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教發〔2024〕41號
關于印發《湖南省中小學校
食堂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州及縣市區教育(體)局、財政局、衛生健康委(局)、市場監管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學生餐”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中小學校園食品安全和膳食經費管理等工作要求,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我省中小學校食堂管理,我們對《湖南省中小學學生食堂管理辦法》(湘教發〔2018〕30號)進行了修訂,制定了《湖南省中小學校食堂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湖南省教育廳
湖南省財政廳
湖南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9月30日
(此件主動公開)
湖南省中小學校食堂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全省中小學校食堂管理,提升餐飲服務質量、食品安全和營養健康保障水平,維護學生合法權益,促進學生健康成長,規范學校食堂經營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餐飲服務通用衛生規范》《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小學校食堂,是指設于中小學校園內,供學校學生、教職員工等集中就餐的專用場所。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湖南省公辦中小學校(含公辦中等職業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幼兒園)食堂以及校外供餐模式管理,民辦學校(含中等職業學校、幼兒園)食堂參照執行。實施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學校食堂,按國家和省級相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四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統籌指導全省中小學校食堂的日常管理工作。市州、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是本級中小學校食堂管理的責任主體,應在本級政府統籌領導下,履行對本級中小學校食堂(以下簡稱學校食堂)管理的主管責任。
第五條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學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依法查處涉及學校的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建立學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及時向同級教育行政部門通報學校食品安全相關信息;對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進行抽查考核,指導學校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和宣傳教育;依法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學校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
第六條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校園食品安全風險和營養健康監測;對學校提供營養指導,開展適應學校需求的營養健康專業人員培訓;指導學校開展食源性疾病預防和營養健康的知識教育,依法開展相關疫情防控處置工作;組織開展食品安全事故醫療救治和流行病學調查。
第七條 財政部門要充分發揮公共財政職能,會同教育行政部門加強資金保障與監管,為保障學校食堂公益性提供必要條件。
第八條 中小學校應履行學校食堂管理主體責任,學校法定代表人是學校食堂管理第一責任人。各級中小學校應建立學校食堂管理領導小組,按規定配備食堂管理人員,明確工作職責,負責學校食堂管理;應成立膳食營養與食品安全管理委員會,由學生、家長、社區(村)代表為主,學校領導和具體管理人員等組成,參與和監督供餐質量、食品安全、膳食營養保障、檢查評議等工作。
第三章 總體目標與要求
第九條 以建設標準化食堂為目標,市州、縣市區應參照湖南省地方標準制定標準化食堂建設的實施方案,推動建設學校食堂“互聯網+明廚亮灶”監管平臺,按照標準配備相應的設備設施和從業人員,加大對學校食堂改造及獎補的投入力度,足額保障食堂建設經費。
第十條 學校食堂應堅持以下基本原則:
(一)持證開辦原則。學校開辦食堂應以學校法定代表人作為申請人,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方可經營。
(二)因地制宜原則。中小學??筛鶕嶋H情況選擇自主經營(含勞務外包,以下簡稱自營)、委托經營(以下簡稱托管)、校外供餐(含集約化供餐)模式。具備自營條件的學校食堂原則上自營,已經托管的要收回自營。確不具備食堂經營條件的,要嚴格論證、審慎選擇校外供餐模式。
(三)公益優質原則。學校食堂嚴格遵循“非營利”和“優質優價”要求,切實加強食堂管理,為師生提供營養可口的伙食。凡政府利用財政性資金投資建設的中小學食堂房屋、設備等固定資產實行零租賃、零折舊。
(四)自愿選擇原則。尊重學生、家長就餐意愿,原則上寄宿生在學校食堂就餐,走讀生自愿。
第十一條 學校食堂應建立并落實以下制度:
(一)信息公開制度。學校食堂應在醒目位置公示相關證照、制度、人員信息及職責、采購信息、投訴舉報電話等內容。
(二)陪餐制度。學校相關負責人應輪流陪學生就餐,收集意見并做好陪餐、評餐記錄。
(三)合作企業評價與退出制度。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根據評價考核和滿意度測評結果,及時更換不符合要求的合作企業。
(四)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學校應建立健全風險可控、嚴密有效的食品安全管控制度,抓好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和食品加工制作全過程管控。
(五)食堂安全保衛制度。嚴防火災、盜竊、投毒、燃氣爆炸等危及學校食堂安全的事件發生。
(六)從業人員管理制度。落實入職查詢、健康體檢和培訓考核制度,定期組織培訓和考核。
(七)滿意度測評制度。每月由膳食與食品安全管理委員會牽頭,對飯菜質量、衛生情況及服務質量等進行滿意度測評,公開測評結果。年度綜合評價滿意度須達到80%以上。
(八)帶量食譜制度。學校食堂應以改善學生營養、增強學生體質為目標,制定品種多樣、數量充足、成本合理、結構科學、營養均衡的帶量食譜,并每周公示和更換。
(九)文明用餐制度。落實“光盤行動”,反對浪費,督促師生養成良好的用餐習慣。
(十)出入庫管理制度。嚴格出入庫的檢查驗收,嚴防以次充好、以少充多的食材貨品入庫,嚴禁變質、過期食品入庫、出庫。
第四章 食堂經營及校外供餐管理
第十二條 自營食堂管理。具備自營條件的學校食堂原則上自主經營,獨立核算,嚴格控制食堂成本開支范圍。自營方式中提供勞務服務方與食品原輔材料供貨方不得為同一主體或相關利益人。自營食堂直接成本(即食材及原輔材料成本,下同)原則上不得低于伙食費標準的75%。規模在500人以下的學校食堂,直接成本不得低于70%。
第十三條 托管食堂管理。在校生規模較大、自主經營存在困難的非營養改善計劃學校,經本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后,可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托管服務企業。
市州、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嚴格履行監管責任和主體責任,制定食堂托管服務項目監管具體辦法,加強對食品安全、物資采購和供餐質量的監督與考核。托管食堂直接成本不得低于伙食費標準的70%,托管服務企業每學年的綜合滿意度不得低于80%,服務期間連續兩次綜合滿意度測評低于80%的不得續簽合同。
第十四條 校外供餐管理。市州、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是本級行政區域學校校外供餐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學校校外供餐企業公開招標,建立校外供餐單位名單,會同相關部門建立健全管理考核制度,配合開展監督檢查和食品安全事故應對工作。
不具備食堂供餐條件的學校從校外供餐企業名單中,投票選定校外供餐企業,并進行實地考察,考察合格后,學校應當與供餐單位簽訂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合同期原則上不超過1年,合同中應規定校外供餐直接成本占伙食費標準的比例下限,以保障校外供餐健康優質。
第五章 食堂采購索證溯源管理
第十五條 市州、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應依法依規建立大宗食材及原輔材料采購制度,通過公開招標等競爭性方式篩選出優質供應商,并加強對供應商的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食品采購應查驗、索取并留存由供貨方蓋章(或簽字)的采購憑證和產品合格證明文件,做到源頭可溯、有據可查。不得采購質量不合格、超過保質期和有腐敗變質或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或食材;不得采購法律法規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或食材。每次采購要有詳細的采購記錄備查。
第六章 食堂財務管理
第十七條 食堂財務應納入學校統一管理,實施財務會計電算化,實行專賬核算,強化內控監督,確保資金使用規范安全有效。
第十八條 學校是食堂伙食費的收費主體,收取伙食費應開具正規票據,繳入學校公用賬戶,嚴禁存入個人賬戶。餐費收支應建立學期使用計劃,每月財務收支公開,學期內結余款可用于下學期改善學生伙食,不得用于非食堂經營服務支出。
第七章 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
第十九條 學校應建立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制,成立以學校法定代表人為組長的應急處置領導小組,制定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細化信息報告、人員救治、現場保護、證據保全、危害控制、事故調查、善后處理、輿情應對等具體措施,并定期組織應急演練。
第二十條 發生食品安全突發事件后,學校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第一時間將情況分別向上級和本級教育、市場監督、衛生健康等部門報告,并在屬地政府和上級教育行政部門調度下,積極協助醫療機構救治病患,主動配合相關部門開展調查處理;同時,對共同用餐的人員進行排查,及時與有關學生家長聯系,做好思想穩定工作,防止事態擴大。應及時停止供餐,封存留樣食品、相關原料和加工現場,在相關調查工作完成前不得解除封存。
第二十一條 任何學校和個人不得遲報、漏報、瞞報食品安全突發事件信息。
第八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會同發改、公安、財政、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等部門,建立監管常態化機制,注重發揮家長委員會監督作用,督促指導學校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第二十三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制定學校食堂管理“責任清單、任務清單、考核清單”,將學校食堂管理工作作為教育行政部門年度考核內容和學校工作考核指標。
第二十四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建立健全學校食堂財務工作5年全覆蓋審計制度,定期開展專項審計。
第二十五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建立與市場監管、衛生健康等部門的信息溝通、聯合督查等協同工作機制,學校要對各項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定期開展自查。鼓勵有條件的學校定期進行食品檢驗檢測和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開展食品安全自查,鼓勵探索推廣“智慧食堂”全過程監管信息系統。
第二十六條 學校應制定食堂風險防控清單,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機制,及時發現并消除食品安全隱患,防止發生食品安全事故。
第九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通過虛報、冒領、套取等手段,擠占、挪用、貪污學生伙食費或食堂經費的。
(二)強制學生搭餐,或者通過食堂向學生亂收費的。
(三)設立“小金庫”,直接或采取弄虛作假方式在食堂經費中列支學校公共開支或教職工獎金福利、津補貼、招待費及其他非食堂經營服務支出等費用的。
(四)以收取管理費、折舊費等名義從學校食堂牟利、增加食堂成本的。
(五)在食堂管理中為他人謀利、搞利益輸送或以權謀私的。
(六)學校以任何形式收取托管企業租金或接受無償服務的。
(七)學校食堂采購偽劣、農藥殘留超標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及農產品,損害學生身心健康的。
(八)食堂違規承包,大宗食品、食材采購程序不合規合法的。
(九)有其他違規違紀違法行為的。
第二十八條 對疏于管理、失職失責、玩忽職守,導致學生發生食堂用餐食物中毒事故,或發生食堂食品安全事故后遲報、漏報、瞞報造成嚴重不良后果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黨紀政務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和有關責任人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九條 將地方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門履責情況納入教育督導考評指標,政府公益性責任、管理責任履行不力的單位,對單位主要領導及相關責任人嚴肅問責。
各級教育、市場監管、衛生健康等部門在學校食堂經營管理過程中有違規違紀、失職失責行為的相關責任人員,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黨紀政務規定,給予相應的處分;學校在學校食堂經營管理過程中因違規違紀、失職失責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規追究學校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責任;校園食材供應商、校外供餐企業和托管服務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社會危害較大,受到較重行政處罰的,應按規定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取消供餐資質。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市州、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應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湖南省中小學校食堂管理標準
附件
湖南省中小學校食堂管理標準
為進一步明確湖南省中小學校食堂管理具體要求,實現管理的標準化精細化,根據《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學生餐營養指南》等規定要求,以及湖南省中小學校食堂管理經驗和實際,特明確以下標準供市州、縣市區及中小學校遵照執行。
一、關于供餐條件配備
人員配備要求。學校應明確學校負責人為食品安全總監,總務部門負責人為食品安全員;配置專職(兼職)營養指導員;原則上,供餐食堂從業人員與食堂就餐人數配備比例不低于1:100;不足100名學生的村小和教學點,每校至少配備1名食堂工作人員。幼兒園從業人員與兒童配備比例,提供每日三餐一點的托幼機構應為1:50,提供每日一餐二點或二餐一點的托幼機構應為1:80。應定期組織開展從業人員培訓和考核,每年一般不少于40課時,每半年對食堂從業人員進行一次食品安全、營養配餐、消防安全、職業道德和法治教育等方面的培訓考核。
設施設備配備要求。辦學規模在500人以上的學校應逐步按照標準化食堂要求配備相應的設備設施;辦學規模在500人以下的學校食堂必須配備消毒柜、留樣柜、冷藏(凍)柜、保潔柜、三防(防鼠、防蠅、防塵)設施等設備設施。
餐(飲)具配備要求。學校食堂原則上應提供統一的餐(飲)具并做好集中清洗消毒,因條件受限無法提供、由師生自帶餐(飲)具的,應指導督促做好自帶餐(飲)具清洗消毒工作,避免引發食品安全事故。
二、關于學生餐營養膳食
食材要求。鼓勵食材供應本地化,滿足食物多樣、合理搭配,提倡使用營養價值較高的畜禽肉蛋奶類食品、新鮮蔬菜水果、大豆及其制品和谷薯雜豆類食品等,避免提供高鹽、高油及高糖的食品。烹調方式減少煎、炸、熏、烤等可能產生的不健康物質。烹調油應使用多種植物油,并定期更換品種,少使用調和油(調和油原則上不超過用油量的10%)與凍品(凍葷類食材原則上不超過葷類食材總量的10%)。出于學生營養健康考慮,學校食堂必須使用新鮮、安全、營養的食材,不得使用轉基因油、預制菜、保健食品、含乳飲料及相關文件明令禁止的食品。嚴禁使用非食用物質加工制作食品。
供餐方式要求。提供多樣化選擇,如早點、課間餐、午點餐、寄宿制學校的夜點餐、定制化服務窗口等,但定制化服務窗口僅作補充,不宜超過大餐窗口的10%。倡導學校按需供餐,通過采取小份菜、半份菜、套餐、自助餐等方式,制止餐飲浪費。
三、關于財務管理
建立完善食堂收費機制。市州、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共同制定本級行政區域學校食堂價格區間,并定期動態調整。學校應根據帶量食譜,按照成本補償原則,合理確定學生食堂供餐價格,確保學生餐費明顯低于社會同類餐飲價格,嚴禁學校以任何名義和方式從學生食堂牟利。根據市場行情及成本變化情況,學校需要調整價格的,應在征求學生、家長、膳食與食品安全管理委員會意見的基礎上,報上級有關部門審批后,供餐價格可在區間內做適當調整。學生食堂飯菜一律實行明碼標價,并將每周帶量食譜及原材料來源、數量、價格進行公示。
食堂餐費管理。對各級財政安排的補助資金必須設立專門臺賬,明細核算,師生繳納的伙食費等資金嚴禁存入個人賬戶。學校食堂餐費(含包餐制)收支需建立相應的退費管理機制,據實結算,每學年的剩余餐費需實施退費或結存在學生餐卡上,畢業時一次性清算退費。學生因休學、轉學等原因剩余的餐費,需及時實施退費。
四、關于食堂采購管理
選擇供應商應通過競爭性方式。對選擇食堂以勞務外包的模式自營、托管的學校,采購服務企業時,需根據教育、財政、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等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通過政府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公開招標,市州、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應按屬地管理原則,對招標過程實施監管。市州、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應按屬地管理原則,建立大宗食品及原輔材料招標制度,合理確定采購人,逐步對米、面、油、肉、蛋、奶、蔬菜等大宗食品供應,通過公開招標等競爭性方式篩選出優質供應商。大宗食材配送商應有獨立民事承擔能力、有較強經濟實力、有完善的食品分揀場所、有專門的食品安全檢測室及相應配送能力。鼓勵探索采用框架協議采購方式實施,總體應達到降低成本、等值價優的目標要求。營養改善計劃地區和學校的招標采購政策按照國家、省級有關文件規定執行。學校規模較小或地處偏遠農村等條件受限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可自行探索適合學校食堂管理的新模式(如采取區域性“1+N”打包招標模式,或“中央廚房+衛星廚房”模式)。
五、關于食堂公示
學校食堂應根據實際制訂相關制度并公示如下信息:學校法定代表人第一責任人制度、食品安全總監職責、食品安全員守則、膳食與食品安全管理委員會制度、繳費陪餐制度、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查制度、食品留樣制度、膳食經費管理制度、食品安全應急預案、食品經營許可證、從業人員健康證、食堂包保責任人信息、舉報投訴電話、帶量食譜、食品食材價格、大宗物資采購情況、食堂經營收支情況等。
六、關于自營食堂管理
學校自營食堂應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并向本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后方可供餐。學校食堂新建、改建、停辦或變更經營模式,應向本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市場監管部門備案,并向原發證單位提出申請,辦理相關手續。在過渡期內的食堂,由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的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供餐。
市州、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應會同本級財政部門指導和督促學校建立學校自營食堂財務制度,配備專(兼)職財務人員。
七、關于托管食堂管理
中標企業應當在食堂所在縣(市、區)取得食品經營許可,不得將學校食堂經營進行分包和轉包,應嚴格按照經營許可項目在許可有效期內開展經營,不得超范圍、超期限經營。被列入違法失信名單的企業不得托管學校食堂。
凡實行餐飲托管服務的學校,應與托管服務企業簽訂規范合同,明確雙方權益和責任,合理確定服務期限,對食品安全、質量、價格、利益空間等載明實質性條款,并將“不得對托管服務的學校食堂進行分包、轉包”和“一年內在省級層面開展的學校食品安全專項檢查中,被連續通報兩次以上(含兩次)的合作企業,在終止其服務合同的同時,三年內該企業不得向省內學校供餐或托管服務學校食堂”等內容寫入合同(協議)之中。托管服務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三年,原則上一年一簽;學校應根據綜合滿意度測評及相關考評結果確定是否繼續履行合同。托管服務企業應投保食品安全責任保險。
托管服務企業除符合通用要求外,其管理還應由學校建立托管服務管理制度。托管服務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托管服務企業的食品經營許可情況、與托管服務企業簽訂的食品安全責任協議、托管服務企業評價和退出制度(機制)、托管服務企業的食品安全義務和責任、定期對托管服務企業食品安全進行檢查的規定、發現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及時制止并立即報告,發生食品安全事件后能夠保障供餐的應急管理措施等要求。學校和托管服務企業均應按要求配備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托管服務企業應在學校食堂所在地的區縣取得食品經營許可。托管服務企業的經營規模和食品安全風險防控能力應與擬托管學校食堂的經營面積、經營項目、供餐人數等相匹配。
跨省托管服務學校餐飲的企業,應在學校食堂所在地和營業執照標注的住所或主要經營場所所在地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并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學校食堂托管企業變化或經營形式發生變化應當申請變更食品經營許可。
八、關于校外供餐管理
學校應當安排專人負責配餐食品的查驗和分發。應當查驗成品“食安封簽”,查看制作時間、食用時限、運輸條件、保存條件,并對供餐單位提供的食品隨機進行外觀和溫度(熱食成品溫度是否在60℃以上)查驗,落實食品留樣規定和陪餐制度。
需要現場分餐的,應當建立分餐管理制度。在教室分餐的,應當保障分餐環境衛生整潔,操作規范。不能即時分發的,應當采取熱藏貯存。
九、關于合作企業管理
市州、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應建立合作企業準入、評價與退出機制。各級應分別建立校園食材供應商、校外供餐企業和托管服務企業的準入與退出管理制度;建立學校合作企業資料庫,并定期對合作企業進行評價考核,評價考核每年不少于一次;對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不到位、多次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學校合作企業,要及時終止合同(或協議),并報告屬地市場監管、教育等部門。對抽檢不合格或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學校合作企業,要加強管理,根據實際情況采取責令整改或終止合同(或協議)等措施,并報告屬地市場監管、教育等部門。
十、關于應急處置
市州、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接到學校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立即趕往現場協助相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督促學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并向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告。學校發生食品安全事故需要啟動應急預案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立即向同級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告,按照規定進行處置。
市場監管部門會同衛生健康、教育等部門依法對食品安全事故進行調查處理,對調查處理情況進行發布??h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到報告后應當對事故現場進行衛生處理,并對與事故有關的因素開展流行病學調查,及時向同級市場監管、衛生健康等部門提交流行病學調查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