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辦法》的起草背景
2022年9月22日,市場監管總局印發《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其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參照本規定制定其他食品生產經營者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的管理辦法。在實際工作中,個體工商戶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存在落實形式無標準、日常監管無抓手、包保督導無依據等問題,迫切需要出臺文件進行規范。
二、《辦法》的適用范圍
《辦法》適用于山東省行政區域內按照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及其分支機構辦理市場主體登記,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或備案的食品銷售經營者、餐飲服務經營者,或者取得登記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飲。
三、《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共十四條,主要明確了五個方面的內容:
一是明確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的總體要求。《辦法》第三條明確,個體工商戶應當從明確專(兼)職食品安全員、開展食品安全自查、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配合監督管理、建立食品安全員的激勵機制和落實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要求等7個方面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二是壓實負責人職責。《辦法》第四條強調了食品銷售經營者、餐飲服務經營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食品小作坊、小餐飲負責人(業主)是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食品安全工作負責。要求負責人支持和保障食品安全員依法開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食品安全重大決策前,充分聽取食品安全員的意見建議;組織分析研判食品安全員報告的食品安全風險,采取處置措施,消除風險隱患。
三是細化食品安全員能力要求和職責。《辦法》第五條規定,食品安全員應當參加食品安全相關知識培訓,具備以下5個方面的能力:(一)掌握相應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二)具有與其生產經營項目相適應的食品安全專業知識;(三)熟悉本單位食品安全相關設施設備、工藝流程、操作規程等生產經營過程控制要求;(四)能夠開展食品安全自查,有效管控食品安全風險;(五)其他應當具備的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同時明確,被依法禁止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且期限未滿的,不得擔任食品安全員。
《辦法》第六條規定,食品安全員應當按照崗位職責協助負責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開展食品安全自查,發現有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應當向負責人提出停止相關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等否決建議。
《辦法》第九條規定,個體工商戶應當在生產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食品安全員信息。
四是細化自查要求。分業態明確了個體工商戶開展食品安全自查的重點、頻次和要求。
如,《辦法》第七條規定,個體工商戶應當科學確定食品安全自查項目。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食品經營者應當重點自查進貨查驗、貯存溫濕度控制、臨過期食品處置等。
其他食品銷售經營者在遵守前款規定的基礎上,還應當自查從業人員健康管理、散裝食品標簽標識等。
餐飲服務經營者、小餐飲應當重點自查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原料控制、加工制作過程、食品添加劑使用、場所和設施設備清潔維護、餐用具清洗消毒等。
食品小作坊應當重點自查加工間衛生條件、原料進貨查驗和貯存、加工工藝控制、產品標簽、從業人員管理等。
再如,《辦法》第八條規定,食品安全員對發現的食品安全風險隱患,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并及時報告負責人。對于常發、易發問題,應當制定管控措施,及時消除隱患。
在產在營期間,個體工商戶在嚴格進貨查驗的基礎上,食品小作坊、食品銷售經營者應當每月至少開展1次食品安全自查,餐飲服務經營者、小餐飲應當每周至少開展1次食品安全自查。
五是發揮協會作用。《辦法》鼓勵食品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發揮行業優勢,開展宣傳培訓、建立健全行業規范和獎懲機制,促進個體工商戶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四、如何保障《辦法》有效落實
一是抓好宣傳學習。將采取多種形式進行宣傳,指導督促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及其分支機構認真學習《辦法》規定,自覺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不斷提高食品安全風險防控能力。
二是把握落實重點。在具體落實上,要堅持實事求是。如,食品小作坊、小餐飲等個體工商戶要明確專(兼)職食品安全員,開展食品安全自查,但未要求留存任命書、記錄等紙質材料。法律法規規章標準有明確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三是加強監督檢查。屬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個體工商戶落實主體責任情況的監督檢查,指導個體工商戶明確食品安全員,科學確定自查項目,按照規定頻次開展自查,確?!掇k法》各項要求落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