中就餐陪餐制度,做好陪餐記錄,及時發現和解決集中就餐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主動邀請學生家長參與陪餐,聽取對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等方面的意見建議。
中小學校應當舉辦學校食堂開放日活動,接受學生家長及社會各界監督。
第十六條  中小學校、校外托管機構組織學生集中就餐應當履行下列管理義務:
(一)就餐環境、餐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應當符合衛生、食品安全要求,實行分餐制;
(二)建立食品留樣制度,并配備食品留樣的專用容器和設施;
(三)防塵防鼠防蠅等設施、設備配備齊全,并定期維護更新;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食品安全義務。
校外托管機構需要配餐的,應當向取得集體用餐配送單位資質的機構采購配餐服務。
第十七條  中小學校、校外配餐機構、校外托管機構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采購食品和原料,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如實、準確、完整記錄并保存食品進貨查驗、食品銷售等信息。
中小學校應當參加縣(市、區)教育主管部門組織的大宗食品公開招標、集中定點采購活動,簽訂采購合同時應當明確供貨者食品安全責任和義務。
第十八  中小學校、校外配餐機構、校外托管機構使用直接接觸食品的包裝材料、容器等食品相關產品,應當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查驗供貨者的資質證明、產品合格證明等文件,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相關產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十九條  中小學校、校外配餐機構、校外托管機構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采用新鮮食材即時加工制作,確保食品安全、營養、健康。
校外配餐機構應當當餐分裝配送,并在包裝、容器或者配送箱上標注供餐單位信息、加工時間和食用時限等信息,確保供餐安全。
第二十條  中小學校、校外配餐機構、校外托管機構應當通過網絡視頻或者透明玻璃窗、玻璃墻等方式,公開食品加工制作過程。鼓勵采用互聯網等信息化手段,加強對食品來源、采購、加工制作全過程的監督。
第二十一條  發生集中用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時,中小學校、校外配餐機構、校外托管機構應當采取下列措施:
(一)積極協助醫療機構進行救治;
(二)停止供餐,并按照規定向所在地教育、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等部門報告;
(三)封存導致或者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用具、設施、設備和現場,并按照相關部門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四)配合教育、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等部門進行現場調查處理;
(五)配合相關部門對用餐學生進行調查,加強與家長聯系,通報情況,做好溝通引導工作。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對食品安全事故隱瞞、謊報、緩報,不得隱匿、偽造、毀滅有關證據。

第四章  營養健康管理

第二十二條  中小學校應當加強營養健康宣傳教育,在全民營養周、中國學生營養日、全國碘缺乏病防治日等重要時間節點,開展相關科學知識普及和宣傳教育活動。
中小學校應當將營養健康知識納入健康教育教學內容,通過主題班會、課外實踐等形式開展經常性宣傳教育活動。
第二十三條  中小學校、校外配餐機構、校外托管機構應當配備專職或兼職營養指導人員,對膳食營養均衡等進行咨詢指導,推廣科學配餐、膳食營養等理念。
第二十四條  中小學校、校外配餐機構、校外托管機構從事營養健康管理的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要求,定期接受培訓,學習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相關法律、法規和其他相關專業知識。
第二十五條  鼓勵中小學校開展營養與健康學校建設工作,全面提升學生健康水平。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對營養與健康學校建設工作進行技術指導,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營養與健康學校評估工作。
第二十六條  中小學校、校外配餐機構、校外托管機構應當根據衛生健康部門發布的學生餐營養指南等標準,科學制定供餐食譜,加工制作食品應當控油、限鹽、減糖,合理烹調。
有條件的中小學校應當每周公布學生餐帶量食譜和營養素供給量。
第二十七條  中小學校應當培養學生健康的飲食習慣,加強對學生營養不良與超重、肥胖的監測、評價和干預,利用家長學校等方式對學生家長進行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相關知識的宣傳教育。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辦理食品經營許可,采用自行配餐方式向中小學生提供集中就餐服務的,由市場監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中小學生集中就餐飲食健康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學前教育機構幼兒集中就餐飲食健康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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