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辦法》修訂的背景和必要性?
合理膳食、均衡營養是中小學生智力和體格正常發育的重要物質保障,是培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的重要物質基礎。為進一步健全完善長效管理機制,全面提升學生在校就餐質量和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市教委聯合市財政局、市場監管局、衛生健康委對《北京市中小學校食堂管理辦法(試行)》(京教勤〔2017〕36號)《北京市中小學校外供餐管理辦法(試行)》(京教勤〔2017〕38號)(以下簡稱《辦法》)進行了修訂和完善。
一是加強學生在校就餐管理,系統解決學校食堂和校外供餐矛盾問題的迫切需要。近年來,市、區教育行政部門通過完善政策制度、加大經費投入、強化監管力度等方式,努力為學生在校就餐創造條件,中小學校食堂和校外供餐管理水平得到有效提升,受到師生、家長的肯定和歡迎,但對標人民群眾對學生在校美好生活的期待還有一定差距。《辦法》已實施多年,需要結合國家對學生營養健康和校園食品安全工作的新要求,以及新出臺的法律法規制度,迭代完善學校食堂和校外供餐日常管理、監督檢查的制度設計,進一步作出全面的規范性要求。
二是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四個最嚴”要求,適應新時期學生在校就餐管理和食品安全工作新形勢新任務的實際行動。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學生在校就餐人數日漸增多,供餐形式日益多元,學生營養健康和食品安全引發的社會關注在不斷提升,必須高度重視,持續完善中小學校食堂和校外供餐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全面提升學生在校就餐質量和食品安全管控能力,切實維護廣大師生合法利益。
三是深入貫徹落實健康中國戰略,大力提升學生在校就餐營養健康水平的必然要求。讓孩子們在學校吃得安全、吃的健康、吃得營養、吃得放心,是辦好人民滿意教育的應有之義。新修訂的《辦法》認真落實健康中國戰略的具體要求,從加強營養健康監測、開展營養健康專業人員培訓、加強食品營養健康宣傳教育、公布學生餐帶量食譜等各方面作出了制度性安排,有利于培養學生健康的飲食習慣,引導學生科學營養用餐,更好地促進青少年學生健康成長。
二、《辦法》主要修訂了哪些內容?
重點針對以下10個方面進行了修訂和完善。
一是進一步明確了食堂和校外供餐管理原則?!掇k法》明確要求學校食堂無論是自主經營還是委托經營都要堅持公益性原則,不以營利為目的;校外供餐堅持質量管理原則,供餐企業應從學生健康成長出發,充分考慮不同年齡段學生的身體發育需求和季節特點,不斷健全完善質量管理體系,為學生提供品種多樣、結構合理、數量充足、營養豐富的飯菜。
二是進一步明確了組織管理方式。《辦法》明確學校食堂實行屬地管理,區教委是本區中小學校食堂和校外供餐管理的監管責任主體,負責轄區內學校食堂和校外供餐的行業管理和監督檢查;細化了教育、市場監管、衛生健康、財政、公安等部門的工作職責,建立相關部門分工負責的工作機制;明確學校書記、校長是食堂和校外供餐管理第一責任人,對學校食堂管理和校外供餐工作負總責,進一步壓實管理責任。同時,要求學校建立食堂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成立膳食委員會、實行食堂管理工作專題會議制度,完善多方共商、共議、共同監管的管理機制,回答了“做什么、誰來做、怎么做”等問題。
三是進一步明確了經營管理方式?!掇k法》明確具備食堂供餐條件的學校,應當采用自主經營方式供餐;在校學生規模較大、就餐學生較多、自主經營確有困難或不具備自營能力的學校,報區教委審核同意后,采取委托經營方式提供供餐服務;不具備食堂供餐條件的學校,由校外供餐企業供餐。
四是進一步強化了問題導向。針對當前學校食堂和校外供餐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招投標程序不規范、合同簽訂不規范、大宗食品采購不規范、飯菜定價機制不健全等問題,《辦法》從學校職責、校外供餐企業主體責任、食材采購、服務質量、應急處置、監督檢查、責任追究等關鍵環節提出了具體要求。明確校外供餐企業由區教委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和《北京市中小學校食堂和校外供餐采購招標工作指引》統一組織招標,公開選定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和集體用餐配送資質、能承擔食品安全責任、社會信譽良好的校外供餐企業,中標校外供餐企業名單要及時在區教委官方網站向社會公布;明確了選定的校外供餐企業準入有效時間不超過3年;明確學校要與中標企業及時簽訂內容完備、條款完整、形式規范的合同,并互相監督履約執行,合同約定合作時間不得超過3年。
五是進一步突出了分類監管?!掇k法》對自主經營食堂和委托經營食堂分別設置了單獨章節,提出了針對性的監管措施。自營食堂重點從財務制度、收支結算制度等方面,提出非營利性經營的具體要求;委托經營食堂重點從準入選擇、合同簽訂、退出機制等方面提出了具體要求。
六是進一步明確了采購管理要求?!掇k法》明確區教委要加強學校食堂采購需求管理,建立食堂大宗食品原材料招標制度和供應商準入制度,明確食材統一采購范圍。對米面油、肉蛋奶等均應納入集中采購范圍,通過公開招標、集中采購、定點采購等方式,確定具有食品經營許可證、信用記錄良好、具備承擔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優質供應商,建立穩定供應渠道。建立供應商退出和替補機制,加強動態考核。
七是進一步強化了安全管理要求?!掇k法》對食品安全責任制的落實、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的科普宣傳教育、食品安全應急演練以及《食品安全總監職責》《食品安全員守則》等作出了全過程規范。
八是進一步明確了人財管理要求?!掇k法》對從業人員管理以及食堂財務管理作出統一規范。要求建立關鍵環節崗位責任制,落實崗位職責;明確采購、倉庫管理、財務等崗位不得相互兼任;根據學生就餐規模和財政保障情況,合理配置食堂從業人員及進行日常培訓;明確采取委托經營方式的食堂,學生餐費應據實與經營企業結算,由學校按照代收費方式進行管理;要求學校食堂財務納入學校財務統一管理,實行專賬核算。
九是進一步明確了監督檢查要求。明確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與公安、財政、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等部門的溝通協調,加強對學校食堂和校外供餐企業的日常監管;加強對食堂財務審計;嚴格落實責任追究制度等。
十是進一步突出了北京本地特色。為切實保障學生在校用餐質量,《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第十三條要求:“中小學、幼兒園應當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每餐均應當有學校相關負責人與學生共同用餐。”新修訂的《辦法》明確提出學校除了要制定陪餐方案以外,每餐均應有校級領導(學校領導班子成員)與學生共同用餐。書記、校長在校期間無特殊情況應當陪餐;書記、校長因外出等原因不能陪餐的,應委托其他校級領導(學校領導班子成員)代替;同時,進一步明確陪餐人員要輪流選擇不同的班級進行陪餐,及時解決陪餐過程中發現和學生反映的餐食質量、數量、溫度、衛生、餐飲浪費等問題,并做好陪餐記錄;明確了陪餐人員餐費應與學生餐費標準一致,費用自理。校級領導(學校領導班子成員)陪餐將有助于推動學校領導更加重視學生餐飲質量的日常監管,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更好地保障學生在校用餐安全與營養健康。
三、《辦法》修訂主要依據哪些政策文件?
修訂起草《辦法》的主要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餐飲服務通用衛生規范》《“健康中國2030”規劃綱要》《營養與健康學校建設指南》《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校園食品安全守護行動方案(2020—2022年)》《中小學校財務制度》和《北京市教育委員會關于全面加強學校后勤管理工作的通知》《北京市教育委員會關于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學校食堂管理工作的通知》《北京市教育委員會關于統籌做好學校后勤安全管理與服務保障工作的通知》《北京市中小學幼兒園在校就餐質量提升三年行動計劃》等法律法規、規章和重要文件。
四、新修訂的《辦法》與原《辦法》相比,主要有哪些變化?
一是進一步強化了部門聯動。原《北京市中小學校食堂管理辦法(試行)》由市教委單獨印發,《北京市中小學校外供餐管理辦法(試行)》由市教委、市衛生計生委員會、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3個部門聯合印發。新修訂的《北京市中小學校食堂管理辦法》《北京市中小學校校外供餐管理辦法》由市教委、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市財政局、市公安局等5個部門聯合印發,強化了部門間的協同配合、齊抓共管,增強了監管力量。
二是進一步強化了學校和校外供餐企業的主體責任。新修訂的《辦法》明確提出學校書記、校長是食堂和校外供餐管理第一責任人,對學校食堂和校外供餐管理工作負總責,進一步壓實了管理責任;明確要求學校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定和健康中國戰略要求,建立健全相關制度;明確要求校外供餐企業應嚴格按照國家的法律法規及與服務學校的合同約定進行經營活動,切實承擔起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責任,定期向服務學校公開餐費收支情況,主動接受屬地教育、財政、市場監管、衛生健康、公安等部門及服務學校的監督檢查與管理。
三是進一步適應了國家的新要求。《辦法》根據國家相關部門對學校食堂和校外供餐管理的新要求,細化明確了統一規范標準,如:學校要按規定設立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建立學生帶量食譜制定與公示制度等;校外供餐企業應依法配備食品安全總監、有資質的食品安全員和專(兼)職營養指導員,明確崗位職責,定期接受食品安全、營養健康、衛生防疫培訓與考核;校外供餐企業應積極配合學校和家長委員會做好學生用餐滿意度調查,對學校、師生和家長反映的問題與意見建議及時改進,增強了制度的可操作性和可執行性。
五、如何理解委托經營食堂?
委托經營是指學校以招投標方式公開選擇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能承擔食品安全責任、社會信譽良好的餐飲服務單位或者符合條件的社會餐飲管理單位,將學校食堂委托其經營,受托方按合同約定經營學校食堂并承擔責任的經營方式。
六、學校應當以何種方式確定委托經營食堂的經營方?
學校應當以招投標擇優選擇的方式公開選擇食堂委托經營方。經營方必須是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設有食品安全管理機構,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品安全總監,至少配有1名具備資質的營養指導人員(注冊營養師、營養配餐員、營養指導員等)或學生營養專員,建立食品衛生、安全生產、安全管理等制度,投保食品安全責任險,在中國政府采購、信用中國、中國裁判文書等網站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未被列為嚴重違法失信的,具備經營能力、能承擔食品安全責任且社會信譽良好的餐飲服務單位或者符合條件的餐飲管理單位。
七、學校如何選擇為本校供餐的校外供餐企業?
校外供餐企業由區教委依照招投標工作流程統一組織招標,公開選定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和集體用餐配送資質、能承擔食品安全責任、社會信譽良好的校外供餐企業。中標校外供餐企業名單在區教委官方平臺向社會公布。
有校外供餐需求的學校從區教委官方平臺公布的校外供餐企業名單中,投票選定為本校供餐的校外供餐企業。具體選擇程序是:成立由學校(2人)、家長委員會成員(不少于5人)、家長代表(不少于8人)組成的校外供餐企業選取工作小組,根據本校實際,從區教委官方平臺公布的校外供餐企業名單中,選取不少于3家校外供餐企業,作為為本校提供服務的備選供餐企業,組織學生家長,從備選名單中投票選擇最終為本校服務的校外供餐企業,并進行實地考察。學校要及時將投票結果向家長公開,并將相關資料歸檔。
八、如何理解學校是食堂管理的主體,對食堂管理負總責?
學校食堂是學校后勤服務保障的重要組成部分,無論采取何種經營方式,學校都是食堂管理的主體,書記、校長對食堂管理工作負總責,是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在食堂食材采購、從業人員管理、飯菜定價調價、財務管理等方面履行管理責任,發揮主導作用。
九、為什么學校食堂要堅持公益性原則,不以營利為目的?
公益性是教育的基本屬性,是學校食堂必須堅持的基本原則。引入社會力量委托經營的學校食堂,在經營期間具有事業性和企業性的雙重屬性,其宗旨和主要功能是為師生提供餐飲服務,這是學校食堂與社會餐飲企業的本質區別,經營方不能追求利益最大化,委托經營的學校食堂必須堅持公益性原則,不以營利為目的。
十、新修訂的《辦法》對學生營養健康提出了哪些要求?
《辦法》進一步強化了學校在學生營養健康管理方面的責任,要求學校建立營養健康管理制度,明確人員培訓和考核、營養健康教育、配餐和烹飪、供餐及服務評價等職責;配備有資質的專(兼)職營養指導人員,制定營養配餐計劃、帶量食譜及營養標識等;明確了學校食堂應在校園營養師指導下,充分考慮不同年齡段學生的身體特點和營養需求,制定品種多樣、數量充足、成本合理、結構科學、營養均衡的每周帶量食譜并提前公布;將營養與健康教育納入教育內容;規定了校外供餐企業要制定合理膳食營養配餐計劃,根據食物品種、季節特點和飲食習慣等因素,結合學生營養健康狀況和身體活動水平配餐,并配合學校加強對學生營養不良與超重、肥胖的監測和干預,提供個性化營養配餐。
相關鏈接:北京市:關于印發《北京市中小學校食堂管理辦法》和《北京市中小學校校外供餐管理辦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