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市場監管局(廳、委)、教育廳(委、局)、衛生健康委、公安廳(局):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精神,嚴格落實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按照市場監管總局、公安部、教育部、農業農村部《關于在“不忘初心、牢記使命”主題教育中開展整治食品安全問題聯合行動的通知》要求,切實解決學校及幼兒園(以下統稱學校)食品安全主體責任不落實和食品安全問題,加快構建長效機制,現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全面落實主體責任
(一)供餐單位要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一是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具有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機構、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二是從業人員要保持個人衛生良好,定期參加食品安全培訓考核,每周進行一次集中學習,掌握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要求。
三是生熟食品分開存放,燒熟煮透食品,食品的保存條件和期限符合要求,餐飲具清洗消毒嚴格執行有關規定,餐食的配送溫度和時間符合規定。
四是每周開展食品安全自查,發現食品安全問題和隱患,立即采取整改措施,確保整改到位,并向屬地市場監管部門報告。
五是建立檢驗檢測室,對大宗食品原料、加工制作環境、成品等進行檢驗檢測。六是實施危害分析和關鍵控制點(HACCP)體系,逐步通過體系認證。七是根據產能情況,投保相應額度的食品安全責任險。
(二)學校要落實食品安全校長(園長)負責制。
一是校長(園長)要定期組織召開會議研究和部署食品安全工作,參加食品安全檢查,研究重大隱患整改措施,下達隱患整改任務并跟蹤落實,嚴格遵守當地市場監管部門規定的學校食堂和供餐單位不得加工制作和提供的食品品種規定。
二是中小學和幼兒園應明確陪餐人員職責,制定陪餐計劃。陪餐人員負責對飯菜進行客觀評價,對食堂環境衛生、從業人員工作情況等進行監督,做好陪餐記錄。對陪餐中發現的和學生反映的食品安全問題及風險隱患,督促立即整改,并對整改結果進行復核。
三是具備條件的中小學、幼兒園食堂原則上采用自營方式供餐,不再引入社會力量承包或者委托經營食堂,不再簽訂新的承包或者委托經營合同。
四是學校要加強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對造成食物中毒事故、存在食品安全問題且拒不整改或連續整改不到位的承包方或者受委托經營方,學校應及時終止承包或委托經營行為。
五是非寄宿制中小學、幼兒園原則上不得在校內設置食品小賣部、超市,已經設置的,要逐步退出。寄宿制中小學確需設置食品小賣部、超市的,應依法取得許可,原則上只售賣純凈水、礦泉水、預包裝面包、牛奶等食品。
六是采用食堂方式供餐的,依實際公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采購品種、規格、供貨者的名稱和經營資質等。采用供餐單位方式供餐的,要公開供餐單位的名稱、地址、食品經營許可證等資質、食品安全等級等。
七是對學校周邊用房有管理權限的學校,不得將周邊用房租借給無證無照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或單位。
(三)供餐單位和學校要嚴格執行食品原料進貨查驗制度。一是明確食品原料進貨查驗負責人。負責人應遵紀守法、責任心強、工作細致、為人正派,掌握食品原料進貨查驗相關規定,具有辨別食品原料感官性狀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能力。二是確定可以采購和使用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品種及接收要求。不得采購法律法規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及亞硝酸鹽,不得采購四季豆、鮮黃花菜、野生蘑菇、發芽土豆等。三是加強對食品原料供貨商的監督,存在食品安全問題的,該督促整改的要堅決督促整改,該撤換的要堅決撤換,并將相關工作情況報告教育行政部門和市場監管部門。四是鼓勵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食品原料采購及食品貯存、食品加工制作、分餐或售賣、餐用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樣、從業人員健康體檢和食品安全培訓、食品安全自查等信息。
二、進一步強化管理責任
(四)市場監管部門要壓實學校及周邊食品安全監管責任。
一是加大對供餐單位、學校食堂及校園周邊小食品店、小餐飲店等的監督檢查力度。重點檢查食品經營者是否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業人員是否持有健康證明,售賣或貯存、使用的食品是否為“三無食品”、超過保質期限食品、腐敗變質食品,以及不得向中小學和幼兒園提供的食品品種等。
二是嚴肅查處學校及周邊食品安全違法違規行為,嚴厲打擊校園周邊無證無照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等行為。
三是接到疑似食源性疾病報告后,依法依職責迅速核查處置,科學、規范進行調查和采樣送檢,按規定進行報告和通報。
四是對引發食源性疾病暴發的食品經營者,要重點檢查食品經營者是否存在食品安全違法違規行為,是否隱瞞、謊報、緩報,是否隱匿、偽造、毀滅、轉移有關證據。
五是對引發食源性疾病暴發,且查明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食品經營者,要依法嚴懲重處。
六是屬地市場監管部門接到食源性疾病事件報告后,未及時依法依規查處,造成事件擴大或者蔓延,及隱瞞、謊報、緩報的,依法依規對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政紀處分。
七是強化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及時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的食品安全案件。
(五)教育行政部門要指導督促學校落實食品安全校長(園長)負責制。
一是指導、督促學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二是指導、監督學校加強食品安全日常管理,落實集中用餐陪餐制度、集中用餐信息公開制度等,實施“明廚亮灶”。
三是指導、督促學校提高食源性疾病防控意識和能力;定期開展食品安全自查自糾,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四是督促學校在發生疑似食源性疾病事件后,立即采取措施,及時報告屬地市場監管、衛生健康部門,并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五是學校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擅離職守或者不按規定報告、不采取措施處置或者處置不力的,對學校食品安全的相關工作人員、相關負責人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六)相關部門要依法依職責做好學校食品安全相關工作。
衛生健康部門要指導學校開展食源性疾病預防和營養健康的知識教育;
接到食源性聚集性病例信息后,及時通報同級市場監管部門,督促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法開展流行病學調查并向同級市場監管部門提交流行病學調查報告;
屬地衛生健康部門隱瞞、謊報、緩報食源性疾病的,依法依規對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政紀處分。公安機關要嚴厲打擊學校及周邊食品安全犯罪行為。
三、大力推進社會共治
(七)充分發揮“明廚亮灶”作用。
一是具備條件的學校要積極借助“明廚亮灶+互聯網”,公開本校食堂食品加工制作過程,公布查看方式和渠道,供家長委員會代表查看。
二是市場監管、教育行政部門要積極借助“明廚亮灶+互聯網”,隨機抽查供餐單位和學校食堂的食品安全狀況,主動查找、發現供餐單位和學校食堂的食品安全問題及風險隱患。
三是市場監管部門要對未實現“明廚亮灶”的供餐單位和學校食堂,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和頻次。
(八)大力開展食品安全和營養健康科普宣教。
一是學校要將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知識納入健康教育教學內容。通過主題班會、課外實踐等形式,每學期至少開展一次食品安全宣傳教育活動,提升學生食品安全防范能力。
二是學校要結合不同年齡學生的特點,重點宣傳普及合理膳食理念和集中就餐安全知識,提醒學生常見的食品安全誤區,幫助學生養成良好個人衛生習慣,提升學生食品安全意識和健康素養。
三是市場監管、教育行政部門要積極開發使用多種形式科普宣傳載體,包括編寫和發放書面材料,制作和展示H5、海報、展板等,編制和播放公益廣告、短視頻、微電影、動漫等。
(九)有序組織家長委員會代表參與檢查。
一是具備條件的中小學和幼兒園應建立完善家長委員會代表參與學校食品安全例行檢查等制度,明確檢查內容、檢查頻次等。
二是家長委員會推選遵紀守法、責任心強、工作細致、為人公正的家長代表參與檢查。
三是家長委員會代表要熟悉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要求。
四是學校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家長委員會代表參與例行檢查的頻次和具體日期。
五是學校對家長委員會代表檢查時發現的食品安全問題或風險隱患,條件具備的,立整立改;條件不具備的,作出合理解釋,抓緊制定整改方案并逐項落實。
四、以擔當負責的精神抓好落實
(十)提高政治站位。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進一步增強責任感、緊迫感、使命感,以強烈的政治擔當、堅決的斗爭精神,切實抓好學校食品安全工作。
(十一)加強督導檢查。
各地區市場監管、教育、衛生健康、公安等部門要聯合對校園食品安全工作開展督導檢查,重點督導發生過學校食物中毒或食品安全事件的地區和學校。對態度不積極、工作不主動、虛于應付,該督促的督促,該提醒的提醒,該約談的約談,該問責的問責。
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 教育部辦公廳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 公安部辦公廳
2019年12月2日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 公安部辦公廳
2019年12月2日
1. 落實主體責任 守護校園食品安全 ——市場監管總局、教育部等四部門有關司局負責人就《關于落實主體責任強化校園食品安全管理的指導意見》答記者問