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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川:關于征求《銀川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建議的公告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23-09-25  來源:銀川市人民政府
核心提示:為更好的鼓勵社會公眾積極舉報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及時發現、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隱患,嚴厲打擊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吹哨人”制度,銀川市起草了《銀川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修改意見和建議、
     為更好的鼓勵社會公眾積極舉報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及時發現、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隱患,嚴厲打擊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吹哨人”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等法律法規,結合銀川市實際,銀川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牽頭起草了《銀川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征求意見稿)》?,F向社會公開征求修改意見和建議,請于2023年10月18日前將修改意見、建議及修改理由、依據反饋至銀川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單位地址:銀川市興慶區解放東街104號銀川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協調與抽檢監測科(408室)
    聯系電話:0951-8677132
    傳真:0951-4108119
    電子郵箱:sp4119225@163.com
    通信地址:銀川市興慶區解放東街104號銀川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郵編750001)
   
銀川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9月18日
    附件:
   
    附件1:

銀川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鼓勵社會公眾積極舉報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及時發現、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隱患,嚴厲打擊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等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市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對舉報屬于其監管職責范圍內的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或者違法犯罪線索,經查證屬實并立案查處后,根據舉報人的意愿和獎勵標準,予以獎金獎勵的行為。
    市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是指市公安、農業農村、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綜合執法、糧食和物資儲備,海關等部門。
    各縣(市)區參照本辦法制定本級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
    第三條(工作職責)
    銀川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市級舉報獎勵資金的日常管理,全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的制定和市級舉報獎勵資金發放等工作。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負責本系統食品安全舉報獎勵事項審核和提請發放等工作。
    各縣(市)區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制定本轄區食品安全舉報獎勵實施細則、舉報獎勵資金管理和本級舉報獎勵資金發放等工作,縣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負責舉報獎勵事項審核和提請發放等工作。
    第四條(資金來源)
    市級舉報獎勵資金由市財政部門予以保障。獎勵資金單獨核算、專款專用,并接受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
    各縣(市)區政府根據法律法規,設立本級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資金。本級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資金的使用辦法,由各縣(市)區政府自行制定。
    第五條(食品安全舉報定義)
    本辦法所指的食品安全舉報,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通過來人、電話、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向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反映(或者向其他相關部門反映后被轉交、移送)屬于監管職責范圍內的食品安全違法違規行為或者違法犯罪線索行為。
    第六條(食品安全舉報分類)
    本辦法所指的食品安全舉報,分為實名、匿名二種。
    實名舉報,是指舉報人以提供真實姓名或者名稱以及真實有效聯系方式的形式,反映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或者違法犯罪線索。
    匿名舉報,是指舉報人提供能夠辨別其舉報身份的信息作為身份代碼,并與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專人約定舉報密碼、舉報處理結果和獎勵權利的告知方式。
    第七條(食品安全舉報受理)
    舉報人通過來人、電話、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舉報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及時填寫受理記錄;對其他相關部門移交、轉辦案件線索的,應當建立移交、轉辦記錄;對不屬于本部門監管職責范圍內的舉報,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及時移送有關部門,并告知舉報人。

第二章 獎勵情形和標準
    第八條(獎勵范圍)
    下列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或者違法犯罪線索的舉報,經核實的,應當按照本辦法予以獎勵:
    (一)在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收獲、捕撈、加工、收購、運輸過程中,使用違禁藥物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
    (二)未經獲準定點屠宰而進行生豬及其他畜禽私屠濫宰的;
    (三)未經許可從事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活動或者食品相關產品生產活動的;
    (四)生產經營用非食品原料生產加工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生產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加工的食品的;
    (五)生產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的;
    (六)生產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或者生產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制品的;
    (七)經營未按照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生產經營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的;
    (八)生產經營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九)生產經營添加藥品的食品的;
    (十)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
    (十一)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經營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劑的;
    (十二)生產經營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
    (十三)生產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
    (十四)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
    (十五)生產經營未按照規定注冊的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未按照注冊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的;
    (十六)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生產食品添加劑新品種,未通過安全性評估的;
    (十七)生產經營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
    (十八)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的;
    (十九)生產經營未按照規定顯著標示的轉基因食品的;
    (二十)食品生產經營者采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的;
    (二十一)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者未按照規定對采購的食品原料和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進行檢驗的;
    (二十二)學校、托幼機構、養老機構、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單位未按照規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的;
    (二十三)提供虛假材料,進口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
    (二十四)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展銷會的舉辦者允許未依法取得許可的食品經營者進入市場銷售食品,或者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未履行檢驗義務或者發現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后未履行相關義務的;
    (二十五)違法違規產生、收集、收運、加工、銷售餐廚廢棄物、廢棄油脂,或者將餐廚廢棄物、廢棄油脂加工后作為食用油使用、銷售的;
    (二十六)生產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未通過安全性評估,或者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相關產品的;
    (二十七)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者未按照規定對生產的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檢驗的;
    (二十八)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審查許可證,或者未履行報告、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等義務的;
    (二十九)其他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或者造成重大影響的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舉報經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認定需要予以獎勵的情形。
    第九條(獎勵條件)
    食品安全舉報獎勵,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所舉報的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發生在本市行政區域內;
    (二)舉報人實名舉報或者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能夠核實舉報人有效身份、匿名舉報;
    (三)有明確、具體的被舉報對象和主要違法犯罪事實或者違法犯罪線索;
    (四)違法犯罪行為或者線索事先未被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掌握;
    (五)同一舉報內容未獲得其他部門獎勵;
    (六)舉報情況經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調查,查證屬實并立案查處。
    第十條(不予獎勵情形)
    下列人員和情形不屬于本辦法獎勵范圍:
    (一)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工作人員(包括在編的公務員、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人員等)及其直系親屬;
    (二)不涉及食品安全問題的舉報;
    (三)采取利誘、欺騙、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方式,使有關生產經營者與其達成書面或者口頭協議,致使生產經營者違法并對其進行舉報的;
    (四)舉報人以引誘方式或者其他違法手段,取得生產經營者違法犯罪相關證據并對其進行舉報的;
    (五)法律法規和相關文件規定的其他不適用的情形。
    第十一條(獎勵等級)
    舉報獎勵根據舉報證據與違法事實查證結果,分為三個獎勵等級:
    (一)一級舉報獎勵。該等級認定標準是提供被舉報方的詳細違法事實及直接證據,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完全相符;
    (二)二級舉報獎勵。該等級認定標準是提供被舉報方的違法事實及直接證據,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完全相符;
    (三)三級舉報獎勵。該等級認定標準是提供被舉報方的基本違法事實及相關證據,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基本相符。
    第十二條(獎勵標準)
    對于有罰沒款的普通程序行政處罰案件,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按照下列標準計算獎勵金額,并綜合考慮涉案貨值、社會影響程度等因素,確定最終獎勵金額,每起案件的舉報獎勵金額原則上不超過3萬元。具體獎勵標準如下:
    (一)屬于一級舉報獎勵的,按照罰沒款金額的5%給予獎勵。按此計算不足3000元的,給予3000元獎勵。
    (二)屬于二級舉報獎勵的,按照罰沒款金額的3%給予獎勵。按此計算不足2000元的,給予2000元獎勵。
    (三)屬于三級舉報獎勵的,按照罰沒款金額的1%給予獎勵。按此計算不足1000元的,給予1000元獎勵。
    無罰沒款的案件,一級舉報獎勵至三級舉報獎勵的獎勵金額應當分別不低于2000元、1000元、500元。
    屬于以下舉報的,舉報獎勵標準在本條基礎上分別上浮1—2個百分點:
    (一)舉報本辦法第八條第(二)(四)(五)(六)(七)(八)(九)項的;
    (二)舉報未取得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制售有毒有害或者假冒偽劣食品的;
    (三)其他涉及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舉報。
    對舉報人舉報所在企業食品安全重大違法犯罪行為的,可以按照上述標準增加一倍計算獎勵金額。
    第十三條(獎勵原則)
    對舉報人員的獎勵,實行一案一獎制,依據以下原則確定獎勵范圍與金額:
    (一)對同一舉報事項,不得重復予以獎勵。同一違法犯罪案件被不同舉報人舉報且內容相同的,對第一舉報人進行舉報獎勵,舉報順序以舉報人向相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舉報時間為準;
    (二)最終認定的違法犯罪事實與舉報事項不一致的,不予獎勵;
    (三)除舉報事項外,辦案機構還認定了其他違法犯罪事實的,對其他違法犯罪事實做出的處理部分不計算獎勵金額。
    第十四條(其他獎勵原則)
    舉報人所舉報的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涉嫌犯罪,已經依法移送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司法部門未給予獎勵的,根據舉報人意愿,負責移送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可以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給予獎勵。
    第三章舉報獎勵的實施
    第十五條(權利告知)
    負責舉報調查辦理、作出最終處理決定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在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刑事判決生效后,對于符合本辦法規定獎勵條件的,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或者電話等方式告知舉報人,并留存好錄音或書面記錄等。
    第十六條(獎勵的啟動)
    舉報人應當自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告知其享有舉報獎勵權利之日起60個自然日內提出獎勵申請意愿。
    舉報獎勵由舉報人申請啟動獎勵程序。
    舉報人申領舉報獎勵的,應當向告知其享有舉報獎勵權利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提交《銀川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登記表》和有效身份證件。舉報人委托他人代為申領舉報獎勵的,還應當提供授權委托證明、受委托人的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
    第十七條(申領承諾)
    對符合本辦法規定,向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提出舉報獎勵申領意愿的舉報人,應當對其就同一舉報內容未獲得其他部門獎勵(包括獲得市級或者縣級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資金獎勵)的情況作出書面承諾。
    委托他人提出舉報獎勵意愿并申領的,委托人應當在授權委托書中,承諾對受委托人的申領行為和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獎勵的審核)
    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自啟動舉報獎勵之日起30日工作內,對舉報事實、獎勵條件和標準予以認定,提出獎勵意見,填寫《銀川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審核表》,連同《銀川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登記表》和舉報原始記錄復印件、舉報受理記錄復印件、處罰決定書或者刑事判決書復印件、獎勵告知書及送達證明等材料,報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或分管領導審核。
    審核不予獎勵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通知舉報人,并詳細闡明不予獎勵的理由和依據。
    該舉報案件查辦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主要負責人或分管領導審核同意后,填寫《銀川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資金提請發放表》,與《銀川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登記表》《銀川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審核表》一并提交銀川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申請資金獎勵。銀川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將審核情況通報該舉報案件查辦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
    第十九條(特殊獎勵附加程序)
    對獎勵金額大于1萬元(含1萬元)的較大金額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資金使用,除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進行審核外,還需經銀川市食品安全委員會批準。
    第四章獎勵發放
    第二十條(獎勵通知)
    銀川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在審核通過后,制作《銀川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通知書》,《銀川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通知書》加蓋印章,按照舉報人提供的地址和聯系方式通知舉報人。
    第二十一條(獎勵領?。?/span>
    舉報人應當自接到獎勵通知之日起40個工作日內,憑《銀川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通知書》和有效身份證件領取獎勵,并填寫《銀川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發放登記表》。逾期不領取獎勵的,視為主動放棄,銀川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應當記錄在案,并通報該舉報案件查辦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
    委托他人代為領取舉報獎勵資金的,受委托人需憑《銀川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通知書》、授權委托證明、舉報人和受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證件領取獎勵。
    第二十二條舉報人對獎勵金額有異議的,可以在獎勵決定通知告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舉報案件查辦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提出復核申請。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卷宗保管)
    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做好獎勵登記記錄,建立獎勵檔案。檔案包括舉報原始記錄、處罰決定書或者刑事判決書、獎勵告知書、獎勵登記表、獎勵通知書、獎勵發放登記表等書面及錄音材料。
    銀川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做好獎勵發放記錄。
    第二十四條(保密條款)
    銀川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對舉報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將舉報人個人信息、舉報辦理情況等泄露給被舉報人或者與辦理舉報工作無關的人員,對舉報處理工作中獲悉的國家秘密以及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信息,應當嚴格保密。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信息,確需公開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責任追究)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實施舉報獎勵過程中,有下列情形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政務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偽造舉報材料,冒領舉報獎勵資金的;
    (二)泄露舉報人信息的;
    (三)向被舉報人通風報信,幫助其逃避查處的;
    (四)其他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舉報人偽造材料、隱瞞事實,取得舉報獎勵,或者經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查實不符合獎勵條件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有權收回獎勵獎金。舉報人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者弄虛作假騙取獎勵資金,依法承擔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
 
 

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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