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食品小作坊登記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食品小作坊登記管理工作,加強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以下簡稱食品小作坊)的管理,保證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河北省行政區域內食品小作坊的登記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產加工場所,生產條件簡單、經營規模小,從業人員少,從事食品生產加工活動的個體經營者。
鼓勵食品小作坊完善生產條件,提升管理水平,轉型升級為食品生產企業。
第四條 在河北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食品小作坊,應當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記證。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記證的,不得從事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活動。
第五條 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指導全省食品小作坊登記管理工作。
設區市行政審批部門會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指導本轄區食品小作坊登記管理工作。
縣(市、區)行政審批部門或者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小作坊登記部門)統一管理和組織實施本轄區內食品小作坊的登記工作。
縣(市、區)行政審批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委托下放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辦理食品小作坊登記的,應當確保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具備依法實施食品小作坊登記工作的能力,保障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食品安全。
第六條 食品小作坊登記實行一坊一證,即食品小作坊在一個登記地點從事食品生產加工活動,應當取得一個食品小作坊登記證。
第七條 食品小作坊加工食品類別的劃分參照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食品生產許可分類目錄》管理。
第八條 食品小作坊不得生產加工乳制品、速凍食品、酒類(白酒、啤酒、葡萄酒及果酒等)、罐頭、飲料、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嬰幼兒輔助食品、果凍、食品添加劑等產品,以及法律、法規禁止生產加工的其他產品。
設區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會同行政審批部門可以結合地方小作坊產業情況及食品安全狀況等,增加本轄區禁止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的食品目錄,嚴格食品小作坊管理,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二十個工作日內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備案,并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小作坊登記部門應當使用全省統一的食品小作坊管理系統,建立食品小作坊登記信息平臺,向社會公布本區域內食品小作坊名單,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查詢。
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
第十條 開辦食品小作坊的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如實向所在地小作坊登記部門申請登記,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并在申請書等材料上簽名或者蓋章。
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采用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申請人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在信用修復前不適用告知承諾制。
第十一條 開辦食品小作坊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獨立的生產加工場所,場所面積與生產加工能力相適應,布局符合工藝流程要求;
(二)具備與生產加工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設備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和處理廢水、油煙以及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設施;
(三)場所的地面、墻面符合國家標準要求;
(四)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五)具備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申請人應當向所在地小作坊登記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開辦者、經營者的身份證明;
(三)從業人員健康證明;
(四)主要食品原輔材料清單;
(五)擬生產加工的食品品種說明;
(六)生產加工設備布局圖和生產加工工藝流程圖,有執行食品安全標準的,提供標準復印件;
(七)生產加工場所的衛生與安全情況說明;
(八)保證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選擇采用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的,應當提交告知承諾書。
第十三條 小作坊登記部門對食品小作坊登記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登記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食品小作坊登記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問題可以當場更正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由申請人在更正處簽名或者蓋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應當受理食品小作坊登記申請。
第十四條 小作坊登記部門對申請人提出的登記申請決定予以受理的,應當出具受理通知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三章 審查與決定
第十五條 小作坊登記部門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當進行現場核查。
申請人未選擇告知承諾制辦理登記的,小作坊登記部門應當組織食品安全監管人員開展現場核查,按照申請材料進行核查。
對首次申請登記或者增加食品類別變更登記的,根據食品生產工藝流程等要求,核查試制食品的檢驗報告?,F場核查時限不超過一日,現場核查人員不得少于兩人。核查人員應當當場出示有效執法證件,填寫現場核查表,制作現場核查記錄,經申請人核對無誤后,由核查人員和申請人在核查表上簽名或者蓋章。申請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核查人員應當注明情況。
申請人選擇告知承諾制辦理登記的,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在申請人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記證后十五個工作日內組織現場核查?,F場核查按照前款要求進行。申請人承諾內容與現場核查情況不符的,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依法依規予以查處,并及時通報小作坊登記部門依法撤銷行政登記決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十六條 實施食品小作坊登記告知承諾制的,應當場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
未實施食品小作坊登記告知承諾制的,除可當場作出登記決定的外,小作坊登記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期限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延長五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十七條 小作坊登記部門應當根據申請材料審查和現場核查等情況,對符合條件的,作出準予登記決定,并當場向申請人頒發食品小作坊登記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及時作出不予登記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作出登記決定后相關登記信息應當及時向社會公示。
第十八條 食品小作坊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從事食品生產加工活動。
第四章 登記證管理
第十九條 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制定全省食品小作坊登記證樣式。小作坊登記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食品小作坊登記證的印制、發放和管理。
第二十條 登記證編號由13位阿拉伯數字組成,從左至右依次為:經營業態代碼“1”,2位省級行政區域代碼、2位地市行政區域代碼、2位縣(市、區)行政區域代碼、6位順序碼(從000001起始)。
第二十一條 登記證不得偽造、變造、冒用,不得出租、出借或者轉讓。
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者應當在生產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或者擺放食品小作坊登記證。
第五章 變更、延續、注銷與補證
第二十二條 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條件及證書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在變化后十個工作日內,提供相應材料,到小作坊登記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場所遷址的,應當重新申請食品小作坊登記。
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者的生產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生產加工要求,需要重新辦理登記手續的,應當依法重新辦理。
第二十三條 食品小作坊登記證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三十個工作日內向小作坊登記部門提出延續申請,小作坊登記部門應當組織進行現場核查。符合規定要求的,準予延續;不予延續的,書面說明理由。
申請人書面承諾生產加工條件符合登記要求的,小作坊登記部門應當當場作出準予延續決定,并在十五個工作日內組織現場核查。現場核查參照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執行。
準予延續登記的頒發新證書,證書編號不變。
第二十四條 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者終止生產加工活動的,生產加工場所遷址的,食品小作坊登記被撤回、撤銷的,應當在二十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小作坊登記部門申請辦理注銷手續。
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者申請注銷食品小作坊登記證的,應當向原小作坊登記部門提交食品小作坊登記注銷申請書,已經取得紙質食品小作坊登記證的,應當同時提交。
食品小作坊登記證被注銷的,收回原食品小作坊登記證,食品小作坊登記證號不得再次使用。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者未按規定申請辦理注銷手續的,小作坊登記部門應當依法辦理注銷食品小作坊登記證手續,并對社會公示:
(一)食品小作坊登記證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的;
(二)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者主體資格依法終止的;
(三)食品小作坊登記依法被撤回、撤銷或者食品小作坊登記證依法被吊銷的;
(四)因不可抗力導致食品小作坊登記證事項無法實施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食品小作坊登記證的其他情形。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現本轄區內存在上述情形但尚未被注銷登記的,應當通報小作坊登記部門依法辦理注銷手續。
第二十六條 食品小作坊登記證遺失、損壞,應當向原發證的小作坊登記部門申請補辦,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小作坊登記證補辦申請書;
(二)書面遺失聲明或者受損壞的食品小作坊登記證。
材料符合要求的,原發證部門應當在受理后五個工作日內予以補發。
因遺失、損壞補發的食品小作坊登記證,登記證編號不變,發證日期應當為補發登記證的日期,有效期不變。
第二十七條 食品小作坊登記證變更、延續、注銷與補證的有關程序參照本辦法第二章、第三章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對食品小作坊登記事項進行監督檢查。
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及其派出機構負責食品小作坊日常監督檢查,負責食品小作坊摸底建檔和動態管理,建檔率要達到100%,重點記錄以下內容:食品小作坊名稱、開辦者姓名及身份證號碼、生產加工場所地址、食品類別及品種明細、主要原輔材料(含食品添加劑)及采購渠道、食品銷售區域等。
第二十九條 小作坊登記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食品小作坊登記管理職責,應當自覺接受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者和社會監督。
接到有關工作人員在食品小作坊登記管理過程中存在違法行為的舉報,小作坊登記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核實。情況屬實的,應當立即糾正。
第三十條 小作坊登記部門頒發、變更、注銷食品小作坊登記證及登記依法被撤回、撤銷的,應當及時通報食品小作坊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一條 設區市、縣(市、區)行政審批部門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完善食品小作坊登記和監管工作銜接機制,確保食品小作坊登記和監管工作有效銜接。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對未依法進行登記的食品小作坊,按照《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管理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 符合《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管理條例》規定應當吊銷登記證情形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作出吊銷登記證的決定,并及時通報小作坊登記部門注銷登記證。
第三十四條 被吊銷登記證的食品小作坊,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從事現場制售的食品生產經營者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六條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小作坊登記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 設區市行政審批部門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實際情況,制定食品小作坊登記管理實施辦法。
第三十八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制作的食品小作坊登記電子證書與印制的食品小作坊登記證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4年1月1日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河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河北省食品小作坊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冀食藥監規〔2018〕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