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健康中國2030”規劃綱要》、《中國兒童發展綱要(2021-2030年)》文件精神,提升食育推廣機構體系服務水平,充分發揮食育推廣機構對兒童及各類人群健康服務事業的支撐、示范作用,切實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培育一批業務布局合理、健康促進特色鮮明、服務功能完善、運營管理規范、帶動效應突出的食育推廣機構,促進我國人民健康事業發展,依據《食育通則》(T/CFCA 0038-2022)、《食育推廣機構分類評價方法》(T/CFCA 0039-2022)制定本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食育推廣機構是指經中國副食流通協會授權評定,由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機構經營管理,為食育提供產品或服務的機構(以下簡稱“機構”)。
第三條 食育推廣機構的職責是面向食育對象開展食育推廣。機構須為取得合法經營資質的食品企業、食品或教育相關科研機構以及其他食育相關機構(包括但不限于媒體、電子商務平臺、檢測機構、中小學、幼兒園等),運營主體治理結構完善、運營管理規范。
第四條 根據申請機構的專業人員資質、設施條件、推廣內容及創新性、食育工作開展頻率、服務群體的數量、開展效果等,從低到高依次為食育推廣單位、食育推廣試驗基地、食育推廣示范基地三類。機構食育推廣內容應包括科學飲食習慣培養、食物與健康知識普及、烹飪知識普及、中華飲食文化傳播、飲食禮儀教育等,圍繞食育進家庭、食育進校園、食育進社區開展食育推廣,培養食育對象健康飲食習慣和健康生活方式,樹立良好食育意識、營造關注食育的社會氛圍。
第五條 各類符合第三條的機構均可根據本辦法申報。機構申請與評定遵循自愿性、客觀性、公平性、公開性原則,突出特色、鼓勵創新,優先支持輻射范圍較大、服務能力較強的機構和在促進健康某些方面發展具有典型意義的機構申報。
第六條 食育人員要求。
(一)資質要求,應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1.具有營養學、教育學、食品科學等相關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歷;
2.具有公共營養師等職業資格;
3.具有相關專業背景或工作經歷,并取得食育相關要求的其他技能資格或職業資格(包括但不限于注冊營養師、注冊營養技師、教師資格證、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
(二)其他要求:
1.無犯罪記錄且近三年內無違法亂紀等行為或未對社會造成過不良影響。
2.非失信人員。
第七條 為保障食育推廣機構評定的有效開展,中國副食流通協會聯合國家食物與營養咨詢委員會辦公室、中國兒童中心兒童營養與健康研究中心、中國教育后勤協會安全專業委員會、北京營養師協會等機構成立食育推廣評價工作組(以下簡稱“工作組”),負責組織并指導相關社會力量開展食育推廣計劃,工作組辦公室設在中國副食流通協會食品安全與信息追溯分會。
第八條 工作組辦公室負責機構的審核、評定、組織和管理工作。
第九條 工作組對食育推廣計劃的工作內容和開展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十條 機構評定原則上每季度評定一次,特殊情況或需求下可根據情況決定加急或延遲評定。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十一條 申報單位堅持自愿原則,必須同時符合第三條及以下基本條件:
(一) 食育推廣單位
1.機構成立時間需在一年以上。
2.經營和信用狀況良好,有明確的食育推廣規劃、發展目標和實施方案,且自成立以來或近兩年內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不良誠信記錄。
3.具備開展食育工作的基礎,擁有從事食育工作的相關人員不少于五人,且具備一定的專業背景或經驗及科學研究應用能力。
4.應具有開展食育的適宜場地或線上平臺,且擁有相對較完善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配套設施。
5.食育推廣方案應具有可行性,具有食育推廣應急預案且符合T/CFCA 0038的相關要求。
(二) 食育推廣試驗基地
1.機構成立時間需在兩年以上。
2.經營和信用狀況良好,有明確的食育推廣規劃、發展目標和實施方案,且自成立以來或近五年內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不良誠信記錄。
3.具備開展食育工作的基礎,擁有從事食育工作的相關人員不少于十人,且具備較好的專業背景或經驗及科學研究應用能力。
4.應具有開展食育的適宜場地和線上平臺,且擁有較完善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配套設施。
5.食育推廣方案具有可行性和一定的創新性,具有食育推廣應急預案且符合T/CFCA 0038的相關要求。
(三) 食育推廣示范基地
1.機構成立時間需在兩年以上。
2.經營和信用狀況良好,有明確的食育推廣規劃、發展目標和實施方案,且自成立以來或近十年內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不良誠信記錄。
3.具備開展食育工作的基礎,擁有從事食育工作的相關人員不少于十五人,且具備較好的專業背景或經驗及科學研究應用能力。
4.應具有開展食育的適宜場地和線上平臺,且擁有完善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配套設施。
5.食育推廣方案具有可行性、一定的創新性和典型的示范性,具有食育推廣應急預案且符合T/CFCA 0038的相關要求。
第三章 申報與評定
第十二條 原則上機構每季度申報一次,其中季度前兩月為申報受理時間,后一月為評定審核與公告時間。
第十三條 申請人應當向工作組辦公室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 食育推廣機構申請表;
(二) 單位(機構)資質證明材料;
(三) 專業人員資質證明;
(四) 食育推廣計劃方案。
第十四條 工作組辦公室應當自收到申請表及相關材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完成材料初步審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申報流程進入工作組終審評定環節;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告知理由。
第十五條 食育推廣機構證書是申請人合法使用食育推廣單位開展食育工作的憑證,應當載明準許使用證書的申請人名稱、經營場所、編號、證書使用有效期、頒發證書機構等內容。
第十六條 食育推廣機構證書有效期三年。
證書有效期滿需要繼續參與食育推廣機構的申請人應當在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內向工作組辦公室書面提出申請。工作組辦公室在收到申請書后十個工作日內完成相關檢查及材料審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書面通知。食育推廣機構逾期未提出申請,或者申請未獲通過的,不得繼續使用食育推廣機構開展相關活動。
第四章 管理與服務
第十七條 食育推廣機構負責人一般有申報單位主要領導擔任,負責機構整體工作的管理和開展工作。試驗、示范基地單位設立固定聯系人,負責與工作組辦公室的溝通聯絡。
第十八條 工作組辦公室每年組織專家對機構食育推廣情況進行檢查、評估,并通報評估結果。工作組辦公室將視評估結果,對相應機構進行表彰、限期整改、暫停稱號使用或撤銷稱號的處理。各機構應將上年度工作總結和本年度工作計劃報送工作組,自覺接受監督檢查,具體時間按照當年檢查工作通知要求進行。
第十九條 各機構按申報方案計劃開展食育推廣工作,并積極參與工作組相關研究和實踐項目。工作組辦公室根據各機構工作開展情況,實施動態指導。
第二十條 凡以食育推廣單位、食育推廣試驗基地或食育推廣示范基地單位名義開展的所有事宜(如培訓、活動、科研課題、研討會議等)須經工作組辦公室同意,未經同意開展相關活動視情節作出處理,直至撤銷機構稱號,因活動引起糾紛的由機構法律主體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工作組辦公室支持各機構發揮食育推廣、科普作用,積極探索健康促進服務新模式、新方法,開展健康促進課題研究,將根據機構需求,組織專家給與專業技術支持。具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條件:
(一) 食育推廣單位
1. 指導、輔助機構完善食育推廣方案;
2. 機構日常運行中給予專家建議、答疑方面的支持;
3. 優秀食育推廣相關科普創作、文章安排媒體支持;
4. 中國副食流通協會相關會議活動可享受理事單位同等待遇。
(二) 食育推廣試驗基地
1. 指導、輔助機構完善食育推廣方案;
2. 機構日常運行中給予專家建議、答疑方面的支持;
3. 工作組專家提供不少于一次食育推廣試驗基地現場指導服務;
4. 機構食育人員隊伍建設和專業培訓上給予支持;
5. 優先參與相關項目研究和實踐;
6. 優秀食育推廣相關科普創作、文章安排媒體支持;
7. 中國副食流通協會相關會議活動可享受常務理事單位同等待遇。
(三) 食育推廣示范基地
1. 指導、輔助機構完善食育推廣方案;
2. 機構日常運行中給予專家建議、答疑方面的支持;
3. 工作組專家提供不少于一次食育推廣示范基地現場指導服務;
4. 工作組給予機構相關活動專家支持;
5. 機構食育人員隊伍建設和專業培訓上給予支持;
6. 優先參與相關項目研究和實踐;
7. 優秀食育推廣相關科普創作、文章安排媒體支持;
8. 中國副食流通協會相關會議活動可享受副會長單位同等待遇。
第二十二條 工作組辦公室加強食育推廣機構績效管理。工作組辦公室負責指導開展年度食育推廣的績效自評,自評報告須在該單位網站(或媒體平臺)、中國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臺等向社會公開。工作組辦公室負責組織年度自評報告抽樣檢查和定期調研評估等工作,檢查評估結果上報工作組及相關業務主管機構。
第二十三條 工作組辦公室授權第三方評定機構提供服務支持、日常運營維護、評價輔助等工作。
第二十四條 機構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工作組辦公室可在有效期內撤銷其相應食育推廣機構評定命名:
(一) 單位(機構)嚴重違法違紀、嚴重損害公眾利益或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
(二) 宣傳邪教、封建迷信,從事反科學、偽科學活動;
(三) 不具備食育推廣機構評定基本條件或不能履行食育推廣機構職責;
(四) 不參加食育推廣績效自評或兩年內未有效開展食育工作。
第二十五條 機構評定及機構食育推廣工作接受社會的監督。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食育推廣機構應該按照本單位食育推廣計劃方案有序開展食育推廣工作。
第二十七條 工作組辦公室有權對食育推廣機構的食育推廣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工作組辦公室應建立食育推廣機構跟蹤檢查制度,組織工作組專家對食育推廣機構的食育推廣情況進行跟蹤檢查。
第二十九條 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作組辦公室取消食育推廣機構資格,收回食育推廣機構證書,并予公告:
(一) 年度檢查不合格的;
(二) 未按食育推廣計劃方案或T/CFCA 0039開展食育推廣工作的;
(三)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
(四)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食育推廣機構資格的;
(五) 食育推廣機構依照上述規定被取消食育推廣計劃開展資格的,三年內工作組辦公室將不再受理其申請;情節嚴重的,永久不再受理其申請。
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轉讓食育推廣機構相關證書。
第三十一條 工作組鼓勵單位和個人對食育推廣機構食育工作情況進行社會監督。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最終解釋權歸中國副食流通協會所有。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于發布之日起正式實施。
附件: 食育推廣單位申請表.docx
中國副食流通協會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