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陜西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以下簡稱地方標準)管理工作,落實“最嚴謹的標準”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食品安全標準管理辦法》(國家衛生健康委第10號令)、《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備案工作的通知》(國衛辦食品發【2024】3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制定地方標準應以保障公眾身體健康為宗旨,以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為依據,充分考慮地方食品特點和飲食習慣,做到科學合理、安全可靠、公開透明。
第三條 地方標準立項、起草(修訂)、審查、批準、發布、實施等活動,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地方標準的立項、制定(修訂)、發布工作,根據需要組織開展地方標準宣貫、跟蹤評價、清理、解釋和咨詢等工作,對地方標準的科學性、合法性和社會穩定性負責。
第五條 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牽頭組織成立陜西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審評委員會(以下簡稱標委會),負責審評地方標準,提出實施地方標準的意見建議,研究解決地方標準實施中的重大問題。標委會下設秘書處,承擔標委會的日常工作秘書處設在陜西省衛生健康監督中心。
第六條 陜西省衛生健康委綜合專家庫內設食品安全和營養健康專家子庫(以下簡稱專家庫),專家庫由醫學、農業、食品、營養、生物、環境等方面專家組成。主要職責是協助制定(修訂)地方標準,參與地方標準的審查和論證等工作。
第七條 地方標準包括地方特色食品的產品標準、地方特色食品的生產經營規范標準、使用現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不能檢測的地方特色食品標準中指標的檢驗方法標準等。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包括通用標準)已經涵蓋的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農藥獸藥殘留、列入國家藥典的物質(列入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物質目錄的除外)等不得制定地方標準。地方標準不得與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交叉、重復和矛盾。
第八條 批準發布的地方標準屬科技成果,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標準起草人給予激勵。
第九條 縣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按照職責對食品安全標準相關工作提供人員、經費等方面的保障。
第二章 立項
第十條 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在制定地方標準制定(修訂)計劃前,應向社會公開征集立項建議。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均可以按要求提出立項建議。
第十一條 立項建議應包括要解決的主要食品安全問題、立項的背景和理由、現有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依據、可能產生的經濟和社會影響、地方標準候選起草單位等。
第十二條 秘書處組織專家對地方標準立項建議予以初審。對通過初審的立項建議,秘書處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和審評審評通過的立項建議,報標委會審定批準后,納入年度地方標準制定(修訂)項目計劃。
根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證明食品存在安全隱患,或食品安全風險管理中發現重大問題,可以緊急增補地方標準制定項目。
第三章 起草
第十三條 秘書處采取委托、招標等形式,優先選擇具有相應技術能力的起草單位,并簽訂委托協議。協議應對工作進度、完成時限等作出規定。
地方標準制定(修訂)實行標準項目承擔單位負責制,對標準起草的合法性、科學性和實用性負責,并提供相關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依據和社會風險評估結果資料。
第十四條 地方標準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起草地方標準所需的技術能力;
(二)在承擔項目所涉及的領域內無利益沖突;
(三)能夠提供地方標準制修定(修訂)工作所需人員科研等方面的資源和保障條件;
(四)具備獨立法人資格;
(五)標準項目經費納入單位財務統一管理,單獨核算??顚S?。
第十五條 起草單位應成立由相關領域的專業技術人員組成的地方標準起草小組,按委托協議完成地方標準的起草工作。地方標準項目承擔單位應指定項目負責人,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并對標準的內容負責。項目負責人應當在食品安全及相關領域具有較高的造詣和業務水平,熟悉國內外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
第十六條 列入地方標準年度制定(修訂)計劃的項目在起草過程中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進行調整,如需延期或終止,起草單位應向秘書處提出書面申請,說明延期或終止的理由,經秘書處審核并報標委會同意后,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做出調整。
第十七條 鼓勵跨部門、跨領域的專家和團隊組成標準協作組參與地方標準起草、跟蹤評價和宣傳培訓等工作。
第十八條 地方標準內容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地方標準文本應參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格式要求。
地方標準應在科學論證的基礎上,以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及相關檢驗驗證結果為主要依據,參考國內外相關標準,并充分考慮我省食品產業發展水平和實際需要。
第十九條 地方標準編制說明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工作簡況,包括任務來源、協作單位、主要過程、主要起草人及其個人情況等;
(二)編制的原則和制定主要技術內容的依據,屬修訂的,應說明主要修訂的內容及原因;
(三)采用國際標準或國外標準先進程度等有關情況的說明;
(四)開展風險監測評估及檢驗驗證工作的,應說明相關情況和結果;
(五)與現行法律、法規、國家相關標準和產業政策等協調情況的說明;
(六)重大分歧意見的處理經過和依據;
(七)實施地方標準的要求和措施建議;
(八)其他應當予以說明的事項。
第二十條 起草單位應當深入調查研究,充分征求監管部門、行業協會學會、食品生產經營者等標準使用單位、有關技術機構和專家的意見。
第二十一條 起草單位應在規定時限內完成起草工作,并將地方標準草案連同編制說明、征求意見匯總處理表、申請審查報告、檢驗驗證結果等送審材料提交秘書處。
第四章 審查與公布
第二十二條 秘書處負責對送審材料的完整性、規范性、與委托協議的一致性進行審核,并從專家庫隨機抽取人員組成專家組,對地方標準草案的合法性、科學性、實用性、規范性、社會穩定性、與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及相關地方標準協調性、其他技術問題等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形成審查紀要。
專家組應由不少于7名的單數專家組成,地方標準起草的專家不得參加該標準的專家組審查。
審查紀要應如實記錄審查情況、審查結論以及對地方標準的主要修改意見,并附專家簽名。審查結論以不少于出席會議的四分之三以上專家同意為通過。
第二十三條 通過審查的地方標準,由起草單位按照審查意見進行修改,形成地方標準征求意見稿,由秘書處報標委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為30日。
未通過審查的地方標準,專家組應說明未通過的理由,起草單位應根據審查意見修改,再次報秘書處按程序辦理。
第二十四條 地方標準審查各環節產生嚴重分歧或發現涉及食品安全、社會風險等重大問題的,可組織專項審查,必要時終止標準制定(修訂)工作。
第二十五條 秘書處將收集到的意見反饋起草單位并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召開專家評審會。起草單位應根據相關意見完善地方標準征求意見稿,形成地方標準報批稿。對不予采納的意見應說明理由。報批稿由秘書處審核后提交標委會審議。報批材料包括:
(一)地方標準審批表;
(二)地方標準報批稿;
(三)編制說明、審查紀要、審查意見修改表;
(四)如系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制定(修訂)的地方標準,應有該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原文(復制件)和標準漢語譯文;
(五)征集意見匯總表及相應處理情況說明材料;
(六)需要提交的其它相關材料。
第二十六條 標委會審議通過的地方標準,以公告的形式發布,并在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網站予以公布,供公眾免費查閱下載。
第二十七條 地方標準編號由代號、順序號和年代號三部分組成。代號由字母“DBS”加上陜西行政區劃代號前兩位61加斜線組成,標準順序號與年代號之間的連接號為“-”字線。即DBS61/xxxx(四位順序號)-xxxx(年代號)。
第五章 實施和修訂
第二十八條 地方標準發布日期和實施日期之間應有不少于6個月的過渡期限。因保障公眾身體健康的需要或對我省經濟發展等有重大影響而亟需實施的地方標準除外。
食品生產經營者根據需要可以在標準公布后的過渡期內提前實施標準,同時應公開提前實施情況。
第二十九條 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市、縣(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相關責任單位對地方標準的實施情況進行跟蹤評價。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均可對標準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跟蹤評價結果應當作為地方標準制定(修訂)的依據。
第三十條 地方標準公布后,主要技術內容需要修訂時,修訂程序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立項、起草、審查與公布程序執行。
個別技術內容需作糾正、調整、修改時,以地方標準修改單形式修改。
對標準編輯性錯誤等內容進行調整時,通過公布標準勘誤加以更正。
第三十一條 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在地方標準公布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國家衛生健康委提交備案。
第三十二條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公布實施后,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廢止相應的地方標準,將廢止情況在網站公布并在30個工作日內報國家衛生健康委。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地方特色食品,指在我省部分地域有30年以上傳統食用習慣的食品,包括地方特有的食品原料和采用傳統工藝生產的、涉及的食品安全指標或要求現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不能覆蓋的食品。
第三十四條 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地方標準的解釋,標準解釋與地方標準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4年10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陜西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辦法》(陜衛監督發【2018】92號)同時廢止。
陜西省衛生健康委關于印發《陜西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辦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